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12刑初4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成山,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土顶镇派出所管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白杨树村白杨树屯。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被告人刘青芝,女,1936年12月12日出生,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土顶镇派出所管区,住长春市双阳区上东国际小区8栋4单元310室。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诈骗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3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成山于2011年夏,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的条件下,与被告人刘青芝共谋,在村治保主任丁福臣(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刘青芝的低保户名义向政府申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诈骗人民币10 000元整,该补助款归李成山非法占用,并于2012年2月28日归还10 000元给双阳区太平镇财政所,其中5 000元由李成山归还,其余5 000元由丁福臣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李成山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青芝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丁福春、李昌龙等人证言;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共谋,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成山于2011年夏,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泥草房改造补助的条件下,与被告人刘青芝共谋,在村治保主任丁福臣(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利用刘青芝的低保户身份,以刘青芝名义向政府申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诈骗人民币10 000元。该补助款被李成山非法占用。李成山于2012年2月28日向双阳区太平镇财政所返还全部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成山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刘青芝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3.情况说明,证实:李成山诈骗案中的涉案人员张向阁、康文辉、史国军、孙立国、程中和、张金良和刘子艳暂未找到。
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长春市双阳区2008年农村泥草房改造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全区2011年农村泥草房改造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证实:长春市、双阳区关于泥草房补助工作的相关规定。
5.泥草房改造农户申请表、竣工验收表、农户补助资金申请表,证实:刘青芝申请泥草房补助的基本资料。
6.泥草房补助资金发放名单,证实:刘青芝已领取10 000元补助资金。
7.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成山已返还赃款10 000元。
8.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齐兵暂未找到。
9.证人丁福臣证言,证实:2011年我在太平镇白杨树村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主任,同时负责泥草房改造补助工作。2011年初,杨明的父亲杨旭东找到我说他家房子不行了,要求改造。我说他家的房子是两面青,符不符合改造标准我不知道,可以上报,如果上面不批,不要埋怨。我把杨旭东家的旧房子照片、杨明的头像相片交给村会计魏福庆,由他填写申请表报到太平镇政府,同时上报的还有白杨树村4社的刘青芝等人,共计10户。后来,太平镇副镇长齐兵给我打电话说这10户申请表中的照片看起来不合格,可能不会批,让我把这10户照片换了,我就让我哥丁福春拿着村委会的相机在别的村找了10户泥草房,偷拍了照片,由我去太平镇政府把申请表中的旧房照片换成偷拍的照片。2011年末太平镇政府把这10户的补助款发放下来,每户1万元钱。2012年双阳区纪委对这10户的补助款情况进行调查,刘青芝上缴了5千元。刘青芝的补助款是她姑爷李成山以她的名义申请的,刘青芝在白杨树村没有住房,不符合政策,补助款是李成山去取的。在这10户农民申报补助款过程中我没有得到好处。
10.证人丁福春证言,证实:我是太平镇白杨树村农民。2011年白杨树村进行泥草房改造,申请表上的照片是我照的。是村治保主任丁福臣找我照的。丁福臣找我照片没给我钱,就是白帮忙。
11.证人李昌龙证言,证实:2011年我任白杨树村村书记。当时村里有40多户申报了泥草房改造。由于看不到房子墙里的结构,不能确定是否合格,老百姓要求我们必须给报上去,我同意了。后来纪委查出有10户不合符条件。泥草房改造都是丁福臣和魏福庆填表,我看完后上报的。我不知道这10户房子照片与实际要改造的泥草房不符的事。在申报过程中我没有弄虚作假行为。
12.被告人李成山供述和辩解,证实:2011年夏天,我找到我们村治保主任丁福臣跟他说我想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他说我家的房子是砖瓦房,我家不是低保户不符合规定。我说我丈母娘刘青芝是低保户,我顶她的名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求他帮忙,丁福臣说:“我看看吧。”过了一个多月,丁福臣找我要刘青芝的身份证。当年年底丁福臣告诉我泥草房改造的补助款下来了,让我去太平镇政府领钱,我就领着刘青芝到太平镇政府领了泥草房改造款一万元。第二年春天,丁福臣、李长龙、魏福庆找到我说上面查泥草房改造补助款的事,我的房子不符合补助规定,要我把补助款拿回去。我准备了五千元钱通知魏福庆去我家取走了。我是以我丈母娘刘青芝的名义申请的泥草房改造补助款,我家的房子在2011年申请泥草房改造前是砖瓦结构。我想政府补助款能整点就整点,自己维修房屋就能少花点。得到钱后,我家的窗户由原来的木头窗户换成塑钢窗,瓦由石棉瓦换成了琉璃瓦。我顶刘青芝的名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跟她说了,她同意了。我没给丁福臣好处。
13.被告人刘青芝供述和辩解,证实:大约三四年以前,屯里有人说修房子政府给补助款。李成山跟我说,因为我是低保户,能申请泥草房改造补助款,他顶我名向村里申请补助,我同意了。他具体怎么办的我都不知道。过了一段时间,李成山领着我到太平政府领取了泥草房改造补助款。具体多少钱我忘了,我把钱给李成山修房子用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李成山、刘青芝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山伙同被告人刘青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李成山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青芝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李成山、刘青芝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成山无前科,属偶犯,且已全部返还赃款,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刘青芝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成山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被告人刘青芝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昊天
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 一 六 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公衍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