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2刑初2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红,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曾又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2月27日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09年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张玉平,系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9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28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5)第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审判,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红及其辩护人张玉平、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红、高云(在逃)预谋行骗”高云便纠集隋淑芝(在逃)、陈某某,王红纠集司机王某甲,在早市、大街上专门寻找戴着金银首饰的老年妇女为作案对象,由高云上去问老年妇女知道不知道会算卦的人,接着隋淑芝上前称自已知道,二人便将该妇女领到王红面前,王红自称是会算卦的老太太的孙女,一起来到居民楼下,谎称算卦戴金银首饰心不诚,诱骗妇女把首饰交给王红,乘妇女上楼算卦之机,骗取财物逃之夭夭。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陈某某负责跟踪看被害人是否报案,王某甲明知诈骗而驾车提供帮助。该团伙于2015年8月至9月,流窜实施诈骗作案。
1、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015年8月2日早6时许,窜至黑龙江省肇州市啤酒厂门口早市,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一副耳钉和一枚戒指,价值人民币1404.00元。王某甲参与该起案件时,不明知其他被告人去诈骗去。
2.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015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窜至吉林省长岭县秋林商场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一枚戒指、一副耳环、一条金项链和现金180元。黄金项链和黄金耳坠经价格中心认定价值分别为3907.00元和1769.00元。合计人民币5856.00元。
3、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
2015年8月4日早8时,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以迷信看病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钱包和140元的现金。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该黄金手镯和黄金项链价值分别10200.00元和5382.00元。合计人民币15722.00元。
4、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O15年9月20日早7时许,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亚麻早市附近,以迷信看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一条金项链、一副金耳环、两枚金戒指、两枚银戒指、一只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以及现金60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两枚黄金戒价值分别980.OO元和1225.00元,黄金项链价值3430.O0元,黄金耳环价值490.00元,一只银手镯价值175.00元,一枚银戒指价值56.00元。合计人民币6956.00元。
5、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
2O15年9月20日中午11时许,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附近以迷信看病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一条金项链、一个金耳环及300.00元现金。经价格中心认定,该项链和耳环价值分别3572.00元和1383.00元。合计人民币5255.00元。
