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东亮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2:28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双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亮,男,1995年3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202841995030962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李强,男,1993年8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长春市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8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张东亮、李强盗窃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诉(2014)第20号起诉书,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亮、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张东亮、李强多次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城市嘉园小区、松柏小区、晨宇小区、北疆小区等地方,采用将车撬开或者砸碎车玻璃的方式,进入车内进行盗窃共计29起,其中张东亮单独盗窃5起,二人共同盗窃共计24起,一起未遂。所盗窃现金及物品经估价鉴定共计5485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东亮、李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27日夜,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柏小区,砸碎秦某某的东风小康V27型面包车(车牌号码:吉AXH533×××)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现金4500元和两部手机。

2、2013年5月30日夜,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欣悦小区6栋楼下,砸碎张某甲的白色捷达车(车牌号码:吉AR2630×××)驾驶室玻璃,盗窃了车内现金2000元。

3、2013年6月1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将停放在审计家属楼楼下的被害人袁某某的银灰色马自达普利马车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钱包一个,手包一个,现金2000元及银行卡等。

4、2013年6月1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被害人刘某甲的银灰色QQ车(车牌号:吉AUV211×××)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老版人民币40元,全国粮票5市斤的30张。

5、2013年6月2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将停放在小区北门君贵港时尚入住旅店门前的被害人赵某某的黑色奔腾B70轿车(车牌号:吉AUV446×××)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粉色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

6、2013年6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柏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楼下的被害人段某某的长城牌轿车主驾驶一侧的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30余元。

7、2013年6月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一期小区,将停放在2栋楼楼下的被害人谭某某的QQ车主驾驶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没有盗得物品。

8、2013年6月9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19号楼楼下,砸碎被害人佟某某夏利牌银灰色出租车的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现金300元。

9、2013年6月10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王某甲的高尔夫车(车牌号:吉ANG600×××)副驾驶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60元。

10、2013年6月10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王某乙的白色雷克萨斯5700型车副驾驶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没有盗窃到物品。

11、2013年6月1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小区36栋楼下,砸碎被害人叶某某的银灰色斯柯达明锐牌汽车(车牌号:京N70277×××)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现金5000元。

12、2013年6月1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一期小区,将停放在36号楼楼下的被害人张某乙的白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RV980×××)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30元。

13、2013年6月19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一期小区,将停放在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高某甲的哈弗H5型车车窗玻璃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现金80余元和黑色凯立德牌导航仪一部。

14、2013年6月21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郑某某的比亚迪S6轿车驾驶室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7000元。

15、2013年6月21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0号楼楼下被害人李某甲的灰色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黑色易路通牌导航仪盗走。

16、2013年6月2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尊邸小区,将停放在7号楼楼下的被害人刘某乙的罗兰紫色QQ车(车牌号:吉AQB771×××)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导航仪一部,太阳镜两幅。

17、2013年6月2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8栋楼楼下的被害人高某乙的蓝色奇瑞瑞虎车(车牌号:×××)副驾驶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望远镜一部。

18、2013年6月27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乙的银灰色现代雅绅特轿车主驾驶室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E路游牌导航仪一部。

19、2013年6月27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保险公司家属楼后院,将停放在楼下场地的被害人于某甲的白色丰田RAV4车(车牌号:吉ANJ916×××)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软包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0元,ZIP牌手机一部。

20、2013年6月27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保险公司家属楼楼下,砸碎于某乙的途观牌轿车(车牌号:吉AHR955×××)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320元,苹果牌MP3—部,诺基亚全金属白钢外壳手机一部。

21、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小区5号楼楼下,砸碎张某丙的蓝色海南马自达牌轿车(车牌号:吉AS3476×××)驾驶员一侧车窗玻璃,盗窃现金几十元钱。

22、2013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和2号楼之间被害人李某丙的本田思域车(车牌号:吉AVF455×××)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5000元。

23、2013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小区,将停放在4号楼楼下的被害人蔡某某黑色奥迪A6L(车牌号:吉AXM277×××)副驾驶玻璃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现金3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6815元,金利来挎包一个。

