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柳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广好,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柳河县人,农民,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现住柳河县。因涉嫌爆炸,于2014年3月31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忠生,吉林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广好犯爆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广好及其辩护人刘忠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广好因怀疑其所饲养的羊被毒死一事,系同村村民史某甲所为,便对史某甲产生仇恨心理并伺机报复。2014年3月26日,武广好驾车从辽宁省丹东市返回柳河县途中,路过凤城市,在该地购买30根“二雷子”礼炮打算炸史某甲家予以报复。武广好回到家中后,将购买的30根“二雷子”礼炮中的火药拆出来装入事先准备好的两个空罐头瓶中,又用锯末将瓶中空隙填满,并用胶布将礼炮的引线连接在一起制成较长的引线。2014年3月31日2时许,武广好将事先准备好的炸药放置在复兴村内史某甲所经营的正成农庄两房间的窗外窗台上,并将炸药引爆,造成室内多处物品及房体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鉴定,部分被损坏物品价值22,537.00元。案发后,武广好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广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武广好辩称:其不是为报复,是想吓唬一下史某甲,同意赔偿合理范围内的损失。
辩护人刘忠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武光好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不深,客观方面损害较小。2、被告人武广好到案应认定为自首。3、2014年5月23日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依法不应认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武广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广好因怀疑其所饲养的羊被毒死一事,系同村村民史某甲所为,对史某甲产生仇恨心理。2014年3月26日,武广好驾车从辽宁省丹东市返回柳河县途中,路过凤城市,在该地购买30根“二雷子”礼炮。武广好回到家中后,将购买的30根“二雷子”礼炮中的火药拆出来掺入锯末装入两个空罐头瓶中,并用胶布将礼炮的引线连接在一起制成引线。2014年3月31日2时许,武广好将事先准备好的炸药放置在复兴村内史某甲所经营的正成农庄两房间的窗外窗台上,并将炸药引爆,造成室内多处物品及房体损坏,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鉴定,部分被损坏物品价值22,537.00元。案发后,武广好被抓获归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广好与史某甲的妻子白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告人武广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武广好供述:因其家养的羊被药死300余只,其怀疑是史某甲药死的,便生气炸史某甲家饭店窗户,吓唬史某甲报仇。2014年3月26日,其驾车从辽宁省丹东市返回柳河县途中,路过凤城市,在该地购买30根“二雷子”。回到家中后,其将购买的30根“二雷子”礼炮中的火药拆出来掺入锯末装入两个空罐头瓶中,将鞭炮捻穿进装电线的绝缘管里顺罐头瓶盖的眼里,并用胶布将捻缠好。2014年3月31日2时许,其将装好火药的罐头瓶放置在复兴村内史某甲经营的饭店两个房间的窗外窗台上,并用烟点燃引爆后离开。其炸史某甲饭店包间时,不知道里面有没有人,不知道爆炸的威力有多大。史某甲家左右邻居有人居住。
2、被害人史某甲陈述:其系柳河镇复兴村正成山庄的老板。2014年3月30日晚,其与家人在山庄睡觉,其与二儿子在西边的屋子睡觉,大儿子在东侧的屋子睡觉。凌晨2时许,其听到一声巨响,其睡觉的屋子的窗户玻璃就碎了,没几秒,又响了一声,两个屋子的玻璃全被炸碎了,屋内物品被损坏。其怀疑是姓武的干的,因姓武的怀疑其药死他家羊。
3、证人史某乙证实:史某甲是其父亲。2014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其在睡觉时,听到一个爆炸的声音,紧接着,其睡觉的屋子的窗户也爆炸了一声,屋子的玻璃全被炸碎了。其出门见其父亲住的屋子的窗户玻璃也炸碎了。
4、证人白某某证实:其系史某甲妻子。2014年3月31日凌晨1时50分许,其在山庄的卧室里睡觉时,听见对面屋有爆炸的声音,连续响了两声,其被吓醒,出屋见史某甲及儿子都没事,屋内物品被损坏。
5、证人马某某证实:其家居住在柳河镇复兴村正成山庄饭店南面,两家中间是大道,其家离史某甲家有20米左右的距离。2014年3月31日凌晨,其在睡觉时,听见两声爆炸的声音,其出去见史某甲家的大道边的两个窗户被炸开。
6、证人苗某某证实:其家居住在柳河镇复兴村正成山庄饭店西面,两家有20米左右的距离。2014年3月31日凌晨,其在睡觉时,听见两声爆炸的声音,其出去见史某甲家的大道边的两个窗户被炸开。
7、证人宋某某证实:其系建筑工。史某甲家房屋除主体出现裂缝不能修复原样,其他地方都能修复,修复费用共计需要10,200.00元。
8、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1)、该案涉及乐华29寸彩色电视等鉴定价值为6,150.00元。(2)、该案涉及砖瓦房屋修复棚顶瓦片、修复室内棚顶等鉴定价值为16,390.00元。
9、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检查提取物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0、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残留蓝色胶带碎片与武广好家提取的蓝色胶带为同一种类。罐头瓶盖与炸点尘土、武广好双手丙酮擦拭物中检出烟火剂成分。
11、到案经过:关于武广好涉嫌爆炸一案,我局侦查员经过对现场的勘查及对史某甲社会关系的调查,确定武广好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当日清晨7时许,我局侦查员前往武广好家进行调查,经依法调查,在武广好家中发现数卷胶带与案发现场遗留胶带相似。我局侦查员将武广好口头传唤回我局询问,经过依法询问及思想教育,犯罪嫌疑人武广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武广好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柳河县柳河镇复兴村介绍信:证实史某甲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新建房屋400平方米系二人的共有财产。
14、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史某甲与白某某系夫妻关系。
15、民事调解协议书:被告人武广好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八万元整, 民事部分赔偿后,白某某主动撤回对被告人武广好刑事和民事告诉,对被告人武广好的行为表示谅解。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广好犯爆炸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武广好实施爆炸犯罪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广好实施爆炸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投案自首的辩护观点,因与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广好为泄愤,采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广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武广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广好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8年3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玉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