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4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6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吉林省梅河口市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6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4日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2月16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亮亮,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白山市人,捕前住吉林省白山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8月19日被释放。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10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霍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吉林省柳河县人,捕前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26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坤,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捕前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5日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2月21日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6年2月14日被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0月26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6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11月29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吉林省柳河县。现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12日被吉林省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20号、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亮亮、霍某、赵坤、曹某、董某、周某某、白某甲、马某、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合并审理,并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孙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甲、杨某某、马某、赵亮亮、霍某、赵坤、曹某、董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做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甲因与柳河县驼腰岭洪顺水泥厂郑某甲存在债务关系。2014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白某甲组织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霍某、赵亮亮、赵坤、曹某、董某等多人,并通过周某某、杨某某、霍某、曹某、董某等人纠集30余人,乘八台车辆前往驼腰岭镇洪顺水泥厂。白某甲等多人到洪顺水泥厂后,白某甲带人进入洪顺水泥厂办公楼,在水泥厂办公楼一楼餐厅内,白某甲、马某、霍某、杨某某、赵亮亮等人,无故殴打正在餐厅吃饭的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驼腰岭镇派出所接到报警赶赴现场进行制止时,杨某某、赵坤、曹某等人在水泥厂办公楼门前仍殴打。经柳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亮亮、霍某、赵坤、曹某、董某、周某某、白某甲、马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赵亮亮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白某甲、杨某某、马某、赵亮亮、霍某、曹某、董某、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赵坤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甲与柳河县驼腰岭镇洪顺水泥厂的郑某甲存在债务关系。2014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白某甲组织被告人杨某某、马某、霍某、赵亮亮、赵坤、曹某、董某等人,并通过杨某某、霍某、曹某、董某、周某某等人纠集三十余人,分别乘坐八台车辆前往驼腰岭镇洪顺水泥厂。白某甲等多人到洪顺水泥厂后,由白某甲带人进入洪顺水泥厂办公楼。在水泥厂办公楼一楼餐厅内,白某甲、杨某某、马某、赵亮亮、霍某无故殴打正在餐厅吃饭的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柳河县驼腰岭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赶赴现场进行制止时,杨某某、赵坤、曹某仍在水泥厂办公楼门前与他人殴斗。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亮亮、霍某、赵坤、周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白某甲、杨某某、马某、曹某、董某主动投案自首。2015年2月14日,白某甲等人与郑某甲等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白某甲等人赔偿郑某甲等人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五万元整,郑某甲等人已收到赔偿款,并对白某甲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郑某甲因欠其钱,于2014年6月份将洪顺水泥厂内一万五千立方米的沙子顶给其,其让马某在厂里看沙子。郑某甲恢复生产后,总偷沙子用。2014年10月25日上午,马某给其打电话说看见7、8个人拿镐把去洪顺水泥厂,其给曹某、董某、杨某某打电话让他们帮忙找几个人,并给“葛鲍”(张某甲)打电话借车。