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亮,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2014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方勇,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亮诈骗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亮及其辩护人张方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被告人金亮与李金龙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过审查,金亮被释放。被释放后,被告人金亮找到李金龙的母亲张某某,以自己是花钱找人办出来的,李金龙如果不花钱找人有可能被判重刑,其可以帮忙找人将李金龙办出来为由,分二次一次3万元,一次30万元,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金亮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李某甲、马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被告人金亮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亮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金亮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金亮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1日, 被告人金亮与李金龙(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经审查,将金亮释放。金亮被释放后,与李金龙的母亲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谎称其是花钱找人才被释放的,李金龙如果不花钱找人有可能被判重刑,其可以帮忙找人将李金龙释放出来。李金龙于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诈骗张某某3万元,于2015年2月24日再次诈骗张某某30万元,两次共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金亮被抓获归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
1.借据复印件,证实:蒋某某于2015年2月24日向张电波借款人民币13万元。
2.(2015)双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5年10月15日李金龙因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金亮系被抓获到案。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金亮的自然情况,其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5.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11日,我弟弟李金龙因为贩卖毒品被抓起来了,当时被抓的还有金亮,过了一段时间金亮被放出来了,他到我母亲张某某家找她说:“我和李金龙是铁哥们,我现在都找人办出来了,姨你想不想把李金龙办出来?”我母亲说想找屯里一个叫王波的人办这个事,金亮说:“王波白扯,办不了这事。”第二天金亮又到我家里来,对我说李金龙的事,他说他大哥能给办这个事。我看金亮和李金龙挺好,他都放出来了,就相信他让他办这个事。2014年12月份的一天,金亮到我家说:“我问了我大哥这个事情能办,先拿3万元钱,让我大哥先办着。”我家开着志强汽配修理,家里正好有3万元钱,我就给金亮了,当时在场的有我、张某某、我老公马某某,但没有打条。金亮把钱拿走后就一直告诉我等信,一直到了2015年2月24日正月初六那天,金亮给张某某打电话说要30万元钱,李金龙就能办出来。张某某给我打电话筹钱,我家里所有人开始借钱,我拿了3万元,其中的2.5万元钱是在我婆婆郭玉芬卡里取的,向我三姑李某乙借了2万元,向我老姑父刘景民借2万元,向我叔叔家弟弟李某丙借了2万元,向王波借了3万元,向我二姑家哥哥蒋某某借了13万元,蒋某某的13万元是在张殿波那里借的,一共25万元,还差5万元。金亮说他有一个朋友叫孔某某,是“鬼剪”的老板,向他借了5万元钱,一共30万。2015年2月24日下午5点多钟,我们相约到我家的汽修店见面,我们直接把25万元钱现金给了金亮,给钱时我、马某某、蒋某某、金亮4个人在场,这钱没有条,金亮就把这25万元钱现金拿走了,说给他大哥送去。我们就一直等信,到了2015年5月1日那天,我母亲张某某卖了苞米凑了5万元钱给我送来,我打电话找到金亮,金亮和孔某某一起到我家里来,我们把5万元钱给了孔某某。我家一直等信,开始金亮说李金龙能放出来,后来说放不出来了能判六七年。这样我家也认了,结果到了2015年9月10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李金龙后,我家感觉不对劲不可能判轻了,我们把金亮找到我家,用手机录了音,金亮来了后,我母亲张某某说:听说得判10多年,金亮就急眼了,他说:我不就拿你33万吗,这个事办不成我给你,接着他就走了,一直到2015年10月14日李金龙判了16年,我家知道被骗了,就来报案了。
6.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中旬的时候,我小舅子李金龙和金亮涉嫌贩卖毒品被长春市公安局抓了,金亮被押了一个多月后放出来。隔了几天,金亮到北疆欣园我的修车店(北疆欣园北门西侧志强汽配)他说:我出来了,没事了,我向我大哥打听了,你弟弟的事挺严重,中午我们在饭店吃了饭,互相留了联系方式。2015年元旦左右的一天,金亮来我的店里说他大哥能办这事,整好能出来,先拿3万元钱疏通关系,我从店里拿了3万元交给金亮,现场还有我丈母娘、我媳妇李某甲,他拿钱走时告诉我们等消息。2015年2月24日(农历正月初六)早上金亮给我打电话说李金龙的事能办,但出不来,最多能判个六七年,但是办这事得30万元,今天必须把钱拿过去。我听他说完后,我们家里人就开始筹集钱,我媳妇李某甲拿了3万元,我媳妇的三姑李某乙拿2万元,老姑父刘景民拿2万元,李某丙拿2万元,王波拿3万元,二姑家的哥哥蒋某某拿了13万元,这钱是蒋某某从张电波那里借的,并给张电波打了欠条。我们借了一天钱才凑了25万元,晚上我给金亮打电话说我借了一天钱就借了25万元,他说他从鬼剪理发店老板孔翔宇处借5万元,这个钱只能用一个月。后来他来我的店里取走这25万元,在我家店里一二楼之间的缓台上,李某甲将这25万元钱交给我,我将这25万元交给了金亮,金亮让我们等消息。等了一个多月,金亮给我打电话说孔翔宇要用那5万元钱,我丈母娘把苞米卖了拿出5万元钱给我送过来,金亮和孔翔宇一起来我家取走这5万元。2015年9月10日开庭审理李金龙,我和我丈母娘感觉不对劲,不可能轻判,我丈母娘给金亮打电话找到我们店里来了,问他这个事咋办,听说李金龙得判十多年,金亮急眼了说:“我不就拿你33万元钱吗,事办不成,我就把钱还你。”接着他就走了,我把我们之间的对话用手机录音了。2015年10月14日李金龙被判了16年,我们知道上当受骗了,就找金亮要钱,金亮说我还你什么钱,钱都给别人了,以后再给金亮打电话就打不通,我丈母娘一生气就来公安报案了。
