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2刑初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甲,女,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于2012年1月21日至2月7日期间,明知刘海军、管延民等人在齐家镇郭家村班某甲家实施赌博活动,仍为其打电话召集人员,并在赌局上抽红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于某甲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兴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刘海军、管廷民的赌局抽红和打电话召集人员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于2012年1月21日至2月7日期间,明知刘海军、管延民等人在齐家镇郭家村班某甲家实施赌博活动,仍为其打电话召集人员,并在赌局上抽红从而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于某甲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3、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刘海军、马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许某甲、班超、班某乙因赌博已被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艾某甲、王某丙、尹某某、李某甲、刘某甲、张某甲、于某乙、代某某、刘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姜某某、刘某丙、张春平、王某己、艾力峰、魏某甲、赵某某、魏春福、崔某甲、班某乙等人因参与2012年1月21日至1月29日刘海军和管延民的赌局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5、情况说明,证实:刘海军、管延民赌博一案案卷中的涉案人员于某甲同于小凤为同一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在刘海军家有赌局,是刘海军放的局。
2、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在刘海军家有赌局,是刘海军放的局。
3、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在刘海军家有赌局,是于某甲负责抽红。
4、证人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自己到刘海军家赌博,当时有自己、管延年、李某乙、张某丙、郭某某、姚某某、常某某,剩下的就不认识了,能有20人左右,刘海军提供的扑克,刘海军媳妇抽红。
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管延民找到我让我上他的赌局上放哨,我答应了,我和他到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赌局设在二社班家,采用推扑克方式赌博,参赌人员好几十人,我负责在屯子外边道口放哨,任务就是看着警察,看见警察来抓赌我就报告局东,局东发给我一部手持机,我就用这台手持机和赌局上联系。赌局是刘老强子(刘海军)和管小子(管延民)两个人合伙设的赌局
6、证人许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大年年前的一天刘海军找到我让我到他开设的赌局上站岗放哨,答应每天给我100元,我当时同意了,我和刘海军来到我们郭家村二社班闯家,赌局设在班闯家,我负责在班闯家门口站岗放哨,主要任务就是防止警察抓赌,发现情况不好立即报告局东,另外我还负责帮忙管理来参赌人员停放车辆,我一共干了十多天,得了600元钱工钱,钱是刘海军和管小子(管延民)给我的,还欠我几百元钱没给。赌局是刘海军和管小子(管延民)两个人的。
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初一到正月初九,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中管小子和刘老强子设赌抽红,自己为他们站岗放哨,每天给自己一百元,一共九天,应该给九百元,实际给七百元。有个叫老九的安排自己在班闯家南边大地站岗,为赌局放哨,班闯给自己一部对讲机并教会自己怎么用,告诉自己如果有抓赌的就用对讲机喊话报告赌局上的人,防止警察抓赌。一共有七、八个人站岗放哨,有自己、班某甲、王某甲、许大军、班德才(班老六)、管小子亲属老九、老九的连桥、刘海军儿子。同时证实:大年之前刘海军自己在班某甲家放局的,年后和管延民合伙放的局。
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月21日至1月29日,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闯(班某甲)家,刘老强子和管小子设赌抽红,自己给他们站岗放哨,防止警察抓赌,刘老强子一共给自己1600元钱。一起站岗放哨的还有马某某、班闯、老九(管小子的小舅子)、老九的连桥、许大军、班老六(班闯的老叔)、刘老强子的儿子。
9、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初五、初六自己和父亲姜维昌在齐家镇郭家村二社刘老强子和管小子设的赌局上参与赌博,自己去这两次每次都有三十多人参赌。
10、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12年大年前后,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海军和管延民设的赌局,刘海军妻子于某甲负责抽红,每次都有三十多人参与赌博。
1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大年前后,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年前是刘海军放的赌局,年后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九是刘海军和管延民放的赌局,每次都有三十多人参与赌博。刘海军妻子于某甲和管延民亲属王大国子抽的红。
12、证人于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大年前后,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年前是刘海军放的赌局,年后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九是刘海军和管延民放的赌局,年前是于某甲负责抽红,年后是于某甲和管小子负责抽红。
13、证人魏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大年前的几天我去齐家乡郭家村二社班闯家参与几次赌博,刘海军和妻子于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玩的,放局的是刘海军,抽红的是于某甲,二十抽一,放哨的有郭家六队徐大军,班闯,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参与放哨,参赌现场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年前我玩时王萍推过,于某甲也推过,其他不推的就押,赌博方式就是推扑克,押的最少一把10元钱,多的一、二百元。大年以后,也是今年正月初八,初九我又去了两次,地点还是班闯家,这次是刘海军、管小子两个人的赌局,抽红的除了于某甲外,还加了一个二十左右岁的小伙子,他是管小子的人,这时局就大了,推的他是外来的,放哨的就加人了,好几道岗哨,岗哨的还是班闯、徐大军等人,参赌人员每场都三、四十人。
1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期间,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开始是刘海军放的赌局,后来是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九是刘海军和管延民放的赌局。现场有抽红的,刚开是于某甲在现场负责抽红,后来老强子和管小子合伙放局有专人负责抽红。