最后这些人在柳河镇帝嘉宾馆集合,有杨某某和他弟弟赵坤、霍某等人,曹某找来几车学生,董某和找的人在驼腰岭镇街里等着。其与众人开着6、7辆车到洪顺水泥厂,下车后有人从马某捷达车上往外拿镐把,其让这个人将镐把放回车里。当时其与马某、霍某先进入办公楼,赵亮亮、杨某某随后进入办公楼。其进楼后走到一楼左边的食堂门口,看见屋里有5、6个郑某甲的家里人,还有一个叫刘三的人。其与刘三到走廊一边去说话时,听见食堂那边有人吵吵、打架的声音。其过去看到杨某某正从食堂里出来,食堂的桌子已经翻倒,马某、赵亮亮、霍某跟郑某甲、郑某甲的父亲、郑某甲的二女儿在厮打,马某抱着郑某甲在地上轱辘,其正要拉他们时看见郑某甲的女婿常某和侄子把食堂门打碎进来,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人,常某将其打倒,并继续拿东西打其,其踢常某一脚。当时赵亮亮、杨某某已跑出去,马某、霍某被打倒,郑某甲从地上起来后这伙人离开,其和马某打开厨房窗户逃跑,二人被郑某甲妻子、二女儿领几个人追上并打倒,后警察来将二人送往医院。当天共去水泥厂三、四十人,6、7辆车。其已与郑某甲等人达成谅解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在此事中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25日,白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在洪顺水泥厂的沙子总丢,让其跟去看看,其答应并找到赵坤和罗某某、霍某。众人在帝嘉宾馆集合后开车前往水泥厂,到水泥厂后,其进入办公楼并和刘三发生撕扯,马某和郑某甲等人厮打起来,怎么打的其没有注意。屋里有其和白某甲、马某、赵亮亮、霍某五人,对方几人不清楚。后有人进入餐厅参与打仗,其在冲出餐厅时左胳膊被人打到后不能动,便用右手扔凳子砸对方。其往餐厅里冲没进去,身后有人往门厅里扔东西,赵坤在其身边。这时警察来将其拽住,其跟警察说里面在打架,警察松开其进入办公楼,其与赵坤一起离开。其左胳膊被打折,白某甲、马某头部被打伤,不知其他人是否受伤。当天其身穿黑色呢子大衣和黑色牛仔裤,赵坤穿一件运动服样的衣服。
3、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与辩解:洪顺水泥厂欠白某甲的钱,郑某甲用水泥厂里的沙子顶钱,其去水泥厂帮白某甲看沙子,发现沙子天天少。2014年10月25日早上,其到水泥厂后发现沙子又少了,并看到郑某甲回厂,有人拿镐把上办公楼。其打电话告知白某甲后一直在水泥厂门口等着,中午的时候白某甲带四、五台车过来。白某甲下车后,其与白某甲进办公楼,白某甲在餐厅门口叫郑某甲出来,郑某甲不出来,其进去搂着郑某甲的肩膀让他出来,后搂着郑某甲的脖子将他拽起来,二人发生厮打,之后白某甲、赵亮亮在屋里和郑某甲家人发生厮打。郑某甲等人拿屋里的凳子打其,其和白某甲、赵亮亮也拿凳子跟他们打,后来餐厅门被人关上,外面有人砸门进来,他们拿棒子将其打伤,其被打倒。后警察来将水泥厂的人领走,其和白某甲跳窗户逃跑又被人追上打倒,警察来将其送往柳河县医院。其开的捷达车后备箱里有镐把,是以前放在车里防身用的,案发当天赵亮亮把镐把从后备箱里拿出来,后又将镐把放到车后排座上。其不追究对方砸车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4、被告人赵亮亮的供述与辩解:其平时给白某甲开车,在水泥厂打仗当天,白某甲要去驼腰岭找郑某甲,后白某甲接到马某电话说看见郑某甲找人,手里还拿的东西。白某甲给曹某打电话让他找人,又找“葛鲍”(张某甲)借车。之后白某甲坐“葛鲍”的奥迪Q5,其开白某甲的银白色天籁车,去接曹某和曹某找的八中学生,一起到帝嘉宾馆。帝嘉宾馆门前还有杨某某、杨某某的弟弟(赵坤)、霍某等人。众人乘车前往驼腰岭,在驼腰岭又有两辆车跟上。到洪顺水泥厂门前时,其看见马某的银白色捷达车在水泥厂门前等着,并第一个进院,后面的车也陆续进院。当时奥迪Q5车停在办公楼门前,其跟白某甲下车后,白某甲、马某、霍某往水泥厂办公楼里走,其和杨某某后进水泥厂办公楼,杨某某的弟弟(赵坤)也跟着进去。其和杨某某走到一楼左侧的餐厅,听白某甲跟郑某甲说让他出来,有个人出来跟白某甲说话。这时马某搂郑某甲的脖子让他出来并拽他,郑某甲也不起来,其身后一个人拿起来一个凳子撇郑某甲脑袋上,在餐厅里的几个人跟郑某甲拿凳子厮打起来,其把餐厅里的桌子推翻。其和白某甲、马某、杨某某、霍某在餐厅里,郑某甲他们好像有3、4个人。后外面有几个郑某甲那边的人把餐厅门砸碎进来,其跟进来的人撕打几下后往外冲,看见杨某某在办公楼门前台阶上喊外面的人上前打架。有人递给其一根镐把,其冲进办公楼里,在办公楼门大厅被郑某甲几个人拿东西抡着进不去,其把手里的镐把扔过去打他们,后从楼里出来。其出来后看见有警察,其就跟着院子里的学生从院门往外跑。杨某某弟弟当时穿一件运动的连帽衣服,帽子好像是红色的。
5、被告人霍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25日上午,白某甲或杨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柳河帝嘉宾馆找他,其到的时候看见白某甲,白某甲说郑某甲欠他沙子钱。后陆续来一些人,这些人分别上车,其坐一辆红色两厢现代车,有几个人坐白某甲的银灰色尼桑天籁轿车,白某甲和几个人坐一辆奥迪Q5轿车,剩下的人坐一辆出租车。这四辆车开到六道沟街里的时候,有一辆黑色马自达6轿车等在路边并跟着一起去洪顺水泥厂。到水泥厂后,这五辆车开到水泥厂院里办公楼的前面,马某从停在旁边的一辆银白色捷达车里下来,其他人也都下车。其跟白某甲和马某、赵亮亮、杨某某五个进办公楼,在一楼左手边的一间饭堂看见郑某甲和两个男的、一个女的在吃饭,后郑某甲等人与白某甲、马某厮打起来,双方都拿着凳子,其也上去拿一把凳子打郑某甲他们。后屋外来一伙人,拿着镐把、铁棒子、菜刀等东西。其怕他们进来,把屋门关上。后来屋外面的人把门打碎进来,将其打倒。等其清醒过来后,看见屋里没有人,其跟白某甲、马某趴在地上。其和马某从窗户跳出去,有人在后面追,其和马某往水泥厂门前的山坡上跑,在坡上马某被追上,其跑到山坡上面从小道往坡下跑,跑到下面路边一条水渠旁时被追上,追上其的人再次打其,后公安局的人将其送往医院。白某甲一方有20多个人,其只认识马某、杨某某、孙某甲,这些人都是白某甲找的。
6、被告人赵坤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25日上午9点左右,其与杨某某在一起,杨某某接到白某甲电话,后二人去一个宾馆找白某甲,白某甲说要去水泥厂,在场的还有一帮年轻人、三辆车,众人分别上车前往水泥厂。到洪顺水泥厂后,白某甲、杨某某下车进入办公楼,其他车里的年轻人也下车,但是没进楼。其在车里坐着,后听见办公楼内打起来。其见杨某某在大厅内和一个老头、一个小伙厮打,便下车进入大厅,当时双方在比划,对方小伙扔凳子过来砸在其右肩膀。其听见办公楼内别的屋子里面有打架的动静,后劝杨某某离开。杨某某喊外面的年轻人上前打架,那些年轻人没有动手,其自己离开。案发当天,白某甲一方大约有三十人。其穿红色帽子的连帽棒球服,没参与打仗。
