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琪琳,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无业,住梅河口市。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10月25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琪琳犯抢劫、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琪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姜涛(已判决)在梅河口市福民村开了一个小卖店,在卖店里有麻将机,被告人陈琪琳、陈伟(已判决)、孙晟育(已判决)、孔宪福(已判决)、肖旭伟(已判决)等人经常去姜涛家的卖店去玩,从2013年正月开始六人在姜涛家卖店合计一起偷狗卖钱,组成一个抢劫、盗窃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工比较明确,孙晟育有一辆黑色奥迪100型号轿车,每次作案都开着孙晟育的这辆轿车,事先准备好三根镐把和一把钢筋钳子专门掐断锁头和拴狗的链子,这些工具平时放在孔宪福的家里,出去作案时带上,白天开车踩点,然后回到梅河休息,晚间出来再按着白天踩点的路线去偷狗,孙晟育和孔宪福会驾驶汽车,由二人轮换驾驶汽车,因孔宪福以前养过狗,对狗比较熟悉,由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负责剪断拴狗的链子,由肖旭伟负责往外牵狗,狗多的时候孔宪福也负责牵狗,姜涛、孙晟育、陈伟、陈琪琳负责拿着镐把顶门、看门不让被害人出来,还负责恐吓、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出来制止,任凭他们将狗抢走,该团伙抢劫、盗窃来的狗由孔宪福、陈伟联系以市场收购价格卖给梅河口市屠宰点的田某甲还有柳河县的夏某某,所得赃款扣掉加油,因孙晟育提供车辆每次多给孙晟育一些钱,剩余的按参加人数平分。具体作案如下:
一、抢劫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孙晟育、孔宪福、陈伟、肖旭伟、陈琪琳驾驶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带着准备好的三根镐把和钢筋钳子,窜至柳河县葛某某家,孔宪福跳进院里将大门打开,其他被告人进到院内,肖旭伟拿着钢筋钳子去剪拴狗的链子,陈伟、陈琪琳、孙晟育拿着镐把在门口堵着,因为狗叫惊动了葛某某及家人,葛某某将门灯打着,孔宪福接过镐把将门灯打碎并用语言威胁,葛某某因害怕而目睹自家的狗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狗的价值为700元。五人抢劫完葛某某家的狗后开车又到张某甲家的养鸡场,将车停在路边,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去剪拴狗的链子,肖旭伟负责牵狗,陈伟、陈琪琳、孙晟育拿着镐把负责看门不让人出来,因为狗叫惊动了睡觉的张某甲及家人,张某甲将灯打开,陈琪琳拿镐把将窗户的玻璃打碎并用语言威胁,张某甲因害怕,目睹自家的一条金毛犬和一条小藏獒犬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金毛犬价值2000元,小藏獒犬价值3000元,损坏塑钢窗价值594元。
2、2013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孙晟育、肖旭伟、陈琪琳驾驶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窜至刘某甲苗圃看护房,将车停放在公路边上,孔宪福、肖旭伟拿着钢筋钳子去剪拴狗的链子,被告人陈琪琳、陈伟拿着镐把将彩钢房的门顶住,孙晟育、姜涛在路边放风,因为狗叫被刘某甲发现,刘某甲因门被顶住没有打开门,在质问时,因被人用语言威胁没有再开门,目睹狗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狗的价值为500元。
3、2013年5月4日凌晨3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孙晟育、肖旭伟、陈琪琳驾驶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在圣水镇、姜家店乡、孤山子镇盗窃狗后,接着又窜至某护栏厂,孔宪福先将护栏厂的栅栏弄断进到院内,其他人也跟着进到院内,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先将一条拴狗链子掐断,孔宪福、肖旭伟将狗弄出来装上车,被告人陈琪琳、陈伟、姜涛、孙晟育拿着镐把负责看门,因为狗叫惊动了打更的更夫马某甲,马某甲哀求被告人走,但被陈伟等人用语言威胁,马某甲见外面人多,且有人手持镐把,目睹狗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狗的价值为500元。
综上,被告人陈琪琳抢劫4起,涉案额6700元。
二、盗窃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14日,孙晟育、孔宪福、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在被害人葛某某、张某甲家抢劫完狗后,五人又开车来到梅河口市张某乙家,张某乙家没有院子,肖旭伟和陈琪琳到狗笼子将狗抱走,陈伟、孙晟育、孔宪福在外放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500元。
2、2013年5月10日10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开着孙晟育的黑色奥迪100轿车,带着镐把和钢筋钳子窜至梅河口市曹某某家,见曹某某家无人,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将拴狗的链子剪断,其他人进到院内将曹某某家的一条黑色牧羊犬、一条白黄色哈士奇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黑色牧羊犬价值500元,被盗的哈士奇价值450元。五人将狗装进车后备箱开车来到陆某某家,孔宪福进到院里将拴在院内的一条黄色笨狗盗走,其他人在路边放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450元。偷完这三条狗之后五人回到孔宪福家,将狗放在孔宪福家。凌晨1时许,孙晟育、姜涛、孔宪福、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又开着孙晟育的奥迪车,来到刘某乙家,孔宪福、陈伟进到院内把狗链子掐断,将刘某乙家的狗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400元,之后六人开车来到梅河口市某采石场,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将拴狗的链子剪断,肖旭伟将狗牵走,其他人拿着镐把堵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500元。
3、2013年4月20日凌晨,孔宪福、陈伟、肖旭伟、姜涛、孙晟育、陈琪琳抢劫完刘某甲家的狗后,六人开车来到王某某家沙场看护房,将拴在看护房旁边汽车上的一条笨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600元。之后六人又来到场站大门对面的杜某某家,将车停放在路边,孔宪福、肖旭伟拿着钢筋钳子去掐的拴狗链子,孔宪福先掐断一个链子,肖旭伟把狗弄出来,接着孔宪福又弄出来一条狗,其他人拿着镐把看门。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一条牧羊犬价值为600元,被盗的一条雪橇犬价值为300元。