24、2013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将停放在天然气家属楼院里自行车车棚旁边的被害人黄某某的风神S30轿车(车牌号:吉AA858A×××)副驾驶室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华为牌手机一部。

25、2013年7月5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下被害人刘某丙的黑色奥迪A6L车(车牌号:吉AOG747×××)驾驶室玻璃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现金1000元。

26、2013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柏小区,砸碎秦某某的东风小康V27型面包车(车牌号:吉AXH533×××)车窗玻璃砸碎,盗窃了车内手电简一个,带钥匙的钱包一个。

27、2013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老北疆小区,将停放在4号楼楼被害人王某丙的夏利牌轿车(车牌号:吉AJ2946×××)主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几十元。

28、2013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鹿城中央区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楼下的被害人张某丁的出租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酷派605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元,

29、2013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老北疆小区1号楼4单元楼下,撬开李某丁的丰田霸道车(车牌号:吉ALQ008×××),没有盗窃到物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张东亮、李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秦某某、张某甲、段某某、谭某某、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张某乙、袁某某、刘某甲、高某甲、郑某某、李某甲、刘某乙、高某乙、赵某某、李某乙、于某甲、于某乙、张某丙、李某丙、蔡某某、黄某某、刘某丙、王某丙、张某丁、李某丁的陈述;证人高某丙、王某丁、戈某某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东亮、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东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在与被告人李强共同盗窃时有几起其没有参与,具体是那几起记不清了。

被告人李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张东亮、李强多次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城市嘉园小区、松柏小区、晨宇小区、北疆小区等地方,采用将车撬开或者砸碎车玻璃的方式,进入车内进行盗窃共计29起,其中被告人张东亮单独盗窃5起,被告人张东亮、李强二人共同盗窃24起,一起未遂。所盗窃现金及物品经估价鉴定共计53,995.00余元,其中被告人张东亮所盗窃现金及物品经估价鉴定共计53,995.00余元,被告人李强所盗窃现金及物品经估价鉴定共计45,45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东亮、李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3年5月27日夜,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柏小区,砸碎秦某某的东风小康V27型面包车(车牌号码:吉AXH533×××)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现金4500元和两部手机。

2、2013年5月30日夜,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欣悦小区6栋楼下,砸碎张某甲的白色捷达车(车牌号码:吉AR2630×××)驾驶室玻璃,盗窃了车内现金2000元。

3、2013年6月1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将停放在审计家属楼楼下的被害人袁某某的银灰色马自达普利马车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钱包一个,手包一个,现金2000元及银行卡等。

4、2013年6月1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被害人刘某甲的银灰色QQ车(车牌号:吉AUV211×××)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老版人民币40元,全国粮票5市斤的30张。

5、2013年6月2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将停放在小区北门君贵港时尚入住旅店门前的被害人赵某某的黑色奔腾B70轿车(车牌号:吉AUV446×××)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粉色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

6、2013年6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柏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楼下的被害人段某某的长城牌轿车主驾驶一侧的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30余元。

7、2013年6月6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一期小区,将停放在2栋楼楼下的被害人谭某某的QQ车主驾驶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没有盗得物品。

8、2013年6月9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晨宇小区19号楼楼下,砸碎被害人佟某某夏利牌银灰色出租车的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现金300元。

9、2013年6月10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王某甲的高尔夫车(车牌号:吉ANG600×××)副驾驶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60元。

10、2013年6月10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王某乙的白色雷克萨斯5700型车副驾驶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没有盗窃到物品。

11、2013年6月1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小区36栋楼下,砸碎被害人叶某某的银灰色斯柯达明锐牌汽车(车牌号:京N70277×××)玻璃,进入车内,盗窃现金5000元。

12、2013年6月1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一期小区,将停放在36号楼楼下的被害人张某乙的白色捷达车(车牌号:吉ARV980×××)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30元。

13、2013年6月19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城市嘉园一期小区,将停放在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高某甲的哈弗H5型车车窗玻璃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现金80余元和黑色凯立德牌导航仪一部。