7、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其和白某甲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份某日,白某甲给其打电话说洪顺水泥厂欠他钱,让其帮忙找几个小孩去驼腰岭,摆个画面帮他要帐。其打电话找到八中的周某某,让周某某找几个小孩。后众人在帝嘉宾馆门前集合,宾馆门前有不少车和人,众人分别上车出发。到水泥厂后,其和张某甲说话,谁进的办公楼没有看清楚,但看见水泥厂门卫老头用铁栏杆把院门拦住,其喊八中学生去把门打开,老头不给开门。后其听见办公楼里有打起来的动静,看见楼里飞出几个凳子,杨某某在办公楼前拿着凳子往里扔,并喊人上前打架。其将身上的一把黑色卡簧刀拿出来冲进办公楼,冲里面的人划拉,被对方的人打一棒子,其退回来要一个镐把,又冲进里面打几下,这时看见一个警察,其把手里的棒子朝里面的人撇过去后逃跑。
8、被告人董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末某天上午,其接到白某甲电话称六道沟水泥厂偷他的沙子,让其找几个人要沙子账,人多点好看,并让其到六道沟街里等他。其找到马某乙、李某甲、郭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许某、杨扒子、二飞等人,由马某乙开着一辆马六车、二飞开着一辆白色起亚越野车到六道沟街里。后见白某甲他们开过来四辆车,其开车跟着他们到洪顺水泥厂院里。其在车上看见车上下来不少人,白某甲下车后和3、4人陆续进办公室,剩下的小孩都在院里站着。其开车要走时,听见办公楼里面有打起来的动静,并看见门卫老头用铁杆把院门挡上,一辆大货车过来将院门拦住。其看见办公楼里飞出来好几个凳子,白某甲那伙的2、3个人被打出来,其中有个穿呢子大衣的人手里还拿把刀,被打出来的2、3个人又往办公楼里冲,没有冲进去,过来一个警察站在这两伙人中间,将穿呢子大衣的人拽住。后白某甲这伙人跑开,从办公楼出来5、6个人开始砸门前的车。其往东边倒车,有一辆灰色轿车也开过来,后面有4、5个男的拿着镐把追这辆车,其与李某乙、马某乙等人下车从旁边的大墙上跳出去,除李某乙把脚摔坏,其他人都跑了。
9、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0月25日中午11点左右,其朋友曹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事,让其找几个同学撑场面,其答应并找到同学赵某某、史某某、孙某乙等十多人在八中门口等着。后曹某开一辆尼桑车过来,让众人打车到帝嘉宾馆。到帝嘉宾馆后看见有很多校外的人,曹某指着旁边的车让其和同学都上车。当时一共五台车到洪顺水泥厂,到院内其下车站着,后看见水泥厂的大门被一个老头用铁杆子别上,曹某就喊其把门打开,其和同学过去大门那也没有打开门。后其听见水泥厂办公楼里面打起来,学生们就全跑散了。其听曹某的意思是要去打仗,找其去是助威,吓唬吓唬对面的人,但是曹某说肯定打不起来。
10、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其欠白某甲钱,白某甲和马某因此总找其。2014年10月25日中午12点多,其与父亲郑某乙在水泥厂办公楼餐厅内准备吃饭,其妻子郭某乙与其女儿郑某丁、郑某丙在厨房做饭。这时刘三(大名不详)来到餐厅,二人正在说话,白某甲等人就来了,白某甲在餐厅门口叫其出去,刘三出去和白某甲说话,其见餐厅外的走廊里还站着几个人(手里好像拿着镐把),感觉不好,便拨打驼腰岭派出所的电话,其说有人到洪顺水泥厂闹事,后马某进来用胳膊搂其脖子往外拽,将其从椅子上拽起来,其挣脱开后有一个人照其脑袋上打一拳,同时看见餐厅门口有一个穿黑色大衣的人(杨某某)。其被打一拳后倒地,站起来后餐厅又进来2、3个人,他们拿凳子打其,其与父亲郑某乙也捡起凳子跟他们打,有人用凳子将其脑袋打出血。后其见餐厅门被外面的人打碎,其女婿常某等人进屋帮其打白某甲等人。其当时因被打看不见东西,后感觉常某、郑某戊离开,其在餐厅里缓一会后看见餐厅地上有2、3个人,其中好像有白某甲。其记不清具体都被谁打,是马某先动手打其,后进屋的人都曾打其。其左脑门被打伤,右眼被打肿,胳膊、腿、后背也被人打疼。其看见父亲胳膊上有刀伤。其也打白某甲等人,但具体怎么打的不知道。
因其之前欠白某甲钱,白某甲找其妻子郭某乙签抵押协议,将厂里的一万多立方米沙子以40万的价格抵押给白某甲。后水泥厂投入生产,其曾使用其中2000立方米左右的沙子。打仗当天白某甲、马某等人没提过要拉沙子的事。这件事对厂子影响挺大,事后厂子的合伙人感觉投资没有安全感,厂里的工人都人心惶惶、怕以后还有这样的事。
因此事双方都有身体损伤、白某甲等人的车辆被砸,其和家人与白某甲、杨某某等人协商后自愿达成赔偿和谅解,白某甲、杨某某一次性赔偿其家医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一共五万元钱,双方互相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现在赔偿已经履行完毕,协议已经生效。
11、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2014年10月25日中午12时左右,其与儿子郑某甲在办公室一楼的餐厅里,儿媳妇郭某乙、大孙女郑某丁、二孙女郑某丙在厨房做菜,这时其看见白某甲带四、五个人进屋,有马某、还有个姓杨的。双方说几句话后,马某用胳膊搂住郑某甲的脖子要往外拽,郑某甲不出去,有一人打郑某甲左眼一拳将郑某甲打倒,白某甲将吃饭的桌子掀翻,并拿凳子砸郑某甲,白某甲带来的其他人也一起上去打郑某甲。其见郑某甲被打倒后,与家里人拿凳子跟他们打,有人拿凳子砸其脑袋一下,马某拿刀要捅郑某甲,其拿凳子上去挡时被捅在左胳膊上。后其孙子郑某戊来帮其一起打白某甲他们,其孙女婿常某也进来帮忙。开始在餐厅打时对方有四、五个人,后期就剩白某甲等三个人,其与家人将这三个人打倒,后追出办公楼,边往外冲边往外扔凳子什么的,冲出去之后在办公室门口有个姓杨的在招呼外边的人打架,但那些人开始往水泥厂外跑。其发现院里有40多个人、挺多轿车,有人将水泥厂的大门堵上,这些人往哪跑的都有,常某和郑某戊去追跑的人,其找棒子将白某甲、马某的车砸坏,警察来后其与郑某甲去医院看病。
其头部被砸伤一道口子,左手被刀砍伤一道大约有四、五厘米长的口子;郑某甲的头部被砸伤一道小口子,眼睛被打肿;郭某乙的头部被打起一个包,右腿上有一道口子;郑某丙的手心被刀划伤一个小口子。对方最后在餐厅里的白某甲等三个人受伤,伤到什么程度其不知道,也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受伤。
12、被害人郑某丙的陈述:2014年10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其父亲郑某甲、爷爷郑某乙在水泥厂办公楼一楼餐厅,其与母亲郭某乙、姐姐郑某丁在餐厅隔壁的厨房,听见楼外有人说来了很多车和人,其走到餐厅对面的办公室,从窗户看见院子里停不少车,车上正在下人。其到另一个办公室,从窗户看见院里一些人正从白色越野车后备箱里拿东西,有一辆银白色捷达车的后备箱也是开的,其用手机朝外照相,照到两个人进办公楼(其中一个人穿着呢子大衣),后将手机收到柜中。其走到隔壁餐厅门口,看见穿呢子大衣的人往餐厅里进,其也进餐厅。当时郑某甲、郑某乙坐在餐厅里面靠窗户的位置,其过去站在中间。白某甲和之前看沙子并开银白色捷达车的人站在餐厅的西边,照片里的两个人站在餐厅西侧,门边还有人,屋中间是餐桌。后有人将餐椅扔向其父亲,其回头看见头上有血,屋里的人冲上来,郑某乙过去护住郑某甲,其在左侧拦住一个人并发生厮打,其被拽头发按倒,后这个人要往那边过去,其看见郑某甲、郑某乙头上全是血,白某甲等三人正拿东西往二人身上打,其上前拉扯时被摔倒。后其对象常某用扁担把门玻璃捅碎进入餐厅,其被弟弟郑某戊拽起来,常某、郑某戊与屋里白某甲等三个人打起来。其从屋里出去,看见郑某丁拿砖头砸办公楼门前的一辆银白色捷达车,其过去抢下砖头并砸两下白某甲的银白色尼桑轿车,后从车边上找根镐把将捷达车的车玻璃砸碎,又去砸旁边的红色现代车的后视镜和车玻璃。其正在砸车的时候,郑某甲、郑某乙从楼里出来,郑某甲头上、身上全是血,郑某乙头上也都是血,郑某乙拿白色的餐椅过去砸捷达车。其右手有一个三厘米长的口子,身上有点淤青,伤的不是很严重。(提供照片二张,证实赵亮亮、白某甲进入办公楼,同时楼下聚集多人;提供现场草图一张,证实当时进入餐厅的人数及各自所站的位置。)