4、2013年5月4日凌晨12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孙晟育、肖旭伟、陈琪琳驾驶孙晟育黑色奥迪100轿车,带着准备好的三根镐把和掐钢筋的钳子窜至柳河县孙某甲家,陈伟、姜涛、孙晟育、陈琪琳负责看门,孔宪福和肖旭伟拿着钢筋钳子掐断拴狗链子将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600元。之后六人开车来到孙某乙家,将拴在孙某乙家后院的两条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两条狼青狗每条价值800元,共计1600元。又窜至刘某丙家,将刘某丙家院内的一条黄色笨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700元。
5、2013年5月的一天上午,孙晟育、姜涛、孔宪福、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开着孙晟育的黑色奥迪100轿车,从梅河口出发至辉南至桦甸,一路上观察谁家有狗,下午五点左右到的桦甸,在桦甸吃完饭后,在一家小旅店休息到凌晨12时许,然后按着观察的地方偷狗,在桦甸市耿某某家盗窃一条导盲犬,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导盲犬价值2500元。接着往回走至毕某某家盗窃一条萨摩犬,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萨摩犬价值1200元。接着往回将张某丙家的一条黑色牧羊犬和一条黄色小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黑色牧羊犬价值800元,黄色小狗价值450元。之后在辉南县鲍某某家将一条黑色笨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黑色笨狗价值600元。接着在磐石市赵某某家将一条笨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600元。接着又窜至李某甲家,将院内的一条笨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550元。
被告人陈琪琳盗窃16起,涉案额139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琪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琪琳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抢劫两次、偷三条狗无异议,但其没进院,在外面看车,其没打玻璃。其没参与其他抢劫。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中去桦甸和梅河口市水道乡盗窃无异议,其他盗窃其没参与。
经审理查明:
姜涛(已判决)在梅河口市福民村开了一个小卖店,被告人陈琪琳与陈伟(已判决)、孙晟育(已判决)、孔宪福(已判决)、肖旭伟(已判决)等人经常去姜涛家的卖店玩,从2013年正月开始六人在姜涛家卖店合计一起偷狗卖钱,组成一个抢劫、盗窃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分工比较明确,孙晟育有一辆黑色奥迪100型号轿车,每次作案都开着孙晟育的这辆轿车,事先准备好三根镐把和一把钢筋钳子专门掐断锁头和拴狗的链子,这些工具平时放在孔宪福的家里,出去作案时带上,白天开车踩点,然后回到梅河休息,晚间出来再按着白天踩点的路线去偷狗,孙晟育和孔宪福二人轮换驾驶汽车,由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负责剪断拴狗的链子,肖旭伟负责往外牵狗,狗多的时候孔宪福也负责牵狗,姜涛、孙晟育、陈伟、陈琪琳负责拿着镐把顶门、看门不让被害人出来,还负责恐吓、威胁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敢出来制止,任凭他们将狗抢走,该团伙抢劫、盗窃来的狗由孔宪福、陈伟联系以市场收购价格卖给梅河口市屠宰点的田某甲还有柳河县的夏某某。因孙晟育提供车辆,所得赃款扣掉加油及多给孙晟育一些钱,剩余的按参加人数平分。具体作案如下:
一、关于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孙晟育、孔宪福、陈伟、肖旭伟、 被告人陈琪琳驾驶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带着准备好的三根镐把和钢筋钳子,窜至柳河县葛某某家,孔宪福跳进院里将大门打开,其他被告人进到院内,肖旭伟拿着钢筋钳子去剪拴狗的链子,陈伟、陈琪琳、孙晟育拿着镐把在门口堵着,因为狗叫惊动了葛某某及家人,葛某某将门灯打着,孔宪福接过镐把将门灯打碎并用语言威胁,葛某某因害怕而目睹自家的狗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狗的价值为700元。五人抢劫完葛某某家的狗后开车又到张某甲家的养鸡场,将车停在路边,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去剪拴狗的链子,肖旭伟负责牵狗,陈伟、陈琪琳、孙晟育拿着镐把负责看门不让人出来,因为狗叫惊动了睡觉的张某甲及家人,张某甲将灯打开,陈琪琳拿镐把将窗户的玻璃打碎并用语言威胁,张某甲因害怕而目睹自家的一条金毛犬和一条小藏獒犬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金毛犬价值2000元,小藏獒犬价值3000元,损坏塑钢窗价值594元。
2、2013年4月20日凌晨1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孙晟育、肖旭伟、被告人陈琪琳驾驶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窜至刘某甲苗圃看护房,将车停放在公路边上,孔宪福、肖旭伟拿着钢筋钳子去剪拴狗的链子,陈琪琳、陈伟拿着镐把将彩钢房的门顶住,孙晟育、姜涛在路边放风,因为狗叫被刘某甲发现,刘某甲因门被顶住没有打开门,在质问时,因被人用语言威胁没有再开门,目睹狗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狗的价值为500元。
3、2013年5月4日凌晨3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孙晟育、肖旭伟、被告人陈琪琳驾驶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在圣水镇、姜家店乡、孤山子镇盗窃狗后,接着又窜至某护栏厂,孔宪福先将护栏厂的栅栏弄断进到院内,其他人也跟着进到院内,孔宪福拿着钢筋钳子先将一条拴狗链子掐断,孔宪福、肖旭伟将狗弄出来装上车,被告人陈琪琳、陈伟、姜涛、孙晟育拿着镐把负责看门,因为狗叫惊动了打更的更夫马某甲,马某甲被陈伟等人用语言威胁,马某甲见外面人多,且有人手持镐把,目睹狗被人抢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狗的价值为450元。
综上,被告人陈琪琳抢劫4起,涉案额7244元。
经庭审查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琪琳的供述:
我从2013年5月开始和他们一起偷狗,我负责开车和看人。孔宪福负责组织人,有时开车,偷狗时和肖旭伟进去弄断狗链子往外牵狗,狗多时我们也跟着往外牵。陈伟负责白天看路时哪家有狗,偷狗时负责看人。孙晟育负责开车和看人。姜涛负责白天看路观察哪家有狗。
