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鹏飞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2:13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502刑初3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鹏飞,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中盛山水城小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通东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鹏飞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袁鹏飞于2015年6月,以微信“XX001638”的号码,建立名为“福利群抗忙北鼻来吃够”的微信群;以微信“qq466192010”的号码,建立名为“电影播放一号群”的微信群,后将两个微信群合并,袁鹏飞本人担任群主并发部大量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经鉴定:2015年6月16日至7月7日期间,袁鹏飞发送淫秽视频479条,并以向群成员索要微信红包的形式牟利,共计收取群成员发送的微信红包人民币1,17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鹏飞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鹏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袁鹏飞于2015年6月,以微信“XX001638”的号码,建立名为“福利群抗忙北鼻来吃够”的微信群;以微信“qq466192010”的号码,建立名为“电影播放一号群”的微信群,后将两个微信群合并,袁鹏飞本人担任群主并发部大量视频、图片和文字信息。经鉴定:2015年6月16日至7月7日期间,袁鹏飞发送淫秽视频479条,并以向群成员索要微信红包的形式牟利,共计收取群成员发送的微信红包人民币1,171.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鹏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孟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袁鹏飞供述,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收到红包记录及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鹏飞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鹏飞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喜山

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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