13、证人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洪顺水泥厂更夫。2014年10月25日中午,其在水泥厂打更,厂里来了7、8辆车,进院后车上下来大约30多人。其看见一个穿黑色呢子大衣的人从一个红色车上下来,跟着几个人进入办公楼,外面还剩下不少人在楼门口站着。后其听见楼里面有打起来的动静,郭某乙从办公楼里跑出来,说让其把厂子的大门挡上,二人一起把铁杆放下挡住大门。大门刚挡住,院里的人就过来要开门,其没让开门。这时从楼里跑出来两个人,办公室门口的人都往外跑,常某和郑某戊跟着追出来,郑某乙脑袋有不少血,拿个铁椅子出来后过去开始砸楼门前的银白色的轿车,砸完这辆车后郑某乙又开始砸那辆红色的轿车。郑某甲最后出来的,他脸上、身上全是血。郭某乙的叔辈弟弟(姓郭,具体叫什么名其不知道)开一辆卡车把厂子大门堵上,有的人上另三辆车,把车开到厂里面靠墙的地方后这伙人跳墙逃跑。其听说来的这伙人是来要账的,现在厂里的经济状况不好,暂时没有钱也不能光天化日的领这么多人来打仗,不但厂老板和不少人都受伤,这些人为出去还将其推倒,其现在想想还后怕,也不准备继续在厂里工作。
14、证人郭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郭某乙的叔辈弟弟。2014年10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其在家吃饭,听见姐姐郭某乙喊叫的声音,出门后看见郭某乙站在水泥厂大门的地方喊,院里面有四、五十人,还有好几辆车。有不少院里的人在院门那要出去,郭某乙在门口拦着。其过去后,郭某乙让其把车开过来把门堵上,其过去把车开到大门里面的位置停下,用车把大门挡住。期间其看见院里的几辆车和不少人往东面院里跑,郭某乙、郑某丁、郑某丙把停在水泥厂办公楼门前的3辆车砸坏。其停好车后进办公楼,在一楼右侧一个屋里看见郑某甲躺在屋里。
15、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郑某甲的妻子。因郑某甲欠白某乙钱,白某乙的儿子白某甲在2014年6月28日找郑某甲,要用厂里的沙子顶账,后其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10月25日12时左右,郑某甲、郑某乙在办公楼一楼的餐厅吃饭,其与郑某丁、郑某丙在餐厅旁边的厨房,白某甲带四、五个人进来在餐厅门口站着,有一个跟白某甲一起进去的人就拽着郑某甲的脖子说出来唠唠,白某甲上前打郑某甲,郑某乙拿凳子跟白某甲他们打起来,其和郑某丙也上去跟白某甲等人撕扯。在厮打的过程中,其与郑某丁出去看大门,出餐厅时看见郑某戊进去,他们接着在餐厅里打。其出去把大门锁上之后,看见白某甲带来的人要从银白色的车里拿棒子,其拿棒子把车玻璃和车灯砸碎,然后回到屋里。进餐厅后其看见白某甲那边就剩三个人,常某也在屋里。常某拿一个扁担、郑某戊拿个棒子跟对方三人对着打,其也上去跟他们厮打,三人一起将白某甲三个人打倒后离开餐厅。其与常某、郑某戊、郑某乙、郑某丙把办公室门口的三台车砸坏,后派出所的人赶到,其与家人带郑某甲、郑某乙去医院看病,后被公安机关带回来了解情况。其与郑某甲、常某、郑某戊、郑某乙、郑某丙六个人参与打仗,对方开始时有五、六个人进餐厅,办公室门口有二、三十人,后就剩三个人在餐厅里。郑某甲头部被打出血,右眼睛被打坏,郑某乙的胳膊和头部都被打坏,其头部被打肿,郑某丙被刀划伤。其头部是被白某甲领去的人打的,白某甲领进屋的那几个人都打郑某甲、郑某乙了,但是具体谁打的没看清。案发当天早晨其跟郑某甲去水泥厂的时候没有准备家把式,打完仗后其和郑某丙去追的白某甲和马某。
16、证人郑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中午12点钟左右,其父亲郑某甲、爷爷郑某乙正在水泥厂一楼的小餐厅里吃饭,其母亲郭某乙、妹妹郑某丙在隔壁的厨房。其从楼上下来走到小餐厅门口的时候,看见从外面进来两个人正往小餐厅走。其进餐厅后看见白某甲和两个人在餐厅里,马某过来拽郑某甲的肩膀让他出去,其感觉不好便起身往外走,出来的时候看见门口有一个人,走廊里还有一个人。其走到走廊给派出所打电话,说洪顺水泥厂有人闹事。后其给对象葛某打电话,说厂子有事让他赶快回来。其打完电话后听见餐厅有闹哄哄的动静,回去推餐厅的门没推开,其往楼外面走,看见院里停6、7辆车,从楼台阶往下走的时候,有个穿呢子大衣的男的正往楼里走。其看见母亲和打更的老靳头在厂子大门口,拿根铁杆把厂大门拦住,郭某丙又过去把大车开过来堵上大门。其站在白某甲的银白色尼桑车旁边,看有人要从白某甲车后备箱里拿东西,就从地上捡块砖头,把车的后风挡玻璃砸、左侧车门玻璃、前风挡玻璃砸碎,郭某乙也过来一起砸车,其又用石头砸马某的捷达车的前风挡玻璃、前机器盖子。这时其看见郑某乙、郑某甲出来,头上身上都是血,其因生气又用砖头把旁边红色现代车的倒车镜和前风挡玻璃砸坏。后其将郑某甲扶进楼,又与郑某丙出去堵白某甲,葛某回来开着面包车拉其、郑某丙去追。在杨家村道口找到王某某,王某某开一辆黑绿色的捷达车,从后备箱把一个小孩放出来,这个小孩说他十八岁是八中学生,其将这人送到驼腰岭派出所回到厂子。
17、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郑某甲是郑某丙的父亲,郑某丙是其对象。2014年10月25日中午,其在水泥厂下面的三混站上班,听见水泥厂那边有人打架,其跑到水泥厂大门口看见郭某乙、郑某丁、门卫老头正拦着院里的二、三十人,这二、三十人要把门口的栏杆抬开往外走。其进院后听见水泥厂一楼里面有打架的声音,走到餐厅时发现门在里面被锁上,其把门踹开,进屋看见郑某甲、郑某乙、郑某戊、郑某丙和白某甲方两个人,双方拿着凳子互相对峙,郑某甲、郑某乙满头是血,其拿扁担打白某甲,郑某甲、郑某乙、郑某戊也拿东西打白某甲他们,将白某甲等三个人打倒。后其离开餐厅,在走廊有一个穿呢子大衣的人拿着镐把,其和郑某戊将他打到楼外,这个人喊外面的人上前打架,有几个人和他一起往楼里冲(其中有一个穿连帽衣服红色帽子的人),这些人冲进来几次均被其和郑某戊打出去。后警察来将穿呢子大衣的人和衣服带红色帽子的人拽住,在得知楼内还有人打架后松开二人进入餐厅,二人往楼外跑,其和郑某戊追出去,见有三辆车往东面开,追过去后车里的人跳院墙逃跑,其和郑某戊将车砸坏。
18、证人郑某戊的证言:证实其系郑某甲的侄子。2014年10月25日中午12点左右,其在洪顺水泥厂的搅拌站干完活,打算回办公楼一楼餐厅吃午饭,走进洪顺水泥厂大院的时候看到院子里有很多车,还很多人堵在水泥厂办公室的门口。其进办公楼后听见一楼左手边的餐厅里有打架的声音,进屋看见郑某甲满脸是血倒在一进门左边的地上,屋里有几个陌生人,其拿起一把白色漆的铁管焊制的椅子,打算打那几个陌生人,有人从后面打其后脑一棒子,其被打倒在地。后来其看见有两名男子拽郭某乙、郑某丙的头发,其拎起一把椅子向那两名男子抡过去,众人一起发生撕扯。这时常某从外面将上锁的餐厅门踹开,其看见郑某甲、郑某乙从餐厅走出去,郑某乙也满脸是血。其和常某一起打屋里对方的人,最后共有3个人倒在餐厅里。后其和常某在走廊将要进楼的人打出去,在警察来后离开办公楼,看见有几辆车往院东面跑,其和常某追过去后车上的人跳墙离开,二人将三辆车砸坏。砸完车后二人绕到水泥厂墙外去追跳墙跑的人,有一个人在墙外没有跑,被二人殴打。