2013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孔宪福找我出去偷狗,当晚12点多,我开孙晟育的车拉着陈伟、肖旭伟、孙晟育、孔宪福到柳河的一个农村胡同里一家,孔宪福和肖旭伟拿个大铁钳子下车,我、陈伟和孙晟育在车边等的,不一会,孔宪福和肖旭伟牵一条狗出来,狗装后背箱里。孔宪福接着开车走到山边上一家,我们5人下车,孔宪福和肖旭伟不知谁拿的铁钳子,剩下我们3人每人一个镐把,我们直接奔狗去了,屋里灯亮了,孙晟育拎镐把去门边堵着,我拎镐把说别吵吵偷狗的,不知谁把玻璃给砸了,那人看我们人多害怕就没敢出声,我们几个人把院里的一条黄色的大狗和一个小狗崽子牵走。孔宪福开车走到水道乡一家,孔宪福自己下车进院,牵条黄狗出来。孔宪福给我不到300元。
2013年5月的一天,我和孔宪福、陈伟、肖旭伟、姜涛、孙晟育六人中午1点多开车从梅河口走,边走边观察哪家有狗,大约下午5点到桦甸,半夜时从桦甸往回返,一路一共偷七八条狗。
2、同案犯孔宪福的供述:我经常和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六人一起偷狗,也和他人偷过狗。我们在柳河、辉南、梅河口、海龙、桦甸这些地方都偷过狗。基本上每次偷狗我们事先踩点,都带着镐把,镐把就是为了偷狗的时候用,用来威胁人的,我们偷狗的时候有人拿着镐把在住宅门口不让人出来。一般情况下是我拿钳子剪狗链子,肖伟旭牵狗,陈伟、陈琪琳、姜涛拿镐把堵门,孙晟育有时下车一起堵门,有时不下车。我和孙晟育换着开车。2011-2012年我们偷狗都是开我的奥迪100车去偷,2013年我们每次都开着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车。孙晟育基本每次他都参与。
2013年5月14日凌晨,我和孙晟育、陈琪琳、肖旭伟、陈伟五个人从山城镇方向过来,在道边有户人家,车上我们商量好了,我和肖旭伟牵狗,肖旭伟拿着钳子,陈伟、陈琪琳、孙晟育他们三个每人拿着一个镐把看房门,我们进院子后,听见那家屋里有动静,有人推房门,我赶紧过去把这家的屋门关上了,那家就把门灯打开了,我拿着孙晟育或者是陈琪琳的镐把,就把门灯打碎了,又把镐把给他们了,陈伟、陈琪琳、孙晟育在那堵门,我就拿着手电去找狗了,最后我和孙晟育、陈琪琳、肖旭伟、陈伟五个人偷了一条黄色笨狗。偷完后,我们又去了下面的一个村子里,我和肖旭伟偷狗,孙晟育、陈伟、陈琪琳他们三个拿着镐把堵门,剪完金毛狗链子正要把狗往车上送的时候,屋里有人拿着手电往外照,看门的陈伟、陈琪琳、孙晟育就跟屋里的人吵吵起来,吵吵什么,我没有听清,我就绞完那条黄色笨狗的铁链子,陈琪琳用镐把给那家房子的玻璃砸了一块,黄色笨狗就麻套了(挣开套跑了),最后又在这家偷了一条小藏獒。我们又在山城镇公路左侧的一家偷了一条笨狗。
2013年4月初,我和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六个人到柳河一个苗圃看护房里偷了一条狗,被看护房的老头发现了,我们的人吓唬这个老头了,我没有记住是谁吓唬的。
2013年5月4日,我、孙晟育、姜涛、陈伟、陈琪琳、肖旭伟六个人在从梅河口出来走的海龙-新合镇-圣水镇-驼腰岭-柳河-砬门-山城镇返回梅河的,一共偷了四、五条狗。在快到柳河的时候,有个加油站,旁边有个厂子,院子里好像有建筑材料似的,我们在那偷了一只牧羊犬,我和肖旭伟过去偷狗,陈伟、孙晟育、姜涛、陈琪琳看门,我过去把柱子弄掉一根,我们俩就进去了,我当时就把狗链子弄断后我们俩就把狗弄走了,当时院子里还有两条狗,我们又回去了,这时狗叫了,打更的人就起来了,当时他们和看门的人吵吵起来了,他们怎么说的我没有听见,我和肖旭伟又弄狗去了,后来又秃噜了,我看打更的人起来了,我就说赶紧走吧,我们就走了。
3、同案犯陈伟的供述:我们来砬门附近偷狗之前,我们已经踩过点了,当时我们踩点时就是从山城镇方向过来的,我们就盯上养黑色笨狗和养藏獒、金毛和养黄色笨狗这三家了。2013年5月14日我们来偷狗时,我们是从养黄色笨狗这家开始偷的,因为这样我们可以沿着柳河往山城镇的方向依次偷完这三家,之后直接逃跑。5月14日凌晨我和孔宪福、肖旭伟、陈琪琳、孙晟育从山城镇方向开车直奔养黄色笨狗这家,我们把车停在这家门口附近,孔宪福拿着手电爬上墙往院里照了照,之后孔宪福就跳进去把铁门从里面打开了。然后我们其他四个人都进院了,当时肖旭伟拿着钳子去牵狗,我和陈琪琳、孙晟育拿着镐把去堵门,这时狗突然叫了几声,房子下面的门灯就亮了,孔宪福就跑过去推着门,孔宪福从陈琪琳或孙晟育手里拿过镐把,用镐把把门灯打碎了。这时屋里的灯也亮了,我看见屋里有个男的从窗户往外看,我就拿着镐把走到窗户那站着了。不一会肖旭伟就把这条黄色笨狗牵出来了,我们就都上车跑了。
5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这家在一个坡上面,我们把车停在下面,我们就都下车了,我和陈琪琳每人拿了一个镐把,孔宪福拿着钢丝钳子,然后我们五个人就都进院了。这时这家的狗就开始叫,我和陈琪琳拿着镐把,还有孙晟育我们三个人蹲在住户的门口堵着门,孔宪福和肖旭伟就直接冲着狗棚去了。不一会肖旭伟就牵着那条金毛犬往院子外面走,肖旭伟把金毛犬装进车的后备箱,然后肖旭伟就又回来了。这时院里的另一条笨狗叫的特别厉害,我就拿着镐把去帮孔宪福整这条笨狗,肖旭伟就去门口帮着堵门了。这时屋里亮灯了,屋里就有人对外面说话,陈琪琳就用镐把将屋子的窗户砸碎了,然后陈琪琳又对屋里的住户嚷嚷了几句。我和孔宪福就继续整这条笨狗,孔宪福用钳子把拴笨狗的铁链剪断了,我就牵着这条笨狗往院外走,刚走了没几步,我没牵住,这条笨狗就跑了,然后孔宪福说这边还有一条狗,孔宪福就跳进一个类似猪圈里抱出来那条黑色藏獒犬,这条藏獒犬是小狗,孔宪福把这条小藏獒递给我,我和孔宪福就跑回车里了。然后我和孔宪福就喊堵门的三个人,他们也都跑回车里了,我们把镐把和钳子放进后备箱,陈琪琳坐在副驾驶的位置抱着那条小藏獒,孔宪福就开车拉着我们回梅河了。
2013年5月初的一天,大约是5月3、4号,我和孔宪福、肖旭伟、陈琪琳、姜涛、孙晟育,我们六个人从海龙镇的方向来的柳河,途径圣水镇、孤山子镇、驼腰岭镇、柳河镇,最后我们从山城镇的方向回梅河的,我们这一路偷了五条狗。我们到柳河之后,在某药业旁边的一个厂子里偷了一条狗,这条狗的身上有疤。孔宪福和肖旭伟拿着钳子把木头杖子破坏了一根,之后我们六个人就都钻进院里了,孔宪福和肖旭伟去牵狗,我和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去堵打更房,当时只有陈琪琳拿着镐把,孔宪福他俩去牵狗时狗叫了,打更老头醒了,他从窗户看见我们偷狗了,他就隔着窗户对我们说:“我是给别人打更的,我也不容易,你们就走吧。“然后陈琪琳跟打更老头说:"你别吵吵了"。孔宪福和肖旭伟牵了一条牧羊犬出来装上车了,他俩又去牵另一条狗,但这条狗跑了,我们就都上车走了,我们就从山城镇的方向回梅河了。我们当天一共偷了五条狗,身上有疤的那条狗被陈琪琳卖给他小舅子了,其余的四条狗都被我们卖给老田了。
2013年4月初晚上11点左右,孙晟育开车拉着我、孔宪福、陈琪琳、肖旭伟、姜涛我们六个人一起来的柳河,准备去柳河苗圃附近彩钢房旁边偷狗。我们把车停在距离彩钢房20多米的路边,之后我们六个人都下车了,孔宪福拿着钳子和肖旭伟去牵狗,我和陈琪琳拿着镐把去堵彩钢房的门,姜涛在路边替我们放风,孙晟育在车附近准备开车,我把一根镐把的一端顶在门上,另一端顶在地上把门顶住了。孔宪福就用钳子把拴狗的铁链剪断了,这时狗叫了几声,孔宪福牵着狗和肖旭伟就急忙跑到车附近把狗装进后备箱了。这时彩钢房里的人发现我们了,他就推门要出来,但门被我顶住了,他没推开门,他就隔着门喊了几句:“你们是干什么的”。我看孔宪福他们已经把狗装上车了,我就和陈琪琳拿着镐把跑回车里了,姜涛他们也都上车了,这时彩钢房里的人出来了,他拿着手电照我们,还往前跑了几步要来追我们,然后我们就开车跑回梅河了。
我们拿镐把堵门就是万一被住户发现了,我们能用镐把把门顶上,同时再拿镐把吓唬屋里的人不让他们出来。我们偷狗时被住户发现了好几次,当时我拿着镐把吓唬屋里的人,屋里没有人敢出来。
4、同案犯肖旭伟的供述:我们分工基本是固定的,我和孔宪福负责牵狗,孔宪福和孙晟育他俩负责开车,他们几个负责看门。偷狗带镐把就是为了被发现的时候我们用镐把威胁吓唬对方,让他们老实点别出来,我们好偷狗。不被发现我们偷完就走,看门的也不用干什么,如果被发现了他们就负责吓唬主人,不让他们出来为了我们顺利的把狗偷走