14、2013年6月21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2号楼楼下的被害人郑某某的比亚迪S6轿车驾驶室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7000元。

15、2013年6月21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10号楼楼下被害人李某甲的灰色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黑色易路通牌导航仪盗走。

16、2013年6月2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尊邸小区,将停放在7号楼楼下的被害人刘某乙的罗兰紫色QQ车(车牌号:吉AQB771×××)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导航仪一部,太阳镜两幅。

17、2013年6月2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花园小区,将停放在8栋楼楼下的被害人高某乙的蓝色奇瑞瑞虎车(车牌号:×××)副驾驶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望远镜一部。

18、2013年6月27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将被害人李某乙的银灰色现代雅绅特轿车主驾驶室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E路游牌导航仪一部。

19、2013年6月27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保险公司家属楼后院,将停放在楼下场地的被害人于某甲的白色丰田RAV4车(车牌号:吉ANJ916×××)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软包中华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650元,ZIP牌手机一部。

20、2013年6月27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保险公司家属楼楼下,砸碎于某乙的途观牌轿车(车牌号:吉AHR955×××)副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盗窃了车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320元,苹果牌MP3—部,诺基亚全金属白钢外壳手机一部。

21、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小区5号楼楼下,砸碎张某丙的蓝色海南马自达牌轿车(车牌号:吉AS3476×××)驾驶员一侧车窗玻璃,盗窃现金几十元钱。

22、2013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和2号楼之间被害人李某丙的本田思域车(车牌号:吉AVF455×××)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5000元。

23、2013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北疆小区,将停放在4号楼楼下的被害人蔡某某黑色奥迪A6L(车牌号:吉AXM277×××)副驾驶玻璃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现金3000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16815元,金利来挎包一个。

24、2013年7月3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泰小区,将停放在天然气家属楼院里自行车车棚旁边的被害人黄某某的封神S30轿车(车牌号:吉AA858A×××)副驾驶室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1000余元,华为牌手机一部。

25、2013年7月5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建龙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楼下被害人刘某丙的黑色奥迪A6L车(车牌号:吉AOG747×××)驾驶室玻璃撬开,进入车内盗窃现金1000元。

26、2013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松柏小区,砸碎秦某某的东风小康V27型面包车(车牌号:吉AXH533×××)车窗玻璃砸碎,盗窃了车内手电简一个,带钥匙的钱包一个。

27、2013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老北疆小区,将停放在4号楼楼被害人王某丙的夏利牌轿车(车牌号:吉AJ2946×××)主驾驶一侧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现金几十元。

28、2013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鹿城中央区小区,将停放在3号楼楼下的被害人张某丁的出租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进入车内盗窃酷派6058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0元,

29、2013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东亮伙同李强窜至长春市双阳区老北疆小区1号楼4单元楼下,撬开李某丁的丰田霸道车(车牌号:吉ALQ008×××),没有盗窃到物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作案地点指认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同被告人张东亮、李强在二人盗窃的各个小区指认盗窃现场。

2、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7月10日零时许,双阳区公安局民警在双阳区北疆小区院内,将正在实施砸车盗窃的被告人张东亮、李强抓获。经审讯,二人对2013年5月至7月在双阳区多个小区内砸车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公民户籍证明、地市常住人口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东亮、李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事实。

4、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被盗的望远镜、电棒、太阳镜、车载导航仪、三星牌手机、飞利浦刮胡刀、中兴手机、ZIPO打火机因公安机关无法提供被盗标的物的具体品牌、型号、倍数,又无法见到实物,故不予作价。

5、返还笔录,证实:被害人于某乙被盗的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电脑数据线一个、电脑包已经返还给被害人于某乙。

