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2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9月1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9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被告人逄某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住柳河县。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5年9月1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检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洋、蒋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5年9月13日晚8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在柳河县柳河镇某酒吧玩时,尹某某酒后无故摔啤酒瓶子,影响其他客人并不听酒吧管理人员的劝阻,某酒吧管理人员向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报警,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孙某某、杨某某、林某乙在某酒吧出警执行公务时,向尹某某等人表明身份后,劝说尹某某等人不要闹事,同在酒吧的王某甲也上前劝说,遭到尹某某的殴打,随后孙某某等三人上前制止,遭到尹某某、逄某某、林某甲暴力抗拒执法,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致使酒吧内数十人围观,造成极恶劣影响,无法执行公务。后孙某某等人向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在增援人员到达后,才将尹某某等三人带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孙某某、杨某某受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晚8时50分许,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在柳河县柳河镇某酒吧玩时,尹某某酒后无故摔啤酒瓶子,影响其他客人并不听酒吧管理人员的劝阻,某酒吧管理人员向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报警,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孙某某、杨某某、林某乙在某酒吧出警执行公务时,向尹某某等人表明身份后,劝说尹某某等人不要闹事,同在酒吧的王某甲也上前劝说,遭到尹某某的殴打,随后孙某某等三人上前制止,遭到尹某某、逄某某、林某甲暴力抗拒执法,对民警进行谩骂殴打,致使酒吧内数十人围观,无法执行公务。后孙某某等人向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在增援人员到达后,将尹某某等三人带到派出所。经法医鉴定,孙某某、杨某某受轻微伤。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尹某某供述:
(1)其与林某甲、逄某某等人饭后到酒吧开始喝酒,因其喝多了过程记不住了。21时许,其记的其朋友好像和王某甲发生口角。其怕朋友吃亏,就过去打了王某甲。这时有警察来拉其,其借酒劲打了警察一下,其对象将其拉到一边,其拿一个酒瓶子扔拉其的警察。之后,其与警察发生了厮打。后来的事情其喝多了,记不住了。
(2)去维持秩序的警察有3人,其都打了,高个警察用拳头打了,矮的用拳脚、还用酒瓶子打了,打到什么地方记不太清了。
2、被告人林某甲供述:
(1)2015年9月13日晚上,其与尹某某、逄某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吧喝酒,到酒吧后开始在T台上跳舞。21时许,尹某某不知为什么在T台上摔酒瓶子,服务员就报警了。警察来后,开始和周某某、逄某某说话,说话时王某甲也上来了,尹某某打王某甲一巴掌,然后警察拉着尹某某,尹某某用酒瓶子扔矮、胖的警察,其和他人开始和警察厮打。有个高个的警察把枪拿出来,其和他人将高个的警察推一边去。有个胖点的警察拿出警棍,其以为要打他们,就抓住警棍,往后推拿警棍的警察,指着头说往这打。之后,来一帮拿盾牌的将他们冲开。
(2)因为其与他人与警察厮打,才致使警察无法执法的。其当时喝多了,借酒劲和警察撕巴起来了。
3、被告人逄某某供述:
(1)在某酒吧玩时,尹某某摔啤酒瓶子,不一会,三个穿警服的警察来了,周某某在T台和警察说话,其侄子王某甲过来劝,尹某某打王某甲后脑勺一巴掌,警察上来制止,其和其中一个高个警察厮打起来,其撕扯警察的衣服,把警察厮打到后面靠边上的酒桌后面,三个警察没制止住他们。后来,又来四、五个警察才制止住。
(2)当时喝多了,不想让警察把尹某某带走。尹某某厮打警察,林某甲抢一名警察手里的警棍,推搡警察。当时某酒吧有二、三十人围观,致使三个警察没能正常工作。
4、证人来某某证实:其系柳河镇某酒吧经理。2015年9月13日21时许,一名光膀子有纹身的客人乱扔酒瓶子,其怕出事,就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正在讯问怎么回事时,光膀子有纹身的客人骂警察,之后和他的一个朋友一起打警察,他们先扔酒瓶子打警察,然后用拳头打警察,后来还抢警察的警棍。酒吧的客人都吓跑了,当时屋内有五、六十人围观,酒吧的激光灯和碟机损坏。
5、证人王某乙证实:在某酒吧,尹某某往地上摔酒瓶子,警察来后与周某某等人说话,尹某某可能以为要打仗,上去和他们打起来,其把尹某某拽下来,尹某某拿酒瓶子打警察,其又把尹某某拽住,尹某某一直和警察撕巴。后来,又来几个警察,把尹某某拽出酒吧,尹某某一直骂,尹某某被拽上车。
6、证人谷某某证实:
(1)2015年9月13日21时许,其看见三名警察进酒吧,警察问5号桌的客人是怎么回事,5号桌的两个男子骂警察,4号桌的人过去劝说,5号桌的客人打4号桌的客人,警察拉仗,5号桌的两个男子开始打警察,其上去拉仗也被打。最后,警察把两个男子带走。
(2)酒吧就碎了几个啤酒瓶子,打碟机和激光灯当时可能接触不好,第二天检修的时候,都好了没有损坏。当晚有50多个客人,他们打警察时,把客人都吓跑了,给酒吧造成损失。
7、证人肖某某证实:2015年9月13日21时许,其看见有客人在舞台边上打仗,其去拉仗。酒吧有50-60个客人,知道警察被打后,都跑了,给酒吧造成损失。
8、证人周某某证实:其请尹某某等人吃完饭后又去某酒吧喝酒,其上完厕所回来不一会,来了三个警察,警察说要找摔酒瓶子的人,其劝警察说没什么事。这时,尹某某喝多了过来,其拽尹某某。王某甲也和警察说话,好像也说没什么事让警察走,王某甲劝尹某某等人,不知怎么的尹某某和王某甲打起来,尹某某、逄某某、林某甲三个和制止打仗的警察厮打在一起,具体怎么打的其没看清。
9、证人葛某某证实:其在某酒吧看见三个警察到酒吧出警,好像说有人摔酒瓶子要打仗,有个蘑菇头的男子打其中一个警察,还有两个光膀子的人与三名警察就厮打起来。有个光膀子的把其中一名警察厮打到对面桌子里面去了。还有个光膀子的拽着警察的警棍往自己脑袋上打,厮打一会,又来几名警察,将这伙人带走。
10、证人王某甲证实:其在某酒吧看见三名警察出警,尹某某和警察吵吵,其去劝他们,后面有人打其脑袋一下,这时警察上来制止他们,他们和警察厮打起来,其被人拽走。
11、证人孙某某、杨某某证实:二人与林某乙在某酒吧出警执行公务时,遭到尹某某、逄某某、林某甲等人暴力抗拒执法,对三人进行谩骂殴打,致使酒吧内数十人围观,造成极恶劣影响,无法执行公务。后经向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在增援人员到达后,才将尹某某等人带到派出所。
12、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13、破案经过: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系抓获归案。
14、工作证明:孙某某、杨某某、林某乙为柳河县公安局正式在编干警。
15、柳河县公安局建设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说明,民警孙某某、林某乙、杨某某、王某丙出具的出警说明:证实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明知公安机关正常执行公务而妨害公务的事实及经过。
16、柳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孙某某、杨某某之损伤为轻微伤。
17、门诊病历、诊断书:证实孙某某、杨某某受伤情况。
18、光碟: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的过程中无刑讯逼供行为。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及经过。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某、林某甲、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三、被告人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