2013年5月中旬的一天白天,陈伟跟我说晚上要去偷狗让我晚上在家等着,大约晚上11点多钟,孔宪福给我打电话让我从家出来,我就出去了,孔宪福开着孙晟育的车在我家门口接的我,当时孔宪福、陈伟、陈琪琳、孙晟育他们四个已经都在车上了,我上车之后孔宪福就开车拉着我们从山城镇的方向去柳河那边了。我们到砬门时有一个丁字路口,孔宪福开车往北拐到了第一个村子的一家门口,当时大约是凌晨2点左右,我们五个人都下车了。这家的门是一个大铁门,周围是墙,孔宪福先爬上墙用手电往院子里照,然后孔宪福跳进院子把大门打开了,我们其余四个人从大门进的院。当时陈琪琳拿着钳子去剪狗链子,我去牵狗,陈伟和孙晟育拿着镐把和孔宪福去堵门。我们刚进去的时候狗叫了几声,我往外牵狗的时候院里的门灯亮了,我就牵着狗跑出去了,突然院里的门灯又灭了,我和陈琪琳往车上装狗时我听见院里有人和屋里的住户吵吵,不一会孔宪福、陈伟和孙晟育就跑出来了,之后孔宪福就开车拉着我们往山城镇的方向跑了。
孔宪福开车拉着我们跑的途中到了一家养鸡场,孔宪福把车停在养鸡场坡下面的路上,然后我们五个人都下车了,这家院子没有门,孔宪福拿着钳子去剪狗链子,我过去牵狗,陈琪琳、陈伟、孙晟育他们三个拿着镐把去堵门。我当时看见这家院子里拴着两条狗,一条是金毛犬,一条是笨狗,院里的狗笼子里还有一条大藏獒。孔宪福先把金毛犬的链子剪断了,我牵着金毛犬跑到外面装进后备箱了,之后我就在车旁边等他们几个,不一会陈伟牵着那条笨狗出来了,但刚出来不远陈伟没牵住那条笨狗,狗就跑了。然后我就听见院子里有玻璃碎的声音,我还听见陈琪琳和屋里的人吵吵,我就又回去看看,这时我看见屋子的窗户被砸碎了,屋里有个男的隔着窗户往外看,陈琪琳就站在窗户外面拿着镐把对屋里的人吵吵,我就过去说赶紧走吧,然后我们几个就都跑回车里了,当时陈琪琳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手里还抱着一条小藏獒,孔宪福说这条小藏獒也是在这家偷的,然后孔宪福就开车拉着我们继续往山城镇的方向走了。砸玻璃时我没看见,后来我们在车上时,大伙说是陈琪琳把玻璃砸碎的。
2013年5月初的凌晨,我、孔宪福、陈伟、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六个人,在柳河圣水镇至孤山子镇至驼腰岭镇这条路线,偷了5家,偷了5条狗。第五家是我们沿着一级公路一直到了柳河镇,在某药业旁边的一家厂子偷的。开始时陈琪琳把厂子的蓝白色栅栏破坏了一根,我和孔宪福还有陈伟我们三个钻进去的,当时有条黑色的牧羊犬拴在打更房南侧比较远的位置,我们三个人一起去牵狗,孔宪福把狗链子剪断,我把狗牵出来的。这时我们发现打更房北侧一段距离的地方有条狗叫,陈琪琳又破坏了两根栅栏,这次我们六个人全都钻进院里了,还是我和孔宪福去牵狗,陈伟、陈琪琳、姜涛他们三个拿镐把去堵打更房的门,孙晟育也去堵门了。我把狗链子剪断的,但这条狗钻进窝里了,我和孔宪福抓了几下没抓到,这时打更房里的人就发现我们了,我听见陈伟和陈琪琳对着打更房里的人吵吵,之后我就过去说咱们走吧,然后我们就走了。我没听清,只听见他俩吵吵了。但我听见打更房里的老头对陈伟和陈琪琳说:“我也不容易,求你们走吧。”
2013年4月初的一天,我、孔宪福、陈伟、姜涛、孙晟育我们几个都来了,我记不住有没有陈琪琳了。我们在柳河偷了4条狗,是晚上12点多钟来偷的,我们从山城镇方向来的柳河,我们先往安口镇方向走的,到一家厂子外面准备偷厂子的看门狗,我们刚要进院时被厂子的人发现了,我们就往回走了。我们回来到一个苗圃的彩钢房那,这时大约是凌晨1点左右,狗拴在彩钢房外面,是一条黑色牧羊犬,大约40多斤。我和孔宪福去牵狗,是孔宪福剪的狗链子,我牵的狗,当时陈伟拿着镐把去堵门,姜涛和孙晟育在道边放风了。我们偷这条狗时被彩钢房里的老头发现了,老头拿手电往外照了,陈伟在那倚着门。老头对陈伟说他要报警,陈伟又吓唬老头几句,我们把狗装上车之后,大伙就都上车往柳河方向跑了。我们走了之后,老头出来用手电往我们的方向照了。我没听清怎么吓唬的,但陈伟当时肯定是吓唬那个老头了,老头就没敢出来。
5、同案犯姜涛的供述:我没有参与抢劫,一般偷狗的时候我们都带着镐把,一旦有人发现了,我们就用镐把吓唬他们。
6、同案犯孙晟育的供述:只承认在2013年5月14日凌晨和孔宪福、陈琪琳、肖旭伟、陈伟五个人在柳河附近的一个村子偷了两条狗。
2013年5月13日下午2、3点钟,我遇到孔宪福,他让我晚上给他出趟车去整狗,晚上9点多我就开车去了孔宪福家,陈琪林、肖旭伟、陈伟他们也都到孔宪福家了。大概是晚上12点多了,孔宪福拿了两个镐把和一把钢丝钳子装进车的后备箱,然后孔宪福就开车拉着我们往柳河方向走了。开始我在车里睡着了,快到柳河的时候我醒了,这时孔宪福就告诉我们说要去一户人家,让陈琪琳和陈伟各拿一个镐把去堵着住户的房门,看着里面有没有人出来。孔宪福让我在车里呆着帮他们看着外面有没有人过来,孔宪福让肖旭伟进院和他一起去牵狗。孔宪福把车开到村里一个坡上的院外面停下了,他们四个就按事先说好的进院了,我在车里帮他们看着外面。他们进院之后,院里的狗开始叫,陈琪琳和陈伟拿着镐把堵在住户的门口,孔宪福和肖旭伟就奔着院里的狗笼子去了,这时住户屋里的灯亮了,然后我听见院里的窗户被打碎了,应该是陈琪琳或陈伟打碎的,但我没看到具体是谁打的,之后屋里有人说话,陈琪琳或陈伟就对屋里的人嚷嚷,但到底是谁嚷嚷的,嚷嚷的什么我没听清。孔宪福就把拴狗的铁链用钢丝钳剪断了,之后孔宪福牵着一条黄毛的大狗,肖旭伟牵着一条黑色的小狗出来了,孔宪福和肖旭伟把这两条狗装进后备箱里,孔宪福就开车拉着我们回梅河了。到福民村以后,我们把这两条狗都放在了孔宪福的犬舍里,之后我们就都各自回家了。
7、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14日凌晨2点左右,我在家里睡觉,我听到我家狗叫,还听到我家大门响,我起来把屋里的灯点着了,就看见有人拿着电棒往我家的院里照,我又把我家的门灯点着,刚点着就被他们给打碎了,他们就在外面喊你他妈的别出来,我刚开门,他们就拿着棒子打在门上我也没敢出去,他们就把我家的狗给抢跑了,他们走后我就出来了,看见他们已经走出几百米了,我就看见一辆汽车的尾灯。当时我也没有敢报案,害怕他们来报复。在我家的门口最少三个人他们都拿的棒子,还有偷狗的,他们一共得五六个人,我根本就没敢出去,当时把我吓坏了,三更半夜的有好几个人都拿着棒子,把我吓得没敢出去。
8、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后半夜一点多钟,我听见院里的狗叫我就起来了,起来后就听见院里有声音,我那没有电也没有灯,我拿的手电,我就想出去,一推门,门被他们用东西给顶上了,我把门推了个缝,外面有个人拿着一根镐把堵着门对我说你出来我就打你,我当时吓坏了,再就没敢再推门,他们不一会就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走了。当时一共几个人我没有看清楚,最少也得有三、四个人,堵门的人说话听口气像40多岁的人。半夜三更的有人拿着镐把,我根本不敢出去,等他们走后我还害怕呢,也没敢报案,害怕他们报复我。狗是黑色牧羊犬,有四、五十斤重,铁链子被他们剪断抢走的。
9、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14日凌晨两点多钟,我正在家里睡觉就听见外面狗叫的挺厉害的,我就起来了,我把灯点着准备出去看看是怎么回事,还没等我出屋呢,就见有个男的站在我家的门口手里拿根镐把,指着屋里冲我说你把门开开,我问他是谁,他们也不说,我媳妇没让我开门,那个男的用镐把把我家的窗户玻璃给打碎了,我也没敢出去,有两个人就去我家狗笼子,把拴狗的铁链子绞断把我家的狗抢走了,当时那么晚了,我家附近也没有人家,他们手里还拿的镐把,我害怕出去他们把我给打了。我是眼看着他们把狗抢走的,当时也不敢制止他们。我看见他们开的是一辆老式的奥迪轿车。被抢的狗是一条金毛犬和一条藏獒 。
10、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4日凌晨3点15分的时候,我正在睡觉,听见屋门口笼子里的小宠物狗和厕所那边的大笨狗叫唤,我起来后看见三四个人往狗窝走,我看见这几个人戴着白口罩、头上还戴着帽子,我当时意识到有人要偷狗,我就回身从屋里拿了一把镰刀要出去,刚要出去就看见窗户外面站着个人,手里还拿着个棒子,我就拿着镰刀往窗户底下的墙上敲,边敲边哀求说:“求求你了,我也是打工的,不容易,你们走吧”,窗户外边的人说:“你老实点”。当时他们人多,我也挺害怕的,就看三、四个人从厕所边栏杆出去了,然后窗户边的这个人也走了。早晨4点我起来看见那条牧羊犬没有了,厂子的栅栏让他们破坏了。