6、双阳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涉案的小妖经公安机关查找未能到案。

7、双阳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东亮、李强供述的其他案件经公安机关供述未找到被害人。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实:自己有一台面包车,是东风小康V27,车牌号为吉AXH533×××,银灰色,车被砸过两次,一次是2013年5月27日,一次是2013年7月8日晚上,都是在自己家楼下同一个位置被砸的。5月27日晚上被砸时有4500元和两部手机被盗了,一部是三星的,型号记不住了,买的时候花了1200元,另一部是杂牌的,价值500元。7月8日晚上被盗了一个手电筒价值100元,还有一个带钥匙的钱包。两次被砸的都是驾驶室这侧车门玻璃被砸,车玻璃价值450元。

2、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5月31日早上7时30分,自己发现自己在北疆欣悦小区6栋楼下8单元和9单元之间停放的白色捷达车被盗。车牌号是吉AR2630×××,驾驶室的玻璃被撬碎,车里有件灰蓝色相间的夹克,衣服兜里的2000元钱被盗了。

3、被害人袁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17日早上7点半自己下楼时发现自己停放在松泰小区审计家属楼楼下的银灰色马自达普力马汽车副驾驶的车玻璃被砸碎,车内的2000元现金、6张信用卡、1张银行卡、2张身份证、一个驾驶证、一个手包、一个钱包还有其他消费卡丢失了。车玻璃价值200元,两个包价值500元,总损失大概有2700元。

4、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17日早上6点多,自己下楼时发现自己停放在松泰小区门边口的银灰色QQ车副驾驶的车窗玻璃没了,车牌号是吉AUV211×××,车里的一个棕色稻草人牌子的钱包被盗,里面有老板人民币2元的20张,粮票全国通用的5市斤30张,还有工商银行、兴业银行、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中国银行这些卡。车玻璃价值80元左右。

5、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7日早上10点发现自己停放在建龙小区北门君贵港旅店门前的黑色奔腾B70轿车车门被撬开,车牌号是吉AUV446×××,驾驶员一侧的车门锁里折了个铁东西,扶手箱里的一个数码相机被盗,是三星的粉色相机,触摸屏,型号不知道,花3600元买的。

6、被害人段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4日早晨6时,自己下楼时发现自己在楼下的长城轿车正驾驶一面的玻璃被砸碎了,车内有个包被偷走了,包里有30-50元钱,被砸的玻璃大约价值500元左右。

7、被害人谭某某陈述,证实:自己有一台QQ车停放在城市嘉园一期二栋楼下,6月6日晚上8点钟自己从外面溜达回来看见车的驾驶位置的玻璃碎了,副驾驶手扣以及车内储物盒都被翻动了,但是车里没值钱的东西所以也没丢什么,被砸碎的车玻璃损失大概150元。

8、被害人佟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10日早上8点多自己放在晨宇小区19号楼对面楼下的银灰色夏利出租车驾驶员门一侧的玻璃被砸碎了,车内有一个米白色的女士背包被盗,里面有身份证、结婚证、化妆品和300元人民币。

9、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11日早上6点钟,自己发现自己停在建龙花园12号楼的高尔夫车右侧副驾驶玻璃被砸了,车牌号是吉ANG600×××,车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被盗,价值5000元左右,车玻璃价值2000元左右。

10、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7月10日晚上8点多自己将自己的白色雷克萨斯5700型车停放在建龙花园小区12号楼下,后来发现车副驾驶玻璃被砸碎,应该是用类似螺丝刀子的物品被撬碎的,车上有被撬的痕迹,车内没有物品丢失,损坏的车玻璃价值3450元。

11、被害人叶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13日20时许自己把自己的银灰色斯柯达明锐车停放在城市嘉园一期36栋楼的南侧楼下,车牌号是×××,6月14日早8点自己就发现车副驾驶一侧的玻璃被砸开,副驾驶储物盒里的5000元现金和一部中兴手机丢失。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用一个信封装着,手机是中兴牌的哪个型号记不清了。

12、被害人张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6月14日早8时许自己发现停放在城市嘉园一期36栋楼下的车号为吉ARV980×××白色捷达车副驾驶侧东玻璃被砸,车内有诺基亚手机一部、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个、30元左右现金被盗。手机已经一年多不用了,型号不清楚。

