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7年3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吉林省柳河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3月17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星、徐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梅河口市居民白某(另案)与柳河县驼腰岭镇洪顺水泥厂老板郑洪顺因存在经济纠纷。2014年10月25日,白某纠集杨某某等多人(另案)乘坐车辆前往洪顺水泥厂滋事,后双方发生打斗,随后白某等多人弃车逃跑。后被告人郑某某、常某(已判决)、郑某甲(已判决)、郑某乙(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郑某丙(已判决)为泄愤将洪顺水泥厂院内白某车辆砸坏。经柳河县价格监督管理局鉴定,毁坏车辆总鉴定价格为45,540.00元。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投案。现郑某乙儿子郑洪顺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不再追究郑某某等人砸车的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梅河口市居民白某与柳河县驼腰岭镇洪顺水泥厂老板郑洪顺因存在经济纠纷。2014年10月25日,白某纠集杨某某等多人乘坐车辆前往洪顺水泥厂滋事,在洪顺水泥厂办公楼内双方发生打斗,随后白某等多人弃车逃跑。后被告人郑某某与郑某乙、郭某某、郑某丙为泄愤将停在洪顺水泥厂办公楼前尼桑天籁、捷达、现代I3三辆轿车砸坏。经柳河县价格监督检查局鉴定:被砸的尼桑天籁轿车的损坏修复价格为23954元;捷达轿车的损坏修复价格为8911元;红色现代轿车的损坏修复价格为12675元,总鉴定价格为45,540.00元。案发后,郑某某主动投案。郑某乙的儿子郑洪顺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被害人不再追究郑某某等人砸车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有郑某某及同案郑某乙、郭某某、郑某丙、常某、郑某甲供述,证实郑某某、郑某乙、郭某某、郑某丙、常某、郑某甲因郑洪顺与白某存在经济纠纷,白某纠集杨某某等多人前往洪顺水泥厂滋事,双方发生打斗,郑洪顺受伤,郑某某、郑某乙、郭某某、郑某丙、常某、郑某甲为泄愤将白某等人停在洪顺水泥厂院内的车辆砸坏;证人靳某某、郭某、鲁某某、张某某证言,证实白某纠集多人携带镐把、片刀到洪顺水泥厂滋事,双方打斗后,杨某某等人逃跑,郑某某、郭某某、郑某丙、郑某乙将停在洪顺水泥厂办公楼前的几台车砸坏;证人郑洪顺、田玉臣证言、赔偿谅解协议、收据,证实郑洪顺与被害人罗兴军、李和峰、马春清、白某、杨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郑洪顺赔偿被害人罗兴军等人经济损失,罗兴军等人不追究郑某某等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被害人罗兴军、马成龙、李和峰、马春清、李芸峰陈述及证人董勃、潘鹏军、白某、马状、赵亮亮、刘艳明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到洪顺水泥厂滋事,双方的打斗和车辆被砸坏的经过;处警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电话后,处警到现场的情况;办案说明二份,证实白某等人寻衅滋事一案已另案处理。常某、郑某甲、郑某乙、郭某某、郑某丙已移送起诉;价格鉴定结论二份,证实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该案涉及高尔夫、马自达6、起亚智跑三台车辆损坏修复总价值为22,785.00元;确定涉案尼桑天籁、捷达、现代I3三台车辆损坏修复总价值为45,540.00元;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案发时停在洪顺水泥厂办公楼北侧停放的三辆轿车,银色尼桑、银色捷达、红色现代三台轿车被砸。洪顺水泥厂东侧停车厂的的四辆轿车被砸;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郑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讯问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无刑讯逼供行为。以上证据均依法经法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父亲郑洪顺受到伤害后,愤怒之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投案自首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被害人滋事在先,对事件的发生有重大过错,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洋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