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铁男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2:54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铁男,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住柳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2年12月4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4月1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9月16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铁男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铁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7月末某日,被告人王铁男跳院墙潜入柳河镇居民麻某某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将放在院内的一组三片废旧的暖气片盗走,后被麻某某发现,将暖气片追回,将王铁男放走。2014年9月1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铁男再次到麻某某门前窥探,被麻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王铁男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王铁男对2014年7月末某日盗窃麻某某家暖气片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铁男盗窃3片废旧暖气片重量为150斤。价值为12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铁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末某日,被告人王铁男潜入柳河镇居民麻某某家中,将放在院内的一组三片废旧的暖气片盗走,后被麻某某发现,将暖气片追回,将王铁男放走。2014年9月16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铁男再次到麻某某门前窥探,被麻某某发现并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王铁男抓获。经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王铁男盗窃废旧暖气片价值为120元。

经审理查明,能证明上列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王铁男供述:大约一个多月前,在柳河镇的一户人家,其翻杖子进入院里,将一组旧的暖气片(三片)搬出院外,走了三、五米远,被这家的男子抓获,男子看其可怜,将其放走,2014年9月16日其又去这家院里看时,又被男子抓获,男子报警。

2、被害人麻某某陈述:大约一个半月前,其回家看见有人搬其家的暖气片,其说这是其家的,那人说一分钱没有了,没吃饭呢,其看那人可怜,让那人走了。2014年9月16日其在家院子里坐的,看见有人往其家看,其看又是那个人,就报警了。暖气片放在其家南侧院门的门洞里,事发的第二天被其卖了。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被盗现场系封闭的院落。

4、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铁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5、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铁男分别于2012年12月4日、2014年4月11日被释放。

6、柳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本案涉及的废旧暖气片三片鉴定价值120.00元。

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铁男的自然情况,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8、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铁男于2014年9月16日被抓获归案。

9、光盘:证实公安机关在讯问被告人王铁男的过程中无刑讯逼供行为。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王铁男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铁男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铁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铁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铁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邵泽今

人民陪审员  贺广武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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