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2:25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双刑初字第29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10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长春市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月27日由本取保侯审。现在原住所地。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诉(2014)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哂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21时25分,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达拉斯KTV歌厅有异性陪唱。双阳区分局指挥中心指派夜治安巡逻一组民警赴现场查处,后又陆续有增援民警到场。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现场起哄闹事,以言语威胁、殴打民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姜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甲、王某某、高某乙、姚某某、田某某、李某乙(公安卷宗是福)、全某某、谷某某、于某某、李某丙、杨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21时25分,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达拉斯KTV歌厅有异性陪唱。双阳区分局指挥中心指派夜治安巡逻一组民警赴现场查处,后又陆续有增援民警到场。在出警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现场起哄闹事,以言语威胁、殴打民警的方式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姚某某、高某乙、高某甲,于2013年12月6日因为巡逻组到达拉斯KTⅤ出警时围攻警察,致使民警姜某某受伤,刘某某、王大信等人衣服撕破。王某某、姚某某、高某乙、高某甲等人被治安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2、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带至公安机关。

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自然情况和无前科劣迹情况。

4、警察证复印件、证明,证实:田某某、谷某某、刘某某三人的警察身份;双阳区公安分局证实正式在编干警有姜某某、刘某某、谷某某、王克伟、田某某、刘山鹰、全某某、李文福、王大信。

5、双阳区医院门诊手册、照片,证实:全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的门诊检查情况。姜某某腰4以上椎体轻度滑脱,腰2-5椎体骨质增生,右侧上颔窦局部黏膜增厚;以及刘某某衣服被撕破的照片。

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赔偿受害民警姜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他们的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下午我和李某甲、赵国柱、姚某某等人在达拉斯歌厅,警察来查房时,李某甲带头喊号警察打人行不行,他还和警察厮巴来的。

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下午我和李某甲、高某甲、赵国柱、姚某某等人吃完饭就去了双阳区达拉斯歌厅唱歌。后来警察来了查房,在达拉斯歌厅,我们和警察发生了争执。警察当时表明了身份也穿了警服,并且没有打人。我们就和警察厮巴了,还喊号,李某甲喊123,我们喊警察打人了。

3、证人高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下午我和李某甲、高某甲、赵国柱、王某某、姚某某在我家吃完饭就去了双阳区达拉斯歌厅唱歌。后来不知道因为啥李某甲报警了,好像是说有陪唱小姐。后来警察来查房,李某甲也跟着查房。警察就制止他,李某甲和警察吵起来了,还喊号,他说警察打人怎么办,我们喊,扒皮。我下楼后看见警察把李某甲往警车上带,我就上去跟警察撕扯,后来我也被警察带走了。我当时穿一件黄蓝相见的棉袄,戴帽子,下身牛仔裤。姚某某头发最长。王某某穿件马甲。

4、证人姚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我们喝完酒后去达拉斯歌厅唱歌,九点多的时候不知道什么原因,警察来了。李某甲和警察发生了冲突后和警察厮巴,并和警察厮巴很长时间。其他具体的事情我记不清了。我还说扒警察的皮话了。

5、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自已是双阳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技术中队的中队长。2013年12月6日晚上接到报警称双阳区达拉斯歌厅有人非法经营,接警后我和全某某、李文福去了达拉斯、之后遇见报警人李某甲,李某甲当时就说哪个包房都有陪唱,还说你们今天查不明白就扒你们皮。我们开始进行检查,李某甲就在吧台处朝楼下大喊,你们听好了,楼下留一个,其余的全上楼。从现在开始这个地方只许进,不许出。每个包房都开始给我砸。之后一楼跑上来好几个半大小子。我们马上对他们进行口头警告。我检查包房时李某甲就踹开了一个包房的门,我们进去就看见已经有啤酒瓶子被摔碎了,并且李某甲把电视给关了,还跟几个客人说别他妈唱了。之后我们对李某甲进行口头警告,他根本不听,我们准各强制带离李某甲,这时李某甲就用拳头打我和李某乙的前胸,还把手持机打掉在地。我们请求支援。后来我们局干警谷某某、刘某某、王克伟、姜某某、刘山鹰来了,刘某某说我们是警察, 李某甲说你们无权对包房进行检查,说警察多个啥,信不信我扒你们的皮。这时他们几个人就过来对刘某某推搡,把刘某某的警服撕坏了。我们就准备把这几个人带离现场。这些人拒绝配合。强制带到楼下,这些人拒绝上警车,还围攻后过来支援的警察,民警姜某某还让人踹了。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的内容田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全某某证言,证实的内容田某某证言基本一致。