6、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015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程师街早市附近,以迷信看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蔺某某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和几十元钱。经价格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分别49OO.00元和490.00元。合计人民币539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红诈骗6起、陈某某参与诈骗6起,诈骗总额为人民币40903.00元;王某甲参与诈骗5起,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17.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红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的罪名和事实亦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红在量刑上有如下从轻及减轻的情节:
一、本案属于简单结伙作案,在犯罪的过程当中,没有恶劣的做法,只是实施了构成诈骗犯罪的行为,也是在她人的提议之下,才参与进来的,所以,被告人王红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王红在案发后能够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且当庭认罪,具备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件;
三、被告人王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他积极主张和要求其家属帮助退赔赃款,尽量减少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正是在她再三坚持下,才将其他两位被告家属和各被害人聚到法院,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见她确有悔罪表现;
四、被告人王红积极退赃,具备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五、被告人王红家属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条件。
由于被告人王红所实施犯罪的情节较轻,案发后自己能够坦白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家属努力下,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不仅相应减少了社会危害性,还取得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所以被告人王红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经审理查明: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红、高云(在逃)预谋行骗”,高云便纠集隋淑芝(在逃)、陈某某,王红纠集司机王某甲,在早市、大街上专门寻找戴着金银首饰的老年妇女为作案对象,由高云上去问老年妇女知道不知道会算卦的人,接着隋淑芝上前称自已知道,二人便将该妇女领到王红面前,王红自称是会算卦的老太太的孙女,一起来到居民楼下,谎称算卦戴金银首饰心不诚,诱骗妇女把首饰交给王红,乘妇女上楼算卦之机,骗取财物逃之夭夭。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陈某某负责跟踪看被害人是否报案,王某甲明知诈骗而驾车提供帮助。该团伙于2015年8月至9月,流窜实施诈骗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015年8月2日早6时许,窜至黑龙江省肇州市啤酒厂门口早市,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一副耳钉和一枚戒指,价值人民币1404.00元。王某甲参与该起案件时,不明知其他被告人去诈骗去。
2.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015年8月3日中午12时许,窜至吉林省长岭县秋林商场附近,采取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一枚戒指、一副耳环、一条金项链和现金180元。黄金项链和黄金耳坠经价格中心认定价值分别为3907.00元和1769.00元。合计人民币5856.00元。