1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白某甲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白某甲给其打电话借车,其表示同意。后其开车拉白某甲、白某甲的妹夫“小亮”(赵亮亮)开着白某甲的天籁车到帝嘉宾馆门口,在门口其看见有杨某某和两、三个人,陆续的又来几个人、一辆红色轿车、几辆出租车,出租车上下来不少小孩。后白某甲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小亮”跟三个小孩上车坐在后排。白某甲上车后让其往驼腰岭走,那辆红色轿车跟在后面。走到驼腰岭十字街的时候,有两辆车在等着,车上有个人过来跟白某甲打个招呼,后这两辆车跟着去的洪顺水泥厂。到水泥厂门前,其看见马某的银白色捷达车在等着,后马某的捷达车第一个进院里,其跟着进去并将车停在水泥厂办公楼门前,红色轿车进来停在其车的后面,三源浦的两辆车、白某甲的银白色天籁车、一辆灰色两厢轿车、一辆出租车也跟着进院。其停车后车上的人都下车,白某甲和“小亮”往办公楼门的方向走去,马某也跟过去,一起来的那伙小孩都在办公楼外面站着。其在车上等着,后听见办公楼里好像厮打起来,并看见楼里扔出来几个凳子,3、4个人被人从楼里打出来,其中有一个人杨某某。杨某某出来后站在楼门前台阶上喊人打架。其准备开车走,但出不去,就在车里躲着,后外面打仗的动静小了有砸车的动静,其下车后看见郑某甲的媳妇和两个女儿在砸办公楼门前的车,郑某甲从楼里出来,满脸是血。因其与郑某甲认识,车没被砸,郑某甲又让人把水泥厂院门打开,其开车离开。
20、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其接到杨某某的电话说要用车去驼腰岭,其因不放心他开车便同意一起前往,并联系孙某甲和其一同去开车,三人在帝嘉宾馆集合。其到帝嘉宾馆后,杨某某和他弟弟(赵坤)、孙某甲和一个亲属先后到达。随后又来一辆奥迪Q5车,白某甲和几个人就从车上下来,听白某甲说好像是郑某甲用白某甲的沙子,找这些人是去找郑某甲要沙子钱。后其开车、孙某甲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孙某甲的亲戚、杨某某、杨某某的弟弟坐在后排,跟着白某甲坐的Q5车往驼腰岭走,一起走的还有一辆出租车、白某甲的一辆银白色轿车。到驼腰岭十字街的时候,有两辆车(一辆白色越野车、一辆黑色轿车)跟上Q5车也往洪顺水泥厂走。其把车开进院后,院里已经停不少车,车上的人都已经下车,其把车停在比较靠院门的地方,停车后车上的人也都下车,杨某某和他弟弟下车后往办公楼方向过去,孙某甲和他亲戚下车后干什么去其不清楚。其想调头把车从院里开出去,一个老头将院门挡住,有人去开院门也没开开。后其听办公楼里好像是打架,并看见办公楼里扔出来几个凳子,有3、4个人被从楼里打出来。后其看见办公楼里出来一个男的,满脸是血,跟其一起来的这些人有不少都从大门逃跑,有辆大车把院门堵住。因从办公楼里出来的水泥厂的人开始砸楼门前的车,其开车往水泥厂院东面跑,过去时看见有两辆车也开到院东面,后其与那两辆车里的人一起跳墙离开。
21、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罗某某是朋友。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上午,罗某某打电话找其去帝嘉宾馆门口,其答应并找到孙某丙一起过去。到帝嘉宾馆门口后,其见到罗某某,还有三个不认识的男子,又开过来三台柳河出租车、一台红色轿车停到帝嘉宾馆门口,从四台车上下来20多个18、9岁左右的小男孩,下车后,分别坐上帝嘉门口停着的四、五台车。罗老九开灰色的大众高尔夫车拉其、孙某丙、一个好像叫旭哥的人、旭哥弟弟(穿连衣的红帽子衣服)。到六道沟路口处后,有两台车领着从柳河来的车来到洪顺水泥厂,进厂院里以后,另外两名男子下车进办公楼里,其和孙某丙、罗某某在车边呆着,院里还有二十多个18、9岁的小男孩。后其听到办公楼一楼的食堂里传来吵骂的声音,其走到办公楼里往食堂屋里看,看见食堂里有不少人吵骂,和其一车去的旭哥弟弟(穿有红帽子衣服的人)在食堂里面举起一个凳子。其见要动手打架,就往楼外走,看见从办公楼上有2、3个人拿着棒子往下来,跟站在门口的人打起来,其转身进厨房后从屋里的窗户跳出来,绕回办公楼正门口处,看见办公楼门厅里有人(其中有穿红帽子衣服的人)拿棒子和里面水泥厂的人在打架,并被水泥厂的人打出办公楼。其找到孙某丙后往外跑,跑到六道沟街里的一个小区里,后被警察带到六道沟派出所。(提供现场草图一张,证实其进入及离开办公楼的路线。)
22、证人孙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孙某甲是朋友。2014年10月25日上午,孙某甲找到其并将其带到帝嘉宾馆门口,当时那有5、6个人,陆续又来7、8个人。孙某甲说是要帮朋友要钱,其认为是去帮着撑场面充数。其和孙某甲乘坐一辆银灰色大众车到六道沟的一个厂子(洪顺水泥厂)。当时开进院里6、7辆车,其和孙某甲下车站在院子里,院子里一共有二、三十人。有3、4个年纪在三、四十岁左右的人走进院子里的办公楼里,没多久其在外面听见里面有打架的声音,其和很多人往外跑,看见警察后其跟去驼腰岭派出所。其乘坐的车上还有一个穿呢子大衣的人、一个上衣的帽子是红色的人,通过辨认,穿呢子大衣的人(杨某某)和着红色帽子的人(赵坤)在下车后前往水泥厂办公楼大门的方向。
2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上午,马某给其打电话说让找几个人去驼腰岭洪顺水泥厂,其没有同意。后霍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去柳河镇帝嘉宾馆,其过去后看宾馆门口有很多人,还有一些学生,其只认识霍某、杨某某。后霍某说是杨某某找他去驼腰岭。霍某和四个学生上车后,一共五台车往驼腰岭走,其跟着一台奥迪Q5牌吉普车,其车后面还有三台车(一台银白色的天籁轿车、一台铁灰色高尔夫轿车、一台出租车)。走到驼腰岭镇里的时候,有两台车在跟着一起往驼腰岭洪顺水泥厂走。到洪顺水泥厂时,门口停着马某的银色捷达车,马某的捷达车先进院里,其他车也都跟着进去。人都下车后有几个人走进办公楼,其下车后看见水泥厂的门卫老头拿一根铁管子将水泥厂大门拦上,其往水泥厂大门方向走时听见水泥厂办公楼里有打仗的声音,回头时看见杨某某和另一个人被人从办公楼里打出来,办公楼里还有人往外扔凳子,杨某某和那个人拿扔出来的凳子往办公楼里面扔,在办公楼门口跟办公楼里面的人打,有人喊院子里的人上前打架,院里的人也没动,办公楼里面有人冲出来追着打。其看打起来便离开,后现代车被砸。
2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董某是朋友。2014年10月25日上午,董某找其借车到六道沟要帐。其中午的时候见到董某、李某甲、李某乙,马某乙开另一辆车拉着几人,另一个人开其车又接上几个人,二辆车一起到十字街,跟着一辆奥迪Q5车到洪顺水泥厂。有一辆银白色捷达车先进的院,其他车也都跟进去。从车上下来不少人,有几个人走进办公楼。李某甲在车上说这是要打仗,马某乙要开车出去时发现大门被堵。后其回到自己车上,与马某乙的车开到院子东边,因出不去便下车跳墙离开,跳墙时李某乙脚被摔坏没走开。
