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2:2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刑初字第00211号

公诉机关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学勤,男性,1951年1月27日,汉族,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无固定地址;涉嫌盗窃罪。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学勤、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学勤、、辩护人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李学勤、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概述)。

经审理查明,……(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学勤、犯盗窃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邹喜山

(院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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