13、被害人高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20日早上8点多自己发现停放在城市嘉园一期2号楼楼下的自己哈弗H5汽车车窗被撬,车里面的导航仪和80多块钱被盗。2013年7月9日早上,自己又发现车窗被撬开,丢失了70多元钱和一个刮胡刀。车窗应该是用类似螺丝刀之类的物品撬的,车玻璃扔在离我车不远的地方。被盗的导航仪是凯立德的,黑色,当时花了1100元钱。刮胡刀是飞利浦黑色三头的,花了850元买的。

14、被害人郑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2日早上6点20分左右自己下楼时发现昨晚停放在建龙花园小区12号楼下的比亚迪S6汽车驾驶室一侧的玻璃被人砸坏了,副驾驶手扣里的5000元现金被盗,驾驶室一侧的车门手扣里有一个包,包里的2000元现金也被盗了。

15、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22日早上8点多发现自己停放在建龙小区10号楼楼下的灰色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车里的黑色易路通牌导航仪被盗,当时花了400多元。

16、被害人刘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6月24日早上5点40分发现自己停放在建龙尊邸7号楼1单元201室的罗兰紫色QQ车驾驶室玻璃被砸,车牌号是吉AQB771×××,放在风挡玻璃下的两幅太阳镜和导航仪被盗。导航仪花了800多元,两幅太阳镜一共1000元左右。

17、被害人高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6月24日早上7点钟发现自己停放在建龙花园8栋东二门口的蓝色奇瑞瑞虎汽车副驾驶玻璃被砸坏,车牌号是×××,车里的望远镜丢了,价值300元,车玻璃价值300元。

18、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6月28日早上发现自己停放在建龙小区21号楼楼下的现代雅绅特轿车的主驾驶一侧玻璃被砸,车里的E路游导航仪被盗,大约价值900元。

19、被害人于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28日早上6点半发现自己停放在保险公司家属楼后院空场地内的白色丰田RAV4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车牌号是吉ANJ916×××,车内手扣里的一条软中华香烟和一个ZIP牌手机被盗走,连带车窗损失约两千元。同时发现其他的车车窗也被砸了,是一台白色途观车。

20、被害人于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6月28日早上7点多发现自己停放在保险公司家属楼楼下的白色途观车副驾驶玻璃被人砸坏,车牌号是吉AHR955×××,车里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苹果MP3,一部诺基亚全金属白钢外壳的手机被盗。MP3花了3000多买的,诺基亚手机花了2000多买的。修车花了2000元。

2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7月的一天发现停放在北疆小区5号楼楼下的蓝色海南马自达车玻璃被砸,车牌号是吉AS3476×××,被偷了几十元的零钱,换玻璃花了540元。

22、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7月4日早8点30分发现自己停放于北疆小区3号楼和2号楼中间的本田恩域车副驾驶的玻璃被砸碎,车牌号为吉AVF455×××,车内一个黑色包内的5000元现金被盗,一个棕色小包被盗,包内有一张50000元的欠条。玻璃价值八百元。

23、被害人蔡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4日发现自己停放于北疆小区4号楼楼下的黑色奥迪A6L车副驾驶车窗玻璃被整个撬下来了,车牌号是吉AXM277×××,车内一条57克的黄金项链、3000元钱和一个金利来挎包被盗。车上有用类似螺丝刀的东西撬过的痕迹。项链价值13000元,包1000元钱。修玻璃花了将近1000元。

24、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4日早上7时30分发现自己停放在松泰小区天然气家属楼院里自行车棚旁边的风神S30轿车副驾驶车窗被砸碎,车牌号为吉AA858A×××,扶手箱里的一部华为手机和1000多元现金被盗,手机是花160元买的,现金面值是100元10张,还有50-60元的零钱。车玻璃价值200元。

25、被害人刘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7月6日中午发现自己停放在建龙小区3号楼楼下的黑色奥迪A6L车窗被撬,车牌号是吉AOG747×××,车上有类似螺丝刀撬过的痕迹,玻璃被整个撬下来了。储物格里的1000元现金被盗。