15、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年前腊月二十八、九至年后正月初七之间,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老强子和管小子放的赌局。
16、证人代某某证言,证实: 2012年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老强子和管小子放的赌局。
17、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1月22日前后,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老强子和管小子放的赌局。
18、证人魏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过年前后,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老强子和管小子放的赌局。
19、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腊月二十八那天,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老强子和管小子放的赌局。
20、证人刘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正月初几时,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
21、证人孙某某、王某辛、王某戊、班某乙、王某丙、刘某乙、王某丁、艾某乙证言,证实:上述8位证人均实了2012年正月初的时候参与刘海军和管延民的赌局了。
22、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自己在双阳区长岭乡郭家村刘海军家赌博,是刘海军放的赌局。2012年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七是刘海军妻子于某甲打电话找自己去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也是刘海军放的赌局。自己去好几次,每次大约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每次自己参与赌博时现场的物资大约有两万元钱左右。赌局是刘海军放的,刘海军的媳妇抽红。
2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 2012年2月7日,自己在双阳区长岭乡郭家村刘海军家赌博,是刘海军设的赌局。刘海军的妻子于某甲负责抽红。
24、证人许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下午,自己在双阳区长岭乡郭家村刘海军家赌博,当时参与赌博的还有郭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白某某、常某某、姚某某、张某丙、崔某乙,剩下的人自己就不认识了。刘海军提供赌博用的扑克,刘海军的媳妇负责抽红。
25、证人常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自己在双阳区长岭乡郭家村刘海军家赌博,是刘海军放的赌局。2012年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七,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海军和管小子放的赌局。每次都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刘海军每天能抽红七、八千块钱。
26、证人崔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自己在双阳区长岭乡郭家村刘海军家赌博。2012年春节之前,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某甲家参与赌博,是刘海军和管小子放的赌局。
27、证人王某壬证言,证实: 2012年2月7日晚上,自己在双阳区长岭乡郭家村刘海军家赌博,当时参与赌博的还有王某乙、李某乙、郭某某、姚某某、张某丙,剩下的人自己就不认识了。刘海军提供赌博用的扑克,组织我们推扑克,刘海军的媳妇负责抽红。
28、证人崔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年前四、五天,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16社方威的叔叔家参赌。管小子和方威设的赌局。2012年正月初二到正月初十,自己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二社班闯家参赌。这次是管小子和刘老强子放的赌局。刘老强子每天能抽红一万元钱左右。每场都有二三十人参赌。
29、证人艾某甲证言,证实:自己参与刘海军和管延民的赌局了,自己负责放哨。
30、证人班某甲证言,证实:自己为刘海军、管延民的赌局提供场地的事实。
3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2月7日晚间8点多钟,在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大队刘海军家参与赌博了。赌局是刘海军放的,刘海军的媳妇抽红。
32、证人王某乙、刘某丁、张某丙、白某某、许某乙、证言,证实了均参与2012年2月7日的赌局了,在刘海军家,是于某甲负责抽红的,参与赌博的能有二十多人。
(三)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刘海军供述,证实:2012年2月7日晚上五点多,自己媳妇于某甲和王某乙、郭某某、王某庚、张某丁、管延年来自己家推扑克赌博,当时自己媳妇于某甲负责抽红,自己在现场看热闹,后来又来了二十来人,玩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把我们都抓了。这次赌博是于某甲召集的,自己没参与,就是看热闹了。2012年1月21日到2012年1月29日,自己和管小子(管延辉)合伙在双阳区长岭乡郭家村二社班闯家放了九天赌局。参赌人员部分是我俩召集的,还有一部分屯邻自己来的。自己召集过去的人员都是自己天天开车拉着去的,自己和管小子基本上每天能保证二十多人参与赌博,每次都是推扑克。每天给班闯家二百元钱,这九天参与放哨的人员有五六个人,其中自己找的放哨的有班闯、王二、姓马的、许大军,管小子找来的他的小舅子和他小舅子的两桥。六个人轮流站岗,每天最少保证三道岗,管小子买了五个对讲机分给这些站岗的。其中班闯还有管小子的小舅子和管小子小舅子的两桥是车岗,王二和老马还有许大军是人岗,每天给这些站岗的车岗二百元,人岗一百元。赌具扑克是自己提供的。自己和管小子一共抽红大约五、六万元。
2、同案犯管延民供述,证实:2012年正月我和刘海军一起联系几个平时好参与赌博的人到长岭子郭家二社设赌局,我俩找到二社的班某甲(也叫班闯)并和班某甲说好在他家平房作为赌博场所,每天给他200元钱作为费用,一共在班闯家玩了10天左右。参赌人员都有徐老大(女,双阳街里的),闫老四(双阳街里的,西郭家转盘附近住),姜维昌,老皮,刘老十,刘老九,刘少武,还有长岭子当地老百姓,能有三、四十多人参与赌博。每天大伙轮流推押,人员不特定,每天都几十人参赌。抽红是二十抽一,就是赢了200元给我们10元钱,抽红的人有刘海军媳妇,还有王大国。抽红的人是我和刘海军安排的,抽红钱给我俩,我俩给抽红的人每天每人开一百元工资。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于某甲供述和辩解,证实:2012年春节前后刘海军因为参与在齐家镇郭家村2社老班家的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理了,自己知道这件事情,自已去过赌博现场一次,但是没有参与抽红,也没有打电话找人来参与赌博。庭审中,于某甲供述召集参赌人员,并在赌局上抽红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召集参赌人员,无异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帮助刘海军、管延民的赌局抽红和打电话召集人员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于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于某甲无前科,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南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