25、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上午,董某找其借车说去六道沟办事。董某找到李某丙、李某乙、李某甲,其开车拉着四人,还有人开李某丙的车一起。二辆车在十字街跟上一辆奥迪Q5车,直到洪顺水泥厂。有一辆银色捷达车先进的院,其他车也都跟进去。其进院下车后看见院里有很多人,后听见楼里有打仗的声音,其和董某、李某乙上车后准备开车离开,发现大门被堵上,其往后倒车,这时有人出来砸车,其倒车到最里面发现出不去,众人便下车跳墙离开。跳墙时李某乙脚背摔坏,其和董某因带不走李某乙便各自离开,李某乙被追出来的人殴打。
2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中午,其与李某甲在一起时,马某乙开车来接二人,董某在车上坐着,后又去接李某丙,并开车往驼腰岭走,李某丙的起亚吉普车跟在后面,是别人开的。车开到洪顺水泥厂院里,后有一个大车将大门堵上。其看见水泥厂办公楼有人往外跑,后面的人撵他们打。之后洪顺水泥厂的人过来砸车,马某乙开车往后倒,倒到院子里面大墙边出不去,那些人开始砸车,其开车门跳墙往外跑,后被人追上殴打。其求助一台电动三轮车将其送到驼腰岭派出所,后派出所警车将其送到柳河县医院诊治。其脚上的伤是跳大墙时摔的,头部的伤是被洪顺水泥厂的人打的,追打其的人没有打其脚部。
27、证人郭某丁、李某甲、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上午,郭某丁、许某、李某乙在李某甲家干活,董某分别给李某甲、许某打电话说让四人去六道沟帮着要帐,后董某带一台白色起亚SUV轿车、一台黑色马自达轿车来接四人,车上还有两个不认识的人。二辆车开到六道沟十字街后跟随一辆黑色奥迪车、一辆红色轿车来到洪顺水泥厂。在水泥厂还有六、七台车,下来很多人,其中有两、三个人进入洪顺水泥厂的办公楼。之后在外面听见楼内打架,郭某丁和李某甲、许某从大门口离开,并打电话通知李某乙离开。
28、证人潘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董某找其和马某乙、李某丙等人去要账,其开李某丙的白色起亚轿车,马某乙开黑色马自达轿车,并接李某甲、李某乙、郭某丁、许某上车。二辆车开到驼腰岭街里后跟随一辆奥迪Q5轿车来到洪顺水泥厂,在水泥厂门口有一辆捷达车先进院,其他车陆续进院。其下车后见车里下来不少人,有4、5人进入水泥厂办公楼。后其听见办公楼内有吵架的声音,有一个老头用铁管子将大门挡上。其听见办公楼里有打架的声音,有几个人跑进办公楼,楼里扔出来几个凳子,进去的人被楼里的人打出来,其中有个穿黑色大衣的人喊人上前,楼外的人都没有动。这时有一个警察在办公楼前制止打架,往楼里冲的人都跑了,水泥厂的人追出来后开始砸车。其和马某乙将车开到院东面,后和董某、李某乙、李某丙等人跳墙离开。跳墙时李某乙脚被摔坏。
29、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系柳河县八中在校学生。2014年10月25日,周某某找其和十几个八中学生说有事,众人打车到帝嘉宾馆后分别乘坐一辆奥迪Q5轿车、一辆红色轿车、一辆银白色轿车、一辆出租车出发,到驼腰岭十字街的时候有两辆车过来跟着前往洪顺水泥厂。到水泥厂后,门口有一辆银白色捷达车先开进院里,其他车都陆续跟进院子,车上人都下车站着。其乘坐奥迪Q5轿车,副驾驶上的人和捷达车驾驶人往办公楼走,奥迪Q5轿车上另外一个剃炮头、夹包的人和一个穿黑色大衣的人也跟着进办公楼,有一个穿蓝色连帽棒球衫(红色帽子)的人也往办公楼走,后停在楼门口。其和八中学生在院里站着,有一个老头用铁杆将院门挡上,周某某领着学生往门口走要开门时,其听见办公楼里面打起来了,并看到穿红色帽子棒球衫的人冲进办公楼,后办公楼里飞出来几个凳子,穿黑色大衣的人、炮头夹包的人和穿红色帽子棒球衫的人被打出来,穿红帽子棒球衫的人出来时还捡凳子往楼里面扔,穿黑色大衣的人喊学生们上前打架并捡凳子往楼里扔,炮头夹包的人拿镐把递给另外两人,三人又冲进办公楼几次,都被楼里的人打出来。后楼里的人出来,有两个人满脸是血,学生们就从院子大门跑出去。其很后悔参与此事,因学生参与打仗给学校造成很坏的影响,学校对学生均已进行处分。经其辨认,穿黑色大衣的人为杨某某,炮头夹包的人为赵亮亮,穿红色帽子棒球衫的人为赵坤。
30、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张某乙、刘某戊、史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均证实六人系八中学生,2014年10月25日与其他同学因周某某召集共同前往帝嘉宾馆,后分别乘车前往洪顺水泥厂,在水泥厂看到有人打架后离开。并证实穿呢子大衣的人(杨某某)参与打仗的事实及经过。
31、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系八中学生。2014年10月25日,其与同学因周某某召集而前往帝嘉宾馆,后乘车前往洪顺水泥厂,在水泥厂看到有人打架。其看到穿黑色大衣的人(杨某某)在办公楼门口往楼里扔凳子,还喊人上前打架,其和学生都没有动,穿黑色大衣的人和另外两个人拿着镐把又冲进办公楼。其见打仗便往大门口走,这时警察赶到并前往水泥厂办公楼方向,后抓住穿黑色大衣的人和一个衣服带红帽子的人(赵坤),二人都拿的棒子,其继续向外跑并离开水泥厂。
3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八中学生。2014年10月25日,其与同学因周某某召集而前往帝嘉宾馆,后分别乘坐一辆红色现代轿车、一辆奥迪Q5轿车、一辆银白色轿车、一辆出租车出发,到驼腰岭十字街后有一辆马自达6轿车、一辆起亚车过来跟着前往洪顺水泥厂。到水泥厂后,门口有一辆银白色捷达车先开进院里,其他车都陆续跟进院子,车上人都下车站着,有三、四个人往水泥厂办公楼走,有个穿蓝色外套、里层是红色帽子卫衣的人跟在后面,后停在楼门口。有一个老头用铁杆将院门挡上,周某某领着学生往门口走要开门时,其听见办公楼里面有打起来的声音,并看到穿红色帽子棒球衫的人冲进办公楼,后办公楼里飞出来几个凳子,一个穿黑色大衣的人和穿红色帽子棒球衫的人被打出来,穿黑色大衣的人喊学生们上前打架并捡凳子往楼里扔,穿红帽子棒球衫的人也捡凳子往楼里面扔,二人又冲进办公楼几次,都被楼里的人打出来。后楼里的人出来,有两个人满脸是血,学生们就从院子大门跑出去,其被水泥厂的人抓住送到派出所。经其辨认,穿红色帽子棒球衫的人为赵坤。
3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八中学生,2014年10月25日与同学因周某某召集而前往帝嘉宾馆,后来到洪顺水泥厂,看到有人打仗的事实及经过。并证实其看到一个穿黑色大衣的人和一个穿红帽子棒球衫的人在办公楼前往楼里面扔凳子,还看见一个夹包的人、一个穿黄色大衣的人参与打仗。经其辨认,夹包的人为赵亮亮,穿红色帽子棒球衫的人为赵坤,穿黑色大衣的人为杨某某,穿黄色大衣的人为曹某。
3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八中学生,2014年10月25日与同学因周某某召集而前往帝嘉宾馆,后乘车来到洪顺水泥厂,看到有人打仗的事实及经过。并证实其看到有2、3个人在办公楼前往楼里面扔凳子。