26、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证实:2013年7月9日早上8点发现自己停放在老北疆小区4号楼楼下的白色夏利轿车车玻璃被砸,车牌是吉AJ2946×××,放在仪表台上的几十元钱被盗。

27、被害人张某丁陈述,证实:2013年7月9日早上7时30分发现自己停放于鹿城中央区的出租车驾驶室一侧玻璃被砸,放在手扣里的200元钱、一部手机、一个钱包被盗,包里有几十元零钱。包价值200多元。

28、被害人李某丁陈述,证实:2013年7月10日发现自己停放在老北疆小区1号楼4单元楼下的白色丰田霸道车被砸,车牌号是吉ALQ008×××,当时看到车被砸后以为自己的一万七千元钱在车内扶手箱,所以报案时说钱被盗,后来发现自己把钱放在背包里拿上楼了,所以除了车玻璃被砸,没有丢失别的物品。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丙证言,证实:自己在双阳区天力购物中心对面经营一家名叫一方通讯的手机店。2013年6、7月份的一天,一个二十三四岁瘦高的、穿一件花半袖的男子来卖一部白色16G苹果手机,手机是旧的,市值2000多元,我花了1900收购的,后来2100元卖给来店里的一个顾客了。

2、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自己在双阳区中医院东侧路南经营一家名叫宏达的电脑店。2013年6、7月份,自己收购过一台黑色联想G475型14.1英寸笔记本电脑。来卖电脑的是一个二十三四岁瘦高的男子,没什么特殊特征。电脑已经交给公安机关了。

3、证人戈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松柏小区6号楼102室经营一家名为鑫隆的烧烤店。张东亮放在我这边一台银灰色佳能数码相机和两个导航仪,导航仪放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我没看是什么样的,数码相机一直在我店里放着,导航仪给经营宜家旅店的刘二美了,当时张东亮也在场。张东亮说数码相机是他花1700元钱买的。

(四)鉴定意见

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双价)字(13048)号,证实了被盗的黄金项链、软包中华香烟、佳能数码相机、联想牌笔记本电脑、酷派智能手机、苹果手机经估价认定共计23870元。