11、证人曲某某的证言:我是张某甲的妻子。2013年5月14日凌晨2点多钟,我听见家里的狗叫的很凶,我和我爱人张某甲就起来了,我发现屋门口有两个人拿着镐把,其中一个人还在外边喊你出来,当时这么晚,我们也不敢出来,出去也害怕被他们打坏,眼看着他们把我家的狗抢了。
1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我家的一条看门狗被人给牵走了,是早晨3点多钟发生的事情,打更老头6点多钟告诉我的。
13、照片:证实2013年5月14日张某甲家被抢劫案现场照片,养鸡房玻璃被砸照片,狗链子碎片照片,拴狗位置照片,存放小藏獒位置照片。
14、照片:证实在被告人孔宪福家犬舍起回被盗金毛犬、小藏獒照片。
15、照片:证实张某甲家被抢劫案被告人车辆照片,车辆为黑色奥迪。
16、照片:证实某护栏厂被盗照片;某屠宰场照片;某屠宰场收购赃狗的部分半截狗链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葛某某家被抢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白钢门状态、灯头状态),拴狗位置照片,狗链碎片照片;孔宪福作案时穿着衣服及手电照片。
二、关于盗窃罪的犯罪事实:
1、2013年5月14日,孙晟育、孔宪福、陈伟、肖旭伟、被告人陈琪琳在被害人葛某某、张某甲家抢劫完狗后,五人又开车来到梅河口市张某乙家,肖旭伟和陈琪琳到狗笼子将狗抱走,陈伟、孙晟育、孔宪福在外放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500元。
2、2013年5月10日10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肖旭伟、被告人陈琪琳开着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带着镐把和钢筋钳子窜至梅河口市曹某某家,见曹某某家无人,将曹某某家的一条黑色牧羊犬、一条白黄色哈士奇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黑色牧羊犬价值500元,被盗的哈士奇狗价值450元。五人将狗装进车后备箱开车来到陆某某家,将拴在院内的一条黄色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450元。偷完这三条狗之后五人回到孔宪福家,将狗放在孔宪福家。凌晨1时许,孙晟育、姜涛、孔宪福、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又开着孙晟育的奥迪车,来到刘某乙家,将刘某乙家的狗偷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400元,之后六人开车来到梅河口市某采石场,将栓在院子里的一条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500元。
3、2013年4月20日凌晨,孔宪福、陈伟、肖旭伟、姜涛、孙晟育、被告人陈琪琳抢劫完刘某甲家的狗后,六人开车来到王某某家沙场看护房,将拴在看护房旁边汽车上的一条笨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600元。之后六人又来到杜某某家,将杜某某院子里的两条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一条牧羊犬价值为600元,被盗的一条雪橇犬价值为300元。
4、2013年5月4日凌晨12时许,姜涛、孔宪福、陈伟、孙晟育、肖旭伟、被告人陈琪琳驾驶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窜至柳河县孙某甲家,将院子里的一条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600元。之后六人开车来到孙某乙家,将拴在孙某乙家后院的两条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每条狗价值800元,共计1600元。又窜至刘某丙家,将刘某丙家院内的一条黄色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700元。
5、2013年5月的一天上午,孙晟育、姜涛、孔宪福、陈伟、肖旭伟、被告人陈琪琳开着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轿车,从梅河口出发至辉南至桦甸,一路上观察谁家有狗,下午到桦甸,在桦甸休息到凌晨12时许,然后按着白天观察的地方偷狗,在桦甸市耿某某家盗窃一条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狗价值2500元。接着行至毕某某家盗窃一条狗,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狗价值1200元。接着将张某丙家的一条黑色牧羊犬和一条黄色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黑色牧羊犬价值800元,黄色狗价值450元。之后在辉南县鲍某某家将一条黑色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黑色狗价值600元。在磐石市赵某某家将一条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600元。在辉南镇七和村李某甲家,将院内的一条狗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狗的价值为550元。
被告人陈琪琳盗窃16起,涉案额13900元。
经庭审查明,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琪琳的供述:
2013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孔宪福找我出去偷狗,当晚12点多,我开孙晟育的车拉着陈伟、肖旭伟、孙晟育、孔宪福到柳河一个农村的胡同里一家,孔宪福和肖旭伟拿个大铁钳子下车,我、陈伟和孙晟育在车边等的,不一会,孔宪福和肖旭伟牵一条狗出来,狗装后备箱里。孔宪福接着开车走到山边上一家,我们5人下车,孔宪福和肖旭伟不知谁拿的铁钳子,剩下我们3人每人一个镐把,我们直接奔狗去了,屋里灯亮了,孙晟育拎镐把去门边堵着,我拎镐把说别吵吵偷狗的,不知谁把玻璃给砸了,那人看我们人多害怕就没敢出声,我们几个人把院里的一条黄色的大狗和一个小狗崽子牵走。孔宪福开车走到水道乡一家,孔宪福自己下车进院,牵条黄狗出来。孔宪福给我不到300元。
2013年5月的一天,我和孔宪福、陈伟、肖旭伟、姜涛、孙晟育六人中午1点多开车从梅河口走,边走边观察哪家有狗,大约下午5点到桦甸,半夜时从桦甸往回返,一路一共偷七八条狗。
2、同案犯孔宪福的供述:2011-2012年我们偷狗都是开我的奥迪100车去偷,2013年我们每次都开着孙晟育的黑色奥迪车。
2013年5月14日我、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孙晟育在柳河偷完狗后,我们又在山城镇公路左侧的一家偷了一条笨狗。
2013年5月4日,我、孙晟育、姜涛、陈伟、陈琪琳、肖旭伟我们六个从梅河口出来走的海龙-新合镇-圣水镇-驼腰岭-柳河-砬门-山城镇返回梅河的,一共偷了四、五条狗。其中在圣水偷了一条狗,在姜家店一家偷了两条狗,在孤山子一家偷一条黄狗,后又在某护栏厂偷一条狗,被看厂子的人发现了。
2013年4月初,我、孙晟育、姜涛、陈伟、陈琪琳、肖旭伟我们六个在柳河往安口镇方向不远的一个苗圃看护房偷了一条狗,被老头发现,我们的人有人吓唬这个老头了。之后我们往柳河方向走,刚到柳河有一个加油站附近有一个小桥,我们在桥头往南拐进一个胡同,在一家偷了一条狗。之后继续往南走,路过一个部队营房的一家,偷了两条狗。