35、证人初某某、潘某乙的证言:均证实二人系八中学生,2014年10月25日与同学因周某某召集而前往帝嘉宾馆,后乘车来到洪顺水泥厂,看到有人打仗的事实及经过。并证实二人曾被打,后被警察带回派出所。
36、证人孙某丁的证言:证实其系八中学生,2014年10月25日与同学因周某某召集而前往帝嘉宾馆,后乘车来到洪顺水泥厂,看到有人打仗的事实及经过。并证实穿黑色大衣的人曾喊人参与打架。其在逃跑过程中被抓并被打,后被送到驼腰岭派出所。
37、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郭某丙的妻子。案发当天中午12点,其与郭某丙在洪顺水泥厂附近的卖店吃饭,看见水泥厂跑出来很多人,郭某丙与其先后出去,其看见不少人从水泥厂院门往外跑,还有人往水泥厂东边跑,郑某甲妻子郭某乙让郭某丙开车把水泥厂大门拦上。其还看见郑某甲、郑某乙满头是血的从水泥厂办公室出来,后郑某乙、郭某乙、郑某丙、常某、郑某戊开始砸办公楼门前的几辆车。
38、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郑某甲和白某甲签订协议的中间人,白某甲、杨某某一方和郑某甲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白某甲一方一次性赔偿郑某甲一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合计人民币五万元整,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民事赔偿责任。
39、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九份:证实白某甲出生于1982年9月2日,杨某某出生于1968年7月13日,马某出生于1986年12月21日,赵亮亮出生于1988年2月26日,霍某出生于1988年12月6日,赵坤出生于1972年11月2日,曹某出生于1990年8月25日,董某出生于1990年2月3日,周某某出生于1996年10月21日,九被告人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0、柳河县公安局驼腰岭派出所出具的接警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5日上午11时52分许,驼腰岭镇洪顺水泥厂厂长郑某甲拨打驼腰岭派出所报警电话(0435-7566110)报警,电话中称有人到其水泥厂闹事,让派出所民警赶紧过去。接着,郑某甲女儿郑某丁又拨通驼腰岭派出所报警电话,称有人到洪顺水泥厂闹事。派出所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
41、柳河县公安局驼腰岭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情况说明及匕首照片:证实(1)、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处警。当民警赶到洪顺水泥厂时,水泥厂大门口内有二十余人在朝水泥厂办公楼看,楼内有人打架。民警赶到办公楼一楼大厅门口时,两名男子从大厅内跑出(一名男子四十多岁,身高175左右,上身着黑色呢子大衣,体态较瘦;另一名男子四十岁左右,身高170左右,上身着休闲运动外套,带连体红色帽子,体态较瘦),被民警堵在大厅门口处,随后洪顺水泥厂的厂长郑某甲、郑某乙两人满脸带血的从后面追出来。民警当场制止双方进一步冲突,并将先前两名男子中穿黑色呢子上衣的男子手中的一把匕首和一把镐把夺下,并将两人带至大门口处带上警车。后民警进入办公楼一楼左侧第一个房间内,发现有三名男子侧身躺在室内,且对方有两名年轻男子在用镐把打、脚踹躺在地上的男子,被民警当场制止。因当时场面混乱、现场人员众多、民警人员有限,对现场难以全面控制,经请示后由县局指派刑警队、巡特警大队迅速增援对殴斗人员进行控制,对现场被砸车辆内物品进行登记,并将此事件参与者近20余人当场传唤至派出所、刑警大队进行讯问,并将受伤人员4人送往县医院救治。(2)、民警当场从一名穿黑色呢子风衣的男子身上扣押一把匕首的经过及该匕首的相关情况。
42、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5日12时许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驼腰岭镇派出所电话:有三、四十人到洪顺水泥厂同郑某甲水泥厂人员发生殴斗,多人受伤。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将已控制的参与打仗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查梅河口市居民白某甲因与郑某甲水泥厂有债务关系,当日白某甲纠集多人到洪顺水泥厂向郑某甲要账,在洪顺水泥厂办公楼餐厅内发生殴斗,现将积极参与的霍某、赵坤刑事拘留。此案在进一步侦查中。
43、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白某甲、马某、杨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44、葫芦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巡警四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赵亮亮于2014年11月9日22时许被抓获,后羁押到葫芦岛看守所。
45、柳河县公安局拘留证、辽宁省葫芦岛市看守所羁押证明:证实赵亮亮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0日至11月12日羁押在辽宁省葫芦岛市看守所。
46、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1)、赵亮亮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赵亮亮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3月13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47、柳河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赵亮亮于2012年8月19日被释放。
48、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杨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29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49、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1)、马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4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赵坤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96年12月15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1年2月21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犯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03年3月27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50、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涉案人员图、涉案车辆及车内人员表:证实参与此次寻衅滋事的全部人员、车辆以及纠集人员等相关情况。