3、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
2015年8月4日早8时,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以迷信看病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于某某一只黄金手镯、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钱包和140元的现金。经价格认证部门认定该黄金手镯和黄金项链价值分别10200.00元和5382.00元。合计人民币15722.00元。
4、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O15年9月20日早7时许,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亚麻早市附近,以迷信看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王某乙一条金项链、一副金耳环、两枚金戒指、两枚银戒指、一只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以及现金60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作价,两枚黄金戒价值分别980.OO元和1225.00元,黄金项链价值3430.O0元,黄金耳环价值490.00元,一只银手镯价值175.00元,一枚银戒指价值56.00元。合计人民币6956.00元。
5、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
2O15年9月20日中午11时许,窜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学府路附近以迷信看病为由诈骗被害人张某某一条金项链、一个金耳环及300.00元现金。经价格中心认定,该项链和耳环价值分别3572.00元和1383.00元。合计人民币5255.00元。
6、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伙同高云、隋淑芝于2015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程师街早市附近,以迷信看病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蔺某某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戒指和几十元钱。经价格中心认定,该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价值分别49OO.00元和490.00元。合计人民币5390.00元。
综上,被告人王红诈骗6起、陈某某参与诈骗6起,诈骗总额为人民币40903.00元;王某甲参与诈骗5起,诈骗金额为人民币39179.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另查明,三被告人的亲属将所骗赃物作价款返还六位被害人,并得到六位被害人的谅解,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三被告人照片及三份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王红、陈某某、王某甲的自然情况及陈某某、王某甲无前科劣迹的事实。王红于2006年因诈骗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O09年刑满释放。
2、到案经过,证实: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三人系被公安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抓获到案。
3、一张长岭县荣昌金店信誉卡及一张长岭县天宇商城顺达金店信誉卡,证实:马某某被骗取的黄金项链重15.32克,黄金耳环6.936克。
4、情况说明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诈骗交通工具×××号,白色现代名途轿车一台。2015年9月分局民警在哈尔滨市抓捕王红等人时,王红使用的作案车辆是一台白色现代汽车,车牌×××;在双阳作案的车辆是江淮瑞鹰汽车,车牌×××,该车在抓捕时停放在佳木斯市,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未对此车做扣押。
5、情况说明,证实:哈尔滨市南岗分局松花江派出所于2015年11月30日出具说明:我单位将被害人蔺某某的身份信息录入错误。经核实被害人蔺某某真实的身份信息×××,即出生日期:19580716