(五)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东亮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证实:自己和李强在双阳区鑫龙烧烤店认识后,李强对自己说没钱咱俩出去整点钱。我说整啥能整到钱,李强说整车吧,我们就商量好砸车盗窃。我们一般半夜到小区,用螺丝刀或是砖头把车窗玻璃撬开或砸碎,进到车内盗窃,一般一人放风一人砸玻璃,用这样的方法盗窃了有一个多月,盗窃现金有两三万元,其他物品有导航仪、手机、MP3、数码相机等。具体是:(1)、2013年5月末6月初,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自己在双阳区晨宇小区19栋楼楼下盗窃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内有现金300元钱;(2)、2013年6月份左右,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建龙花园12栋北侧盗窃一辆白色吉普车,车内有什么物品我没记住;(3)、2013年6月份左右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建龙花园12栋南侧盗窃一辆白色轿车,车内有一部苹果4S手机,手机被我卖到双阳区天力购物中心对面的手机店,卖了1800元钱;(4)、2013年6月份左右我和李强在建龙花园12栋南侧盗窃了一辆高档轿车,车内有什么物品我没记住;(5)、2013年6月份左右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建龙花园8号楼楼下盗窃一辆吉普车内的一个望远镜;(6)、2013年6月份左右我和李强在建龙花园7栋北侧盗窃一辆奥迪A6轿车,车内有什么物品我记不住了;(7)、2013年6月,我自己在松泰小区审计局楼下盗窃一辆银灰色轿车,车内有现金2000元;(8)、2013年6月末左右,我在建龙小区北门有一个旅店门口前盗窃一辆黑色轿车车内有一部数码相机;(9)、2013年7月份左右,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北疆小区4号楼楼下盗窃一辆小轿车车内仪表盘上面有几十元钱;(10)、2013年7月份,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北疆小区2号楼和3号楼中间盗窃一辆轿车,车内有5000元钱;(11)、2013年7月,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北疆小区5号楼4单元盗窃的一辆海南马自达车,车内物品记不清了;(12)、2013年6月,我和李强两人在城市嘉园一期2栋楼下盗窃了一辆QQ车,车内有现金150元;(13)、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城市嘉园36栋楼下盗窃了一辆银灰色轿车,车内有一部中兴牌的手机,我还用了两天,后来被我弄丢了;(14)、2013年6月,我和李强在城市嘉园36栋楼下盗窃了一辆白色轿车,车内有30元现金;(15)、2013年7月份,我和李强在鹿城中央区3号楼楼下盗窃一辆出租车,车内有200元现金;(16)、2013年6月,我和李强在松柏小区1号楼楼下盗窃一辆面包车,车内有一个电热棒;(17)、2013年6月,我自己在松柏小区1号楼楼下盗窃一辆面包车,车内有4000多元的现金;(18)、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两个人在松柏小区3号楼4单元楼下盗窃一辆吉普车,车内有几十元的零钱;(19)、2013年7月份,我和李强在天然气家属楼楼下盗窃一辆轿车,车内有一部手机和现金1000多元;(20)、2013年6月份,我自己在松泰小区一进门左边的位置盗窃一辆QQ车,车内有几十元钱零钱;(21)、2013年6月份,我自己在北疆欣悦小区6栋楼楼下盗窃了一辆白色捷达车,车内有2000元现金;(22)、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保险公司家属楼北侧的空地上盗窃一辆白色吉普轿车,车内有一条软包中华牌香烟盒一个打火机,烟被我们抽了;(23)、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保险公司家属楼北侧的空地上盗窃一辆轿车,车内有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24)、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建龙花园7号楼楼下盗窃一辆QQ车,车内有一个导航仪;(25)、2013年7月份,我和李强在三角公园附近的一个小区盗窃了一辆轿车,车内有一条金项链,还有一个包,包我们没盗走;(26)、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城市嘉园一期2栋8单元盗窃一辆黑色吉普车,车内有一件上衣、一部手机和100元钱;(27)、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建龙花园2栋和3栋中间北侧车位盗窃一辆轿车,车内物品我没记住;(28)、2013年6月末,我和李强在建龙小区8号楼西侧盗窃了一辆轿车,车内有一个移动导航仪;(29)、2013年7月10日凌晨,我和李强在老北疆小区盗窃一辆白色的吉普车,还没偷到东西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我们两个人盗窃的赃物都是由我处理的。有一部苹果手机被我卖到手机店卖了1800元,还有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被我卖到双阳区科技城附近的一个电脑店,卖了750元。还有一条黄金项链让我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双阳区岭下两个男的,卖的时候是小妖和李强去金店,我在外面等着,后来就有两个男的跟我说他们买,就卖给他们了,这两个人我不认识。苹果手机和笔记本卖的钱我和李强平分了,卖项链的钱就给了李强500元。盗窃的现金我分给李强一部分,大部分都由我获得了,都已经挥霍了。其余的物品还有一些破手机让李强拿去了。还有几个导航仪放在鑫隆烧烤店老板葛龙那了,不知道被谁拿走了。