8、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晚上9时50分,我和姜某某、王克伟、刘某某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说机关巡逻一组在达拉斯歌厅出警受阻、我们赶到时场面很乱。有一伙人在楼上喊号说警察打人,并要其同伙将楼下的门堵住,只许进不许出,对警察进行辱骂。从当时的情况看李某甲是这群人的头头。我们要带他们回派出所,这些人不去还和警察进行推搡。这些人多次喊警察多个什么,警察打人,扒了警察的皮。下楼之后这伙人与民警发生了冲突,对民警进行了辱骂和殴打。李某甲有胳膊肘怼民警姜某某的胸部,殴打姜某某,姜某某被打倒了。刘某某和我也有不同程度被打了,刘某某衣服被撕坏了,我腿上被人踹了几脚,胸部被李某甲杵了一下。主要打人的就是李某甲。

9、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自已是达拉斯歌厅的老板。2013年12月6日晚上8点,我媳妇李某丙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歌厅闹事,我回去看见吧台有10多个人在那儿围着。过一会儿来了三名警察身着警服。李某甲就说歌厅有小姐,让警察查,后来又自己去查。进了A02包房后,里面有客人,李某甲上去把电视关了,说你们别唱了。这时李某乙和田某某进去劝阻,李某甲和警察厮巴,还把对讲机打掉在地上了,之后李某甲回到吧台喊楼下留一个,剩下的都上来给我砸。这时来了四个警察抓李某甲等人。李某甲等人上前就和刘某某厮巴,拽刘某某的脖领子和警服臂章,李某甲用胳膊顶姜某某的胸口,踹了姜某某几脚。后来北山派出所所长周科研带人来把李某甲等人带到楼下,要带他们回派出所,李某甲等人就上来拒捕厮打警察,有的警察身上有脚印子。

10、证人李某丙陈述(摘自卷宗82-86页),证实:自已是达拉斯歌厅的老板娘。2013年12月6日9点多。李某甲一伙人在我们歌厅里唱歌,后来找我说在这儿玩的不得劲,完了就闹事,还打电话报了警,之后来三个警察,李某甲他们就起哄,喊口号,之后李某甲他们进了A02的包房,警察也马上跟进去了,进去之后发生了什么我不知道。后来又来了几个警察,不知道怎么的,李某甲一伙人就和警察厮巴到一起了。我看见刘某某的衣服坏了,这时又来了几个警察。这伙人就说刘某某打人了,他们一起把刘某某从吧台那儿一直拽到二楼楼梯口。后来警察把场面平息住了,李某甲一伙人下楼了,之后发生什么我就不知道了。李某甲是带头的,闹的最厉害。这伙人对警察连拽带薅,拽警察衣服,围着警察又骂又怼。姜某某被李某甲踹了,刘某某也被踹了。

