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2:1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明,男,32岁,汉族,通化市人,大学文化,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员工,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9月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辩护人衣焕伟,吉林衡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4日以吉通东检刑诉(2013)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明及辩护人衣焕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明原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员工,其于2012年4月至2013年7月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借钱为名向业务单位索取财物,索贿金额达人民币17.7万元,赃款均被其挥霍。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马明于2013年6月28日,利用职务之便,以帮助北京某某包装公司结尾款为名,向该公司索要贿赂人民币30,000.00元。

2、被告人马明于2012年、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借钱为名,多次向北京某某印务公司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60,000.00元。

3、被告人马明于201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借钱为名,多次向烟台市某某酒业用品公司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22,000.00元。

4、被告人马明于201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借钱为名,多次向深圳市某某公司索要贿赂共计人民币65,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汇款明细,证人李某、徐某某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明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衣焕伟认为第一起犯罪所得钱款为劳务所得,第四起犯罪应认定为民间借款行为的观点,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明到案后主动坦白其他三起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马明非法所得,退还被害单位北京某某包装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北京某某印务公司人民币60,000.00元;烟台市某某酒业用品公司人民币22,000.00元;深圳市某某公司人民币65,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崔 敏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禹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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