6、照片,证实:作案用的车牌×××白色现代汽车,照片;作案用的车牌×××江淮汽车,照片。
7、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O08)里刑初字第116号,证实:被告人王红曾因犯诈骗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OO元。(2007年5月27日拘留,)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其陈述证实:2015年8月4日早上6时许,我去双阳客运站早市溜达,在客运站早市南侧的一个水果摊前一个60多岁的女的,问我知不知道附近有一个会看病的老太太。我说我不知道,刚说完,又来了一个女的50多岁,左侧乳房拉掉了,和我们说,她知道这附近有一个会看病的老太太,就把我和第一个女的领到松泰小区东北方向的第二个楼下,到楼下后,一个40岁左右的女的,自称是会看病的老太太的孙女,她给她奶奶打了一个电话,问能不能给我们算。电话里说能,并还说你们要把钱和金银首饰放在一起不能戴在身上,需要放在五楼的佛像下面压着,你出来的时候再拿走。我把手镯、项链、140多元现金放在我的蓝色钱包里,让第三个女的拿到楼上,不一会儿她下来和我说,让我上楼去取钱包。我走到五楼敲门,发现根本不是看病的人,我下楼后这几个女的都不见了。我的手镯、项链和现金都被骗走了。被骗了一个43.59克的表面带有豆腐花纹的千足金黄金手镯,一个23克竹节形状的千足金黄金项链,一个蓝色钱包和包里的140元钱。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其陈述证实:2015年8月3日上午10时许,我在吉林省长岭县秋林商场对面的中国农业银行门口的台阶上面坐着,这时来了一个年龄大约在50岁左右的女子,身高160cm左右,偏胖,屁股挺大,说跟我借个火,她点完烟之后说这附近有一个算命的,问我知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我说不知道,我俩就坐在台阶上面唠嗑,过了大约五分钟左右又来了一名女子,身高155cm左右,偏瘦,她上身穿一件白色衣服,还戴了一顶白色的帖子,说她的女儿丢了,还说这附近有一个会算卦的人,问我俩知不知道在哪。我俩说不知道,她就让我俩领着她在这附近找,我说我不知道在哪,我还得在这等我姑娘。这时,又来了一名女子,身高大约165cm,偏瘦,梳个刷子,说她奶奶今年82岁,就在这附近住,会算卦,那个丢孩子的女子说让我和她一起去。我和后来的那名女子和丢孩子的那名女子就从秋林商场对面的马路往西走,走到秋林商场西面的路口往北走,又走了50米左右,路西有一个楼,说她奶奶会算卦的那名女子领着我俩在最西面那个门栋门口停下来了,对我说你得把随身携带的金银首饰都摘下来,压在我这,之后你自己上楼去找我奶奶算卦,等你算完下来,我再把你的金银首饰给你。我同意了,然后我就把我随身携带的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戒指摘下来,我耳朵上面戴着的一对金耳环摘不下去,那名女子帮我摘的,我都交给了她,她就让我上五楼,我就上去了,我上到五楼没有找到算卦的人,我就下楼,那几名女子已经走了,我就知道我被骗了。金项链和金戒指一起买的,重量15.32克,金耳坠重量6.936克,有180元钱。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其陈述证实:2015年9月20日上午7时许,我去哈尔滨市香坊区亚麻厂早市买菜,走到中山小学门外的时候,有一个女的就上来和我说这附近有一个老太太给人算命特别准,她说她的女儿被他的女婿给打跑了,这个老太太给算出来在什么地方,之后跟我说你儿子最近是不是身体不好,睡眠不好。我一听她这么说我就觉得她说的挺准的,我就问该怎么办。她说我给你祈福,就把我领到亚麻小区36栋楼下,从楼上下来一个女的,跟我一起来的那个女的,对下楼这个女的说我一直想去看看你奶奶,给你奶奶点钱。这时候自称是算命老太太的孙女的人跟我说我家都信佛,不要钱,你要是心诚就过三天给买二斤苹果,上柱香,还说你这个老太太心眼好,我奶奶会算卦,说你儿子最近失眠睡不着觉,一会让我奶给你求一道符就好了,然后她又跟我说你把身上的金银首饰都摘下来,压在她家佛台下面祈祷。我就把我的一条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两个黄金戒指、两个银戒指、一个银镯子放在我的一个小红手包里,包里还有600元钱,交给她了,她就上楼了。过了一会她下来说让我在外面走一百步然后去三楼取东西,她的奶奶在给我写一道符。我上楼以后发现根本没有这个老太太,我意识到被骗了。我被骗的一枚黄金戒指是4克的圆形镂空的,另一枚黄金戒指重量5克的菱形戒指;一对黄金耳环重量2克;一条黄金项链重量14克;一个银镯子重量25克;两个银戒指重量8克。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其陈述证实:2015年9月20日11时40分许,我在学府路九转小蘑门口等车,然后有一个女子走到我跟前问我认不认识附近有一个会看病的老太太,她家还有一个傻小子。我说我不认识,之后对面又过来一个女的。她说她认识。