2013年5月初的一天白天,我开着孙晟育的车,和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姜涛从梅河口出来往海龙方向走,在公路边偷了两条狗,在海龙外环边上偷了一条狗,我们回梅河口后晚间又出来,到某采石厂偷了一条狗,在梅河口外环边上又偷了一条狗。
2013年5月的一天,我和姜涛、肖旭伟、陈伟、陈琪琳、孙晟育上午从梅河口一路踩点去的桦甸市,当天晚上大约11点半从桦甸市回到梅河口,这一路偷了8条狗。分别是在桦甸到辉南方向第二个村里偷了一条狗,在第三个村子偷了一条狗,在辉南县的一家偷了一条狗,在离大厂园不远的一个村子偷了一条狗,在辉南偷了两条狗,在木材检查站下一个村子偷了一条狗,在辉南大椅山水库路边偷了一条狗。
在柳河偷的狗都卖到梅河口市某屠宰场了,老板是田某甲,卖了大约15-16条狗,一共能卖7、8千元钱,他们知道我们是偷来的狗。2013年5月14日偷的6条狗都卖给田某甲的姑爷了,共卖2700元钱。2013年5月某日,在辉南、桦甸附近一共偷8条狗,都卖给田某甲了,卖5200元钱。
3、同案犯陈伟的供述:2013年5月14日,我和孔宪福、陈琪琳、肖旭伟、孙晟育我们在柳河的村子里偷了一条黄狗,在一个养鸡厂偷了一条金毛犬、一条黑色小藏獒。在往回走的时候,在往山城镇方向的下一个村子,偷了一条黑狗。
2013年4月初,我和孔宪福、肖旭伟、陈琪琳、孙晟育、姜涛,我们六个人在柳河县的苗圃附近彩钢房偷了一条狗,在大河边一家偷了一条狗,在部队营房附近一家偷了两条狗,共偷了四条狗。
2013年5月初的一天,大约是5月3、4号,我和孔宪福、肖旭伟、陈琪琳、姜涛、孙晟育,我们六个人从海龙镇的方向来的柳河,途经圣水镇、孤山子镇、驼腰岭镇、柳河镇,最后我们从山城镇的方向回梅河的,我们这一路偷了五条狗。在圣水镇和孤山子镇之间的两户人家偷了两条狗,在孤山子镇里的一个胡同里的一家偷了一条狗,在出驼腰岭镇不远的公路右侧的一家偷了一条狗,我们到柳河之后,在某药业旁边的一个厂子里偷了一条狗,这条狗的身上有疤,偷这条狗时被发现了。
2013年5月10日中午,我和孔宪福、肖旭伟、陈琪琳、姜涛我们五个人在梅河口一户人家偷了两条狗,在海龙南环公路边的一户人家偷了一条狗,之后我们回梅河口了。当晚,我们五人又到某采石厂偷了一条狗,在海龙南环公路边的一户人家偷了一条狗。
2013年5月初某日晚,我和姜涛、孙晟育、孔宪福、肖旭伟、陈琪琳六人从桦甸往回走,按白天踩点的地方偷的狗,一共偷了七家,八条狗,具体偷狗的地方我说不清楚,我已指认现场了。
4、同案犯肖旭伟的供述:
2013年5月中旬一天凌晨2点左右,从山城镇方向去柳河,在一个丁字路口,往北拐第一个村子的一家,偷了一条黄狗。在一家养鸡场,偷了一条金毛犬、一只小藏獒后,孔宪福开车往山城镇方向走,往山城镇方向走的下一个村子的一家,偷了一条笨狗,大约70多斤。卖给谁了不认识。
2013年5月份,我和姜涛、孔宪福、陈伟、陈琪琳、孙晟育我们六个人从梅河口去的桦甸,晚间从桦甸市往回来的过程中我们一趟偷了八条狗,作案七起。这八条狗都卖给老田了。
2013年5月初的凌晨,我和孔宪福、陈伟、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六个人,在柳河圣水镇-孤山子镇-驼腰岭镇-柳河镇这条路线,偷了5家,偷了5条狗。在刚出圣水不远的一家,偷了一条狗。在往孤山子走的一个胡同里一家,偷了一条狗。在孤山子镇里一个胡同一家,偷了一条狗。在经过驼腰岭不远的路边一家,偷了一条狗。在某药业旁边一家厂子,偷了一条狗。卖给谁了不知道。
2013年4月初的一天,我和孔宪福、陈伟、姜涛、孙晟育我们几个从山城镇方向来柳河,记不住有没有陈琪琳了,偷了三家,一共四条狗。在苗圃彩钢房偷完一条狗后,又在河堤旁边的一家偷了一条狗,在部队附近偷了两条狗。这四条狗都卖给老田了。
2013年5月10日左右,在梅河周边还偷过狗。白天是我和孔宪福、陈伟、陈琪琳、姜涛我们五个在梅河口偷了两条狗,在海龙外环边上偷了一条狗,之后回梅河口了。记不清是当晚去的某采石厂还是去桦甸了。这三条狗卖给老田了。
2013年5月14日我们偷的狗,卖给梅河的老田的姑爷了,我们当天一共卖了七条狗,其余的三条狗是孔宪福和陈琪琳偷的,他俩偷那三条狗时我没参与。
从桦甸到辉南偷的六条狗,卖给柳河老夏了。
5、同案犯姜涛的供述:
孔宪福和肖旭伟负责牵狗,我、陈伟、陈琪琳、孙晟育拿镐把堵门。
2013年4月初,我和孔宪福、陈伟、陈琪琳、肖旭伟去梅河口偷了一条狗,当天我和陈伟拿镐把。
2013年5月10日左右的一天,我和孔宪福、肖旭伟、陈琪琳、陈伟我们五个人在梅河口偷了两条狗,在海龙外环公路边偷了一条狗。第二天,我们又到桦甸市了,半夜12点多钟从桦甸市出来回梅河口,一道上我们又偷了7家,偷了8条狗。都卖给梅河口的老田了。
我们还在柳河往通化去的方向,刚出柳河街里的一家厂子偷了一条狗,那个厂子周围有护栏。
6、同案犯孙晟育的供述:只承认在2013年5月14日凌晨、我和孔宪福、陈琪琳、肖旭伟、陈伟五个人在柳河附近的一个村子偷了两条狗。
7、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2013年4月22日凌晨四点多钟,我家的一条黄色笨狗丢失。当时我听见我家的狗叫了两声,我出房门时看见有个人,坐一辆黑色轿车走了。
8、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我家的一条牧羊犬被偷走。
9、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13年5月14日凌晨两点来钟,我听见我家的狗叫,我就从房子的后门出去了,出去看见两个人把我家的狗往车的后备箱装,我当时过去时车就开走了,我看也追不上就回家睡觉去了,我家被偷的是条黄色笨狗。
10、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2013年5月初的一天,我早晨起来发现院子里的狗被偷了,拴狗的链子被弄断了,是一条黄色狗。
11、被害人于某的陈述:2013年5月3、4号的一天半夜12点左右,当时我已经睡觉了,听见家里的狗叫了几声,然后不叫了,当时也没有起床去看。第二天早晨的时候,我起来后发现我家院子里拴的牧羊犬被盗了,拴狗的铁链子是被人剪断的,断面非常整齐。
1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10日大约10点30分左右,我在山上种地呢,我家邻居给我打电话,说我家门口停了一辆黑色车,几个人手里还有拿刀的,有三、四个人把我家的狗偷走了,我回家一看,两条狗都没有了,一条是黑色的牧羊犬,一条是白黄色的哈士奇。
13、被害人孙某乙的陈述:2013年4月30日早晨7点多钟,我开门到后院看狗,发现两条狗不见了,两条狗链子都从中间被掐断了,我才感觉到狗被盗了。
14、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大约是2013年4月20日左右,早上4点多我推开房门的时候,房门好像被什么东西顶住了,我没有推开,我从窗户上跳出来,发现我家房门被我家的铁锹顶住了,我家拴在院子里的两条狗被盗了,拴狗的铁链被剪断了,我家大门的铁链也被剪断了。
1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20日左右某夜,我把我家的狗拴在我家沙场门口的一个翻斗车上,第二天早上我发现狗链子被人剪断了,狗被盗了。
16、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的时候,一天早晨我发现我家的狗被偷了,狗链子明显是被人剪断的。那条狗30多公斤,大约值600元钱左右。
17、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大约在2013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我父亲在蛤蟆塘听见狗叫了,出来以后发现一只牧羊犬被盗了。
18、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4日早上,我发现我家的笨狗在一煤矿院里被人偷走了,锁大门的铁链子也被剪断了,拴狗的链子也被剪断了,狗是黄色的。
19、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家的大院门没有锁,狗拴在我家后棚子里,棚子里也没有锁,第二天早上我发现我家的狗被人偷走了。