51、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五份:证实(1)、案件相关人“杨扒子”(大名不详)、“刘三”(大名不详)公安机关均暂未找到。(2)、案件相关人“刘三”(刘某己),经公安机关多次寻找,现暂未找到。(3)、白某甲、马某、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列为网上逃犯。(4)、白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中,涉及到一辆出租车拉乘涉案人员前往洪顺水泥厂,经公安机关多次联系该出租车司机,该司机不愿出面,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5)、周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曹某于2015年1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董某于2014年11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52、法医出具的伤情说明二份:证实(1)、马某现有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现伤者病情尚不稳定,待恢复后出具正式鉴定。(2)、白某甲头部现有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现伤者病情尚不稳定,待恢复后出具正式鉴定。
53、吉林省柳河医院住院病案三份:证实白某甲、马某、李某乙各自受伤、治疗及花费的情况。
54、吉林新华医院住院病案、出院诊断书:证实李某乙受伤、治疗及花费的情况。
55、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医院CR报告单:证实杨某某的受伤情况。
56、柳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资质证明各七份:证实(1)、郑某甲之损伤系轻微伤。(2)、郑某乙之损伤系轻微伤。(3)、郑某丙之损伤系轻微伤。(4)、李某乙之损伤为轻伤二级。(5)、白某甲之损伤为轻微伤。(6)、马某之损伤为轻微伤。(7)、杨某某之损伤系轻伤二级。
5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柳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并绘制现场平面图三张、拍摄现场照片十一张。
58、损坏车辆照片六张:证实案发现场被损坏的车辆及相关情况。
59、赔偿、谅解协议书及收据:证实(1)、2015年2月14日郑某甲一方与白某甲一方自愿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白某甲一方一次性赔偿郑某甲一方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合计人民币五万元整,双方均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2)、郑某甲于2015年2月14日收到白某甲等人赔偿款五万元整。
60、讯问录像截图一张:证实案发当日及讯问时赵坤的着装情况。
61、讯问录像光盘十五张:证实各被告人的讯问经过,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
综上,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各被告人均无异议,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各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起因、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能够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甲、杨某某、马某、赵亮亮、霍某、赵坤、曹某、董某、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有证人常某、罗某某、孙某甲、李某丁、薛某某、宋某某能证实赵坤曾进入办公楼、后在办公楼外参与殴斗的事实与经过,被告人赵坤辩称其没有参与打架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杨某某、马某、赵亮亮、霍某、赵坤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董某、周某某明知白某甲等人寻衅滋事仍积极组织人员参与,与白某甲等人系共犯,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甲、杨某某、马某、曹某、董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亮亮、霍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亮亮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经社会调查,被告人白某甲、杨某某、马某、霍某、曹某、董某、周某某适宜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赵亮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
五、被告人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六、被告人赵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
七、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八、被告人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九、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阳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岳百信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