先和我搭讪的女子就说你带我俩去。我说我不去,那认识老太太的女子说必须要两个人。我说我着急赶车回家。那名搭讪的女子就说阿姨,你就陪我去吧。我就答应了,然后那个认识老太太的女子带着我俩去对面的浦发银行楼下去找那个会看病的老太太,这时对面过来一个女子,那个认识老太太的女子就说这就是你们要找的会看病老太太的孙女,让她孙女领着你们去看病,说完她就走了。老太太的孙女就给她奶奶打电话,电话里的老太太算出我有五个孩子,两个儿子,三个女儿,算的很准,我就信了。老太太的孙女把我们领到浦发银行旁边的那栋楼下,离浦发银行最近的楼道门口,老太太的孙女说我奶奶在这栋402室,你单独上去看病,看完病就下来,看病的时候必须把身上的金首饰、钱都压案子上,完事了,就把自己的东西拿回去。我就把我的金项链、金耳环、钱包都给会看病老太太的孙女,我看见老太太的孙女拿着我的东西上楼,并交给了和我搭讪的女子,老太太的孙女对我说你上去。我就上楼去找那个会算命的老太太,上楼后没找到老太太,我就下楼,发现这两名女子都不见了,我的东西也没了,我就知道我被骗了。我被骗去一条金项链,价值4000元,一对金耳环,价值1500元,还有300元现金。
5、被害人蔺某某的陈述,其陈述证实:2O15年9月21日7时许,我在哈尔滨市北秀宾馆附近的一个早市买东西,这时过来一个大约四、五十岁的女子,他问我这附近有没有一个给人看病的姓李的老太太。我说不知道,之后又过来一个女子说她知道这个姓李的老太太,之前给我算命找女儿,算的挺准的。打听我看病的女的让我陪她一起去,我答应了,然后她俩就带着我到旁边一个小区,刚到小区门口,遇到一个自称是这个姓李的会算命的老太太的孙女。第二个搭讪的女的就问老太太的孙女你奶奶在不在家。老太太的孙女就开始打电话,说她奶奶在家,老太太的孙女说她奶奶在这栋楼402室,之后让你们上去看病,看完病就下来,并说看病的时候必须把身上的金首饰、钱都压案子上,等上去看完后就把东西还给你们。我就把我的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给了会看病老太太的孙女,她就上楼了。过了一会她下楼对我说你上去吧,我奶奶在402室等你。我就上楼去找那个会算命的老太太,我到402室的时候,402室的人说没有这个老太太,我就下楼,发现这两名女子都不见了,并且我放在楼下的菜花和大枣都被他们拿走了。我被她们骗了一条20克的金项链,一个2克的金戒指,40元钱。
6、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其陈述证实:2015年8月2日早上6点多钟,在肇州啤酒厂门口的早市附近,我正在买菜,先是一个戴帽子的女说要找人看病,后来出来一个女的说他奶奶会看病,后来的女的说我心不诚,让我把我戴的两个耳钉和一个戒指用一块钱包起来,然后被她拿走了,她让我到附近静雅视界小区的二楼去看病,我到那个地方后,没有找到会看病的人,我回来她们都已经不见了。我就知道我被他们骗了,骗我一个戒指和一对耳钉,总价值1404.00元人民币。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王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2004年因为诈骗被有期判刑三年,出狱后我自已做点买卖也没挣到多少钱,最近一段时间我儿子上学欠了不少钱,我都是用透支卡刷的。2015年5、6月份的时候我在佳木斯市参加婚礼的时候遇见了我以前在监狱服刑的狱友高云(二姐),她也和我一样也是因为诈骗判的刑。我当时就和她研究还想骗钱,她也同意了。我俩一研究,她就又找了两个女的就是隋淑芝(三梅)和陈某某,这两个女的我以前不认识。我和高云我俩又研究租台车,由于租车要交押金和留身份证我俩就没租。我提议找我的一个朋友王某甲,王某甲有一辆黑色吉普车,车号:×××,我和王某甲关系还不错,我就找的王某甲,我当时和王某甲说雇他和车,每天给他一百元钱,车加油都归我。王某甲当时也没问我干什么就同意了,之后我和高云、隋淑芝、陈某某我们在一起研究怎么骗人。我们研究王某甲开车把我们拉到一个陌生的城市,我们专门在大道上找带金银首饰的老太太骗,发现目标后先是由高云上前说找人算卦,之后隋淑芝上前说她知道算卦那家,她俩把老太太往居民楼附近领,我在边上偷听她俩和老太太的唠嗑知道老太太家里的一些情况,之后我再从一边过来冒充能算卦的人的孙女,陈某某在一边跟着给我们打眼,我们一起骗老太太,让把身上带的金银首饰摘下来放到我们这,之后把老太太自己骗上居民楼,我们四个就跑,由王某甲开车拉我们离开这个地方。开始的一次王某甲不知道,后来他知道我们是出来诈骗了。2015年8月份具体日期我记不住了,当天凌晨十二点我和高云、隋淑芝、陈某某坐着王某甲驾驶的×××的车去的大庆市肇州,当时我们也没有具体的作案目的地,在早上六点钟的时候就到了肇州县,当时王某甲在肇州外环等的我们,我们四个女的打车来到肇州县一个早市附近。