7.证人蒋某某证言,证实:李金龙是我舅舅家的弟弟, 2014年10月份他因为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抓了,有一个叫金亮的说能给李金龙办出来或者判轻一点。2015年2月24日正月初六那天,张某某、马某某给我打电话借钱,说金亮要30万元钱,就能把李金龙办出来,我就到张某某家里帮着借钱,我知道的在王波处借了3万,在李某乙处借了2万,在刘景民处借了2万,在李某丙处借了2万,李某甲拿了3万,一共是12万,我去我朋友张电波处拿了13万元,并写了借据,一共是25万元。金亮提出来能在他朋友孔翔宇处借5万元,一共30万元,我和马某某就在志强汽配店等着,金亮来把这25万元拿走了,我舅舅家一直在等信,结果到2015年10月14日李金龙被判刑16年,我舅舅家知道被骗了,就到公安报案了。
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 2015年正月初六张某某向我借了3万元钱,李金龙是张某某儿子,因为贩毒进去了,借钱往出抠她儿子,看样子还很急,她跟我说完之后,因为我们一个屯子住着,还有亲属关系,我就把我家的3万元钱亲自送去了。
9.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我是鬼剪理发店的老板,今年过完春节阴历正月的一天,金亮向我借了5万元,具体时间我忘了,借钱干什么他没有跟我说,就是借5万元钱,我俩是同学,他借5万元钱我就借给他了。他要借用一个月,后来我给他打电话,和他一起去北疆欣园的志强汽配修理铺取钱,他上二楼取钱,回来就给我了。
10.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的侄子李金龙因为贩卖毒品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进去了。2015年正月初六下午13时许,马某某和蒋某某到我家说有一个叫金亮的能将李金龙整出来,需要30万元,亲属大伙凑凑,听他俩一说我就让我儿子张义跟他俩到双阳区取了2万元,给他俩拿走了。
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我的侄子李金龙因为贩卖毒品被长春市公安局抓进去了。2015年正月初六12时许,马某某和蒋某某到我家说有一个叫金亮的人能将李金龙整出来,需要30万元,亲属大伙凑凑,非常着急,当天必须凑齐。听他俩一说,我将家里的2万元钱直接给他俩拿走了,我还知道我三姐借了2万元,王某某借了3万元,蒋某某借了13万,李某丙借了2万元。李某乙是我亲姐姐,我户口弄错了才叫刘某某。
1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15年阴历正月初六那天中午,我们屯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借2万元钱,听语气非常着急,我问她干什么用,她说办她的儿子的事,有人能给整出来,急用钱。我就从家里凑了2万元开车送到双阳区街里志强修理部张某某女儿李某甲手里,后来我知道是太平镇金亮给办的,花了30万元,张某某还从齐家二个姑姑那里借了钱,不知道多少。王某某是我家邻居,通过唠嗑知道也借了3万元,蒋某某借了13万元,其他的就不知道了。
1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11日我儿子李金龙和他朋友金亮因为贩毒被长春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抓获,过了一个月,金亮到我家跟我说:“我花钱找人了,你要花钱的话,我也能给你办,我和小龙是最好的哥们,不能骗你们,如果不找人的话,小龙的命可能都没有了,最轻也是无期徒刑。”听他这么一说,我就害怕了,我问他能给办到什么程度,他说差不多能出来,我问他的多少钱,他说得问他大哥,然后金亮就走了。2014年12月份的一天,金亮给我姑爷马某某打电话,让我去我姑爷家,我就去了,金亮说:“你这事我给联系了,你先少拿点钱,我托人快点判,要不然得一年多有结果,你先拿3万元吧。”当天我给了他3万元,他也没有打欠条,我们就一直等信。2015年2月24日9时许,金亮给我打电话说:“姨呀,你得准备30万,人出不来了,但是30万元能给你办到六七年。”我就同意了。在我姑娘李某甲家(北疆欣园北门志强汽配),我姑娘把30万元给了金亮,之后他就走了,我们就开始等信,直到2015年9月10日李金龙初审的时候,我听说李金龙要判10多年,就又把金亮叫到李某甲家,我们又唠这事,并录了音。大概就是他承认拿了我们33万元,还给我们找人了,跟我们说没判决呢。2015年10月14日,我儿子李金龙在双阳区法院被判了16年,我们感觉不对,我就给金亮打电话要钱,他不给我钱,之后再打电话,对方就是无法接通,一直到现在我们都联系不上金亮了。
14.被告人金亮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亮在侦查及起诉阶段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当庭自愿认罪,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金亮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亮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金亮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金亮的辩护人关于金亮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张某某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金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向被害人张桂欣退还人民币3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昊天
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 一 六 年三月 八 日
书 记 员 李南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