20、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2013年4月初的一天早上5点多,我起来上厕所,发现拴在院子里的狗没有了,狗链子也断了,狗是黑色的萨摩犬,价值1000元左右。
21、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2013年5月9日早上4点多钟,我起来干活,发现狗没有了,我家的狗是一只导盲犬,是2012年12月在长春买的,当时花了一千元钱,被盗的时候都是大狗了,体重四十多斤,大约损失2500元。
22、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2013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四点半左右,我发现家里的两条狗不见了,剩下半截狗链子在那拴着,之后我发现我家菜园子里有脚印。狗一只是黑色牧羊犬,40公斤左右,一只是黄色狗,二十公斤左右。
2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金毛犬一年左右的值2千元左右,半年的藏獒如果不是正宗的也就值3千元左右。从2010年至今,普通笨狗的收购价是每斤10元钱。
24、指认现场照片:
被告人陈琪琳指认,于2013年5月14日伙同孔宪福、陈伟等人在张某甲家、葛某某家抢劫现场照片。
被告人陈琪琳指认,于2013年5月14日伙同孔宪福、陈伟等人在梅河口市张某乙家盗窃现场照片。
同案犯肖旭伟、孔宪福指认,于2013年5月10日伙同陈琪琳、陈伟、姜涛在刘某丙家盗窃现场照片两张。
同案犯肖旭伟、陈伟、孔宪福指认,于2013年5月10日伙同姜涛、孙晟育、陈琪琳在梅河口市某采石场盗窃现场照片。
同案犯陈伟、肖旭伟、姜涛指认,于2013年5月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孔宪福在赵某某家盗窃照片三张。
同案犯肖旭伟、姜涛、陈伟指认,于2013年5月初伙同孙晟育、孔宪福、陈琪琳在桦甸市毕某某家盗窃照片三张。
同案犯孔宪福、陈伟、肖旭伟指认,于2013年5月4日伙同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在柳河县孙某乙家盗窃照片三张。
同案犯姜涛、陈伟、肖旭伟、孔宪福指认,于2013年5月10日伙同陈琪琳在梅河口市曹某某家盗窃照片四张。
同案犯孔宪福、姜涛、肖旭伟、陈伟指认,于2013年5月10日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在梅河口市陆某某家盗窃现场照片四张。
同案犯肖旭伟、孔宪福、孙晟育、陈伟指认,于2013年5月14日伙同陈琪琳在葛某某家抢劫照片四张。
同案犯陈伟、孔宪福、孙晟育、肖旭伟指认,于2013年5月14日伙同陈琪琳在张某甲家抢劫照片四张。
同案犯姜涛、肖旭伟、陈伟、孔宪福指认,于2013年5月4日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在某护栏厂抢劫照片四张。
同案犯孙晟育、孔宪福、陈伟、肖旭伟指认,于2013年5月14日伙同陈琪琳在梅河口市张某乙家盗窃照片四张。
同案犯陈伟、孔宪福、肖旭伟指认,于2013年4月份伙同姜涛、孙晟育、陈琪琳在刘某甲家抢劫现场照片三张。
同案犯姜涛、肖旭伟、孔宪福、陈伟指认,于2013年5月初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在磐石市赵某某家盗窃照片四张。
同案犯肖旭伟、陈伟、姜涛、孔宪福指认,于2013年5月初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在桦甸市耿某某家盗窃照片四张。
同案犯姜涛、肖旭伟、孔宪福、陈伟指认,于2013年5月初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在张某丙家盗窃照片四张。
同案犯姜涛、肖旭伟、孔宪福、陈伟指认,于2013年5月初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在鲍某某家盗窃照片四张。
同案犯陈伟、孔宪福、肖旭伟指认,于2013年4月份伙同孙晟育、陈琪琳、姜涛在杜某某家盗窃照片三张。
同案犯孔宪福、肖旭伟、陈伟指认,于2013年5月伙同姜涛、孙晟育、陈琪琳在孙某甲家盗窃照片三张。
同案犯姜涛、陈伟、肖旭伟指认,于2013年5月10日伙同陈琪琳、孔宪福、孙晟育在刘某乙家盗窃照片三张。
同案犯孔宪福、陈伟指认,于2013年4月20日伙同孙晟育、陈琪琳、肖旭伟、姜涛在王某某家彩钢房盗窃照片两张。
25、照片:被告人姜涛、孙晟育等人盗窃时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奥迪车的概貌。
26、照片:在被告人孔宪福家犬舍起回被盗犬照片,被盗金毛犬、小藏獒照片。
27、收条:证实夏某某返还董某某被盗狗的补偿款500元,返还鲍某某600元。田某甲返还陆某某被盗狗的补偿款450元,返还赵某某600元,返还孙某乙1600元,返还刘某乙400元,返还孙某甲600元,返还曹某某950元,返还刘某甲500元,返还张某乙500元,返还刘某丙700元,返还杜某某900元,返还张某丙1250元,返还葛某某700元,返还刘某乙600元,返还毕某某1200元,返还耿某某2500元。
28、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柳河县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5月27日扣押黄色土狗一只,黑色藏獒一只。黄色土狗于当日返还被害人葛某某。柳河县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6月4日扣押黑色奥迪车一辆,扣押黄色笨狗一只。柳河县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5月19日扣押金毛犬一只、藏獒一只,该两条狗于2013年5月20日返还被害人张某甲。
29、刑事判决书复印件:证实同案犯孔宪福等人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刑罚。
30、价格鉴定结论书(1):证实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涉案笨狗17条共计1010斤,每斤10元,鉴定价格10100元。
31、价格鉴定结论书(2):证实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涉案11条狗、塑钢窗1.8平方米总鉴定价值为6794元。
32、价格鉴定结论书(3):证实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涉案藏獒犬(6个月)一条鉴定价格3000元,金毛犬(1年)一条鉴定价格2000元,总鉴定价值5000元。
33、价格鉴定结论书(4):证实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萨摩犬一条,价值1200元。
34、价格鉴定结论书(5):证实经桦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导盲犬一条,价值2500元。
35、价格鉴定结论书(6):证实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涉案笨狗6条共计305斤,每斤10元,鉴定价格3050元。
36、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陈琪琳的过程中无刑讯逼供行为。
37、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实被告人陈琪琳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38、抓获经过:2014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琪琳被抓获归案。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琪琳辩称:其未参与某护栏厂及刘某甲苗圃看护房的抢劫。经庭审查明:
1、关于某护栏厂抢劫一案中,同案犯孔宪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供认:我和肖旭伟过去偷狗,陈伟、孙晟育、姜涛、陈琪琳看门,我过去把柱子弄掉一根,我们俩就进去了,我当时就把狗链子弄断后我们俩就把狗弄走了,当时院子里还有两条狗,我们又回去了,这时狗叫了,打更的人就起来了,当时他们和看门的人吵吵起来了,他们怎么说的我没有听见,我和肖旭伟又弄狗去了。同案犯陈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供认:孔宪福和肖旭伟去牵狗,我和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去堵打更房,当时只有陈琪琳拿着镐把,孔宪福他俩去牵狗时狗叫了,打更老头醒了,他从窗户看见我们偷狗了,他就隔着窗户对我们说:"我是给别人打更的,我也不容易,你们就走吧。"然后陈琪琳跟打更老头说:"你别吵吵了。"孔宪福和肖旭伟牵了一条牧羊犬出来装上车了。同案犯肖旭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供认:孔宪福把狗链子剪断,我把狗牵出来的。这时我们发现打更房北侧一段距离的地方有条狗叫,陈琪琳又破坏了两根栅栏,这次我们六个人全都钻进院里了,还是我和孔宪福去牵狗,陈伟、陈琪琳、姜涛他们三个拿镐把去堵打更房的门,孙晟育也去堵门了。我把狗链子剪断的,但这条狗钻进窝里了,我和孔宪福抓了几下没抓到,这时打更房里的人就发现我们了,我听见陈伟和陈琪琳对着打更房里的人吵吵,之后我就过去说咱们走吧,然后我们就走了。我听见打更房里的老头对陈伟和陈琪琳说:“我也不容易,求你们走吧”。 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实:我起来后看见三、四个人往狗窝走,我看见这几个人戴着白口罩、头上还戴着帽子,我当时意识有人要偷狗,我就回身从屋里拿了一把镰刀要出去,刚要出去就看见窗户外面站着个人,手里还拿着个棒子,我就拿着镰刀往窗户底下的墙上敲,边敲便哀求说:“求求你了,我也是打工的,不容易,你们走吧”,窗户外边的人说:“你老实点”。当时他们人多,我也挺害怕的,就看三、四个人从厕所边栏杆出去了,然后窗户边的这个人也走了。综上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陈琪琳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陈琪琳等人持械,被更夫马某甲发现后,马某甲在制止的过程中,有人对马某甲进行威胁,且从马某甲的陈述中亦证明其看到有人持械。因此,被告人陈琪琳等人的行为符合盗窃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琪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在刘某甲苗圃看护房抢劫一案中,同案犯孔宪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供认:2013年4月初,我和陈伟、肖旭伟、陈琪琳、姜涛、孙晟育六个人到柳河往安口镇方向走不远的一个苗圃看护房里偷了一条狗,被看护房的老头发现了,我们的人吓唬这个老头了,我没有记住是谁吓唬的。同案犯陈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供认:2013年4月初晚上11点左右,孙晟育开车拉着我、孔宪福、陈琪琳、肖旭伟、姜涛我们六个人一起来的柳河,准备去柳河偷苗圃附近彩钢房旁边的狗。我们把车停在距离彩钢房20多米的路边,之后我们六个人都下车了,孔宪福拿着钳子和肖旭伟去牵狗,我和陈琪琳拿着镐把去堵彩钢房的门,姜涛在路边替我们放风,孙晟育在车附近准备开车,我把一根镐把的一端顶在门上,另一端顶在地上把门顶住了。孔宪福就用钳子把拴狗的铁链剪断了,这时狗叫了几声,孔宪福牵着狗和肖旭伟就急忙跑到车附近把狗装进后备箱了。这时彩钢房里的人发现我们了,他就推门要出来,但门被我顶住了,他没推开门,他就隔着门喊了几句:“你们是干什么的”。我看孔宪福他们已经把狗装上车了,我就和陈琪琳拿着镐把跑回车里了,姜涛他们也都上车了,这时彩钢房里的人出来了,他拿着手电照我们,还往前跑了几步要来追我们,然后我们就开车跑回梅河了。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3年4月份的一天后半夜一点多钟,我听见院里的狗叫我就起来了,起来后就听见院里有声音,我那没有电也没有灯,我拿的手电,我就想出去,一推门,门被他们用东西给顶上了,我把门推了个缝,外面有个人拿着一根镐把堵着门对我说:“你出来我就打你”,我当时吓坏了,再就没敢再推门,他们不一会儿就开着一辆黑色轿车走了。当时一共几个人我没有看清楚,最少也得有三、四个人,半夜三更的有人拿着镐把,我根本不敢出去,也没有敢报案,害怕他们报复我。综上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陈琪琳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陈伟持械顶门,从刘某甲的陈述中亦证明其看到有人持械且多人。因此,被告人陈琪琳伙同他人在盗窃的过程中有人持械顶门,在被人发现后欲制止时,也未停止盗窃行为,强行将狗抢走。陈伟的持械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且同案犯孔宪福证实有恐吓行为,被害人刘某甲亦证实有人持镐把对其进行恐吓,因此在此起盗窃中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发生,其行为符合盗窃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琪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琪琳辩称:其对盗窃中去桦甸和梅河口市盗窃的事实无异议,其他的盗窃其没参与。经庭审查明:被告人陈琪琳参与的其他盗窃行为,均有同案犯孔宪福、陈伟、肖旭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因此,对于被告人陈琪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琪琳伙同他人为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流窜犯罪活动,组成一个流窜犯罪团伙,且每人在团伙内分工比较明确,均积极参与,其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琪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金额为1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盗窃行为中有入户盗窃行为。被告人陈琪琳伙同他人在实施盗窃行为的过程中,在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琪琳伙同他人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时暴力威胁的行为发生在户内,可认定为入户抢劫。被告人陈琪琳抢劫4起,涉案额7244元。
根据被告人陈琪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琪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26年10月2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孙 炜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