我们四个人在附近找作案的目标,当时发现一个老太太,高云就上前搭话问老太太知不知道附近有看病的,我上前说我就是看病老太太的孙女,就这样我和高云就把这个老太太领到了附近的一个小区,隋淑芝和陈某某在后面跟着,我俩当时让这个老太太把身上的金银首饰拿下来押在高云手里,这个老太太就把身上的金银首饰放在了高云手里,之后我们让这个老太太进一个门栋上二楼,老太太上楼后我们四个就打车跑了,到外环找的王某甲,坐上车之后我们继续往吉林方向走,由于走错道了直接走到长岭县了,当时我们就让王某甲把车停到长岭县挺繁华的一条街道的边上,我们四个就下车了,我们在一个商场的对面看到了一个老太太在路边的一个商场的台阶上坐着,这个老太太还带着金项链和金戒指,高云第一个上去和这个老太太说找一个算命的,之后隋淑芝上前说也要找一个算卦的,她们唠了几句嗑之后我又上前说我奶奶今年八十多了能算命,我说我领这个老太太去算命,我和高云还有隋淑芝领着这个老太太往居民区走,陈某某一直在边上给我们打眼,我们把这个老太太骗到了商场边上一处小区,当时骗这个老太太把身上戴的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金坠,还有一个金戒指放到我的手里,让这个老太太上一个门栋的五楼,老太太刚上楼我们四个人就跑了,当时我们出的小区打了一辆出租车,让出租车把我们送到长岭县的出城口,之后我又给王某甲打的电话让他开车到出城口接的我们,接到我们后我们就开车往长春来了。第三次我们当天开车到长春市,晚上我们几个在长春市火车站附近找了一家洗浴住下的。第二天起早我们就开车往中东大市场去,准备在那作案,到那后发现中东大市场没开门,当时旁边有招呼去双阳的大客车,我们就开车跟着这个大客车来到了双阳区,我们打听人找到了双阳区的一个早市,当时王某甲把车停下了我们四个就下车,在早市找了一会儿,高云就发现了一个老太太。这个老太太身上戴着金项链和金手镯。高云第一个上前和这个老太太说找一个算卦的,她孩子丢了,接着隋淑芝上前说她的乳房切除了,她知道这附近有一个算命的算的准,之后她俩就把老太太往居民区领,我上前说我就是能算卦的那个老太太的孙女,之后我和高云还有隋淑芝一起领着老太太走,陈某某还是在一边给我们打眼放哨,我们三个人把这个老太太领到一个小区的院里,我说让这个老太太把身上戴的金银首饰都先摘下来放到我这,不能戴金银首饰上楼算命,这样心不诚,等算完下来我再还给你。这个老太太就信了,把她戴的一个黄金手镯和一条黄金项链摘下来放到我手里,我让她进一个门栋的五楼,这个老太太上楼后我们几个就跑了,跑出挺远又给王某甲打的电话接的我们,我们开车走了。2015年9月初的时候,我们五个人又开车去的哈尔滨市准备在哈尔滨市继续诈骗作案,当时正好赶上哈尔滨下雨,再加上隋淑芝的老公公死了,我们就在哈尔滨呆了三天就回了佳木斯,这次我们没作案成功。2015年9月16日晚上我们几个一研究,因为马上要过八月十五了,我们几个就又让王某甲开车拉我们去哈尔滨准备骗点过节钱,当天晚上我们到哈尔滨后就直接在哈尔滨道里区找了一家洗浴住下了,第二天早上我们几个在大道上把一个老太太骗了,还是采用的在双阳区骗人的一样手段骗了一个老太太的一对黄金耳环和一枚黄金戒指。接下来的两天我们几个白天在哈尔演道里区附近大道上又骗了两个老太太,也是同样的手段,又骗了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黄金耳环。我也不知道具体位置,我们是在大道上溜达,看到就骗,好像都是街道附近。我们去肇州,长岭县和双阳区都是开的王某甲的那辆黑色轿车,车号×××,去哈尔滨的两次都是开我的一辆白色现代轿车(车号:×××)。
2、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实:我与高云从小是邻居,他看我生活困难,就叫我出来跟她干活。我说干什么,她说你就别问了,一天保给你100元钱。后来知道是骗钱,高云负责先去搭话骗人,三梅(隋淑芝)负责第二个去搭话,然后就往王红那边领被骗的人,王某甲负责开车,我是负责盯梢的,她们骗完人以后我负责盯着被骗的那个人看是否出来追我们。2015年7-8月我和王红、二姐(高云)、三梅(隋淑芝)、王某甲驾一辆黑色吉普(我不知车是谁的)来吉林省诈骗,车标是一个五角星的图案。我们最先在吉林省诈骗的地方是一个商场附近的太街上,具体是什么城市我记不清楚,是在早上九、十点钟的时候,我们骗了一个五十多岁的老太太,这个老太太当时在大街上溜达,高云先上去搭话,然后隋淑芝接着就跟上去,高云和隋淑芝就拉着这个老太太往王红的方向走,她们在商场的门口把这个老太太给骗了。随后我们又去了几个地方去骗人,我也不认识字我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骗的。2015年9月初,我们五个人开了一辆白色轿车(王红的车)去的哈尔滨,我们在哈尔滨呆了三天,我们那三天每天都出去诈骗,是否骗成功我不知道,随后好像因为三梅(隋淑芝)家死人了,我们就回佳木斯了。2015年9月17日我们五个人再次开着那辆白车去哈尔滨骗人。我们每天都去不同的地方骗,早上大约六点左右起来在早市上骗人,白天也在大街上溜达骗人。后来我们就被公安机关抓住了。
