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502刑初7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宏岩,男,1971年7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710705001X,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通化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龙发委四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26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宏岩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宏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间,先后五次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民主街、东昌街劲峰大药房实施盗窃,共计盗窃维生素E十一瓶。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44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16日19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中心医院道口附近劲峰老百姓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二瓶,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98.00元。
2、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19日9时许,在通化市人民医院附近劲峰老百姓大药房,盗窃维生素 E二瓶,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276.00元。
3、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2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步行街老百姓劲峰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二瓶,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38.00元。
4、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21日18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新开道附近劲峰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五瓶,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690.00元。
5、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21日18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鸿源市场附近老百姓劲峰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一瓶,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38.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霍宏岩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霍宏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16日至同年6月21日期间,先后五次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民主街、东昌街劲峰大药房实施盗窃,共计盗窃维生素E十一瓶。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44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16日19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中心医院道口附近劲峰老百姓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二瓶,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98.00元。
2、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19日9时许,在通化市人民医院附近劲峰老百姓大药房,盗窃维生素 E二瓶,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276.00元。
3、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20日,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步行街老百姓劲峰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二瓶,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38.00元。
4、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21日18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新开道附近劲峰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五瓶,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690.00元。
5、被告人霍宏岩于2015年6月21日18时许,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鸿源市场附近老百姓劲峰大药房,盗窃维生素E一瓶,经鉴定:被盗药品价值人民币13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宏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徐燕、刘红艳、姜辉等人证言,被告人霍宏岩供述,鉴定意见,监控录像,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宏岩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被告人霍宏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喜山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贺立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