11、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自已是达拉斯歌厅的服务员。2013年12月6日晚上8点多钟,有一桌客人找老板和老板娘说玩的不得劲,找的陪唱的人哪儿去了。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就来了三、四个警察。带头闹事的客人说有小姐,还要自己搜小姐,这个客人踹开A02包房,还关了这屋的电视,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摔碎了,还说别他妈唱了,警察拦着这个客人。带头的客人和一个头发挺长的客人跟警察厮打,还打掉了警察的对讲机,后来到了吧台处,带头的客人喊把下面大门堵住,只许进,不许出。后来又来了几个着装的警察,这伙人把一个年龄大的警察从吧台推到了鱼缸的位置,带头客人喊楼下留一个人就行,都上来给我开砸。后来起哄,喊123,警察打人行不行,不行。后来下楼了警察要带带头的客人去派出所,这些人就去和警察厮巴在一起了。一个警察衣服被撕坏,一个警察裤子上都是脚印子。带头的客人叫李某甲。

12、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自已是达拉斯歌厅的服务生。2013年12月6日晚上21时左右,来了10多名客人在三楼。后来这群客人带头的一个来找老板娘说他玩的不得劲了。不一会儿他打电话报警了。几分钟后来了三个警察,带头男子说这儿有小姐,还踹开A02包房自已去查房。进A02后,里面有人唱歌,他把电视机关了还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摔地上了,还说都他妈别唱了。警察就过来拦住男子让他出去,他就和警察厮打起来,把警察的对讲机打掉在地上。后来到吧台,这男的喊下面留一个其余的都上来,只许进不许出,下去一个砍一个。过一会儿又来几个警察,这时一个头发长的男的和一个矮个男的把一个年龄大的警察从吧台推到二楼南侧鱼缸的位置。带头男子喊号喊一二三、警察打人行不行,其他人喊不行。后来一个年轻的警察就说有事到派出所解决,几个人就奔这个警察去了推搡这个警察。后来警察和这伙人下楼了,警察往警车上带人,这伙人就和警察撕扯不让带人。后来警察带走了几个人。带头男子叫李某甲。

13、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自已在2013年12月6日晚上也在达拉斯KTⅤ唱歌,我和几个朋友在A02唱歌,正唱着一个胖子就把包房门踹开了直接关了电视机,还把一个空啤酒瓶子摔碎了,后来有个着装的警察进来往外劝这个胖子,这个胖子就厮打警察把一个警察的对讲机打掉地上了,后来警察把胖子拽到门外。之后的事儿我就不知道了。

14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了2013年12月6日,在达拉斯歌厅出警时,李某甲等人闹事,在我们警告他们一伙人之后他们多次辱骂我们,刘某某拽李某甲让他跟我们回派出所,他们上来对我、刘某某进行围攻、推搡,还撕坏了刘某某的警服,刘某某的左手中指被弄出个口子,出血了,腿被踹了。我被他们怼的靠暖气片上了,头磕到墙上了。这伙人围攻喊号起哄,拒绝和我们回派出所,围攻我们长达一个多小时。

15、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6日,在达拉斯歌厅出警时,李某甲等人闹事,在我们警告他们一伙人之后,他们多次辱骂我们,我拽李某甲让他跟我回派出所,他们上来对我进行围攻、推搡,还撕坏了我的警服,我的左手中指被弄出个口子,出血了,腿被踹了。这伙人围攻喊号起哄,拒绝和我们回派出所,还站在车旁拦住我们的警车。姜某某也被人打了,应该是李某甲打的。多名警察被人围攻长达一个小时。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和辩解,其供述证实:大约是在2013年12月6日的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在双阳区达拉斯歌厅那里我和我朋友高某乙、王某某、姚某某、高某甲等人,在达拉斯歌厅喝酒,我们喝了好多酒,我记得还找了几个歌厅陪唱的人,后来没有唱完陪唱的人就走了,我就不乐意了,就和歌厅的老板娘吵吵几句,接着我就打电话报110了,穿警服的警察就来了,我就和他们说这个歌厅有小姐,要查包房,我还进了一个包房查后又出来了,警察就制止我,让我上警车,我和警察发生争执了,但具体怎么争执、厮巴的我记不起来了,当时我喝太多酒了。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且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偶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适用缓刑的条件】、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郭金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全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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