2、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证实:自己在鑫隆烧烤店打工时认识的张东亮。一次张东亮问自己有没有钱了,自己说没有,张东亮说晚上我带你出去整点钱,自己晚上跟他出去才知道是砸车偷东西。大多数时候都是由我放风,张东亮砸车,用螺丝刀别车玻璃侧缝把玻璃别碎,如果能打开车门就进车里,打不开就从车窗钻进去偷东西。这把螺丝刀是张东亮在晨宇商厦附近的一家两元店卖的,大约六月中旬左右,我回永吉老家一趟,回来后螺丝刀弄丢了,再之后,都是找好目标后在附近找一块砖头把玻璃砸碎偷车里的东西。具体盗窃情况是:(1)、2013年6月中旬,在晨宇小区19号楼下,我俩偷了一辆出租车,车里有一个女士背包,包里有300元现金;(2)、2013年6月下旬,我俩在建龙花园12栋北侧,砸了一辆白色吉普,车里有什么记不清了;(3)、在建龙花园砸了一辆蓝色吉普车,偷了一个望远镜,具体日期记不清了;(4)、2013年6月份,我俩在建龙花园8栋西侧盗窃一辆QQ轿车,车内有几十元钱;(5)、2013年6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俩在建龙花园7栋北侧盗窃一辆奥迪A6轿车,车内有什么物品我记不清了;(6)、2013年6月下旬,我俩在建龙花园2栋和3栋中间北侧车位盗窃一辆轿车,车内有什么物品记不清了;(7)、2013年6月下旬,我俩在建龙小区8号楼西侧砸车后在车内盗窃的一个移动导航仪;(8)、2013年7月上旬,我俩在北疆小区2号楼和3号楼中间盗窃一辆车,车内有现金5000元钱;(9)、2013年7月上旬,我俩在北疆小区4号楼楼下一辆小轿车车内盗窃有几十元钱;(10)、2013年7月,我俩在北疆小区5号楼4单元盗窃的一辆海南马自达车,车内物品记不清了;(11)、2013年6月,我俩在城市嘉园一期2栋楼下盗窃了一辆QQ车,车内有现金150元;(12)、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两个人在城市嘉园一期2栋8单元盗窃一辆黑色吉普车,车内有一件上衣、一部手机和100元钱;(13)、2013年6月份,我俩在城市嘉园一期36栋楼下盗窃了一辆银灰色轿车,车内有一部中兴牌的手机;(14)、2013年6月,我俩在城市嘉园一期36栋楼下盗窃了一辆白色轿车,车内有30元现金;(15)、2013年7月份,我俩在鹿城中央区3号楼楼下盗窃一辆出租车,车内有200元现金;(16)、2013年6月,我俩在松柏小区1号楼楼下盗窃一辆面包车,车内有一个电热棒;(17)、2013年6月,我俩在松柏小区3号楼4单元楼下盗窃了一辆吉普车,车内有几十元零钱;(18)、2013年7月份,我和李强在天然气家属楼楼下盗窃一辆轿车,车内有一部手机和现金1000多元;(19)、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保险公司家属楼北侧的空地上盗窃一辆白色吉普轿车,车内有一条软包中华牌香烟和一个打火机,烟被我们抽了;(20)、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保险公司家属楼北侧的空地上盗窃一辆轿车,车内有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21)、2013年6月份,我和李强在建龙花园7号楼楼下盗窃一辆QQ车,车内有一个导航仪;(22)、2013年7月份,我俩在北疆小区盗窃了一辆轿车,车内有一条金项链,还有一个女士包,女士包被张东亮扔了;(23)、2013年7月9日半夜11点多钟,我俩在老北疆小区盗窃一辆白色的吉普车,还没偷到东西就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了。我记得我们一共盗窃了四部导航仪、一部笔记本电脑、8个手机、一个望远镜、一个MP3,还有条金项链,其他的东西记不清了,现金有多少也记不清了,我们俩偷的东西都是放在张东亮那,前后他一共给过我2000元钱赃款。我们曾经盗窃过一条黄金项链,我俩和小妖去岭下的一个金店要卖了它,被当时金店里的顾客给买走了,一共卖了5800元钱,给了我500元钱,剩下的都在小妖手里,小妖知道这条项链是偷来的。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东亮对被害人佟某某、叶某某、郑某某、李某丙的陈述均提出其没参与这几起盗窃;被告人李强提出其没参与被害人佟某某这起盗窃,二被告人对其它证据均无异议。本庭认为,虽然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有异议,但当庭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提异议成立,本庭不予支持。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亮、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张东亮辩解没有参与盗窃被害人佟某某、叶某某、郑某某、李某丙这几起案件;被告人李强辩解没有参与盗窃被害人佟某某这起案件,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因没有证据相佐证,故对其辩解意见均不予采信。关于鉴定意见书中的佳能数码相机,因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盗物品中没有该品牌数码相机,故本庭对该品牌数码相机的价格评估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一款【共同犯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东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

二、被告人李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全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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