我在2015年8月份去吉林回来,给我1800元,九月初去哈尔滨,高云给了我1000元,被抓住的这次我们在哈尔滨呆了五六天,高云分给我1000元。我一共分到3800元,钱被我花了。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8月1日,我在王红的心阳红老年公寓里,王红和我说让我帮她开车出去办事,后来知道是骗钱,每天给我100元钱,我就答应了。第一起是2015年8月3日4时许,王红开着一辆江淮车,车牌是×××,到我家楼下接我,然后我开车拉着王红到佳木斯市长安社区门口接陈某某,然后到江南城接隋淑芝,最后到华南路口接的高云,接完人后王红告诉我开车到大庆市肇州,我就拉着她们四个去大庆市肇州,大概八时许到肇州,我把车停在一个早市的一头,具体是哪我不记得。这个早市是王红选的,然后王红她们四个就往早市去了,王红让我在车里等着,大概一小时左右,她们四个一起回来了。我们又去松原市长岭县。在大庆市肇州第一起干完后我就知道了他们出去骗钱,我就想多挣点钱花,就跟着她们试着干了。第二起就是在长岭县,2015年8月3日,我们到长岭县的时间是中午左右,我把车停在一个繁华地段,我们一起吃的饭,吃完饭,王红四人又出去了,我在车里等着,大概下午二时许,王红等四人回到车里,然后我们找个浴池,我们五个在大厅里住的。第三起是2015年8月8月4日3时许从长岭县出发,我拉着他们四个人到长春市双阳区的一个早市,到达时间大概是早六时许,和前两次一样,我把车停在一个早市的路边,他们四个就出去作案,这次大概是七点多回来的,然后我拉着他们想去伊通县,因为修路,我们没过去,就转头回长春,然后直接回佳木斯市了。第四起是2015年9月7日早上4-5点钟,我开着王红的现代轿车,车牌:×××,拉着王红、隋淑芝、陈某某、高云四人到哈尔滨市去作案,十时许我们到达哈尔滨市,我们到哈尔滨后就先在“大圈烧烤”附近的一个浴池住下了。八日早上六时许我把她们送到一个早市边上,具体位置我不记得,都是王红指挥我,一个多小时后,她们四个回来了。当天晚我们还在昨天的浴池住的。第五起是2015年9月9日早上我和前几次一样把她们四个人送到一个早市,他们干完案子就回来了,然后我就拉着他们四个回佳木斯了。第六起后是从9月16日到被抓,。9月16日晚上6点我开车从佳木斯市到哈尔滨市(我开现代车,车牌:×××),到哈尔滨市大概是晚上十时许,当晚我们就找了一个浴池住下了,是什么浴池我忘记了,17日到22日隋淑芝、陈某某、高云四人出去作案,每次过程都一样。22日上午我们正在一个早市作案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五个人怎么骗的钱,我不知道,我就负责开车,接送人。以上这些起案件都是我们五个人参与的,王红和高云是带头的。本来王红和我说每天100元或者每次干案子给我1000元钱,但是她一直没给我,9月12日左右,我以给我儿子装修房子买瓷砖的名义向王红借了5000元钱,因为王红欠我10000元左右的工钱,所以我先管她借5000千元,她也不能管我要了。
(四)鉴定意见
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1、被害人于某某一个千足金黄金手镯重43.59克,估价金额10200.00元;一个千足金黄金项链重23克,估价金额5382。00元,合计:15582.00元;2、被害人王某乙一个千足金黄金戒指4克,估价金额980.00元;一个千足金黄金戒指重5克,估价金额1225.00元;一个千足金黄金项链重14克,估价金额3430.00元;一副千足金黄金耳环重2克,估价金额490.00元;一个千足手镯重25克,估价金额175.00元;2个千足银戒指重8克,估价金额56.00元。合计:6356.00元;3、被害人蔺某某一个千足金黄金项链重20克,估价金额4900.00元;一个千足金黄金戒指重2克,估价金额4900.OO元,合计:5390.00元;4、被害人马某某一条黄金项链重15.32克,估价金额3907.00元;黄金耳坠6.936克,估价佥额1769.00元,合计:5676.00元;5、被害人张某某一条千足金黄金项链重14.58克,估价金额3572.00元;一个千足金黄金耳环重5.643克,估价金额1383.00元,合计:4955.00元;6、被害人邓某某一副千足金耳钉重3克,一个重3克的黄金戒指,估价金额合计1404.00元。
本院出示了被害人邓某某、马某某、于某某、王某乙、张某某、蔺某某与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的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证实了三被告人已返还了六被害人被骗取金、银等首饰估价金额,六被害人不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要求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红、陈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以隐瞒真相的形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王红、陈某某、王某甲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且三位被告人已将骗取赃物作价款返还六位被害人,并得到六位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王红的辩护人对本院认为的该辩解意见,亦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南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