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玉财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2:56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524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禇某某,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柳河县,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禇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洋、曹玉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禇某某于2013年9月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5,000.00元的信用卡,在持卡期间,禇某某在明知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4年10月份,共透支本金11,557.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禇某某仍不还款。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禇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案发后,禇某某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禇某某于2013年9月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15,000.00元的信用卡,在持卡期间,禇某某在明知无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4年10月份,共透支本金11,557.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禇某某仍不还款。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禇某某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案发后,禇某某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伊某某、徐某某证言;邮储银行柳河县支行报案材料、禇某某透支卡流水清单、信用卡催收记录、邮储银行柳河县支行逾期贷款结清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讯问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禇某某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后,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犯罪情节轻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禇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禇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海洋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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