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柳刑初字第5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长红,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吉林省某市东昌区人,现住某市东昌区。因涉嫌诈骗罪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4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长红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秀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长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7月,被告人孙长红通过其朋友刘某认识了被害人王某甲,三人在吃饭过程中,孙长红听王某甲说想花钱给儿子找个正式事业编工作,孙长红便说在某市能找人帮忙办一下,之后王某甲多次打电话给孙长红催问此事,孙长红便谎称能找人不经考试录用,就能为王某甲儿子办理某市人事局正式事业编工作,但托人办事需要花人情钱骗取王某甲的信任。而后,孙长红给王某甲打电话称办此事需35万元人民币,承诺半年后能办成此事。2012年7月31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邮政银行将35万元汇到孙长红的邮政银行卡。孙长红收到此款后,又以给受害人儿子调好科室为由,分两次又向王某甲索要10万元。孙长红在骗取受害人45万元后,为使其相信,又谎称已在某市人事局培训中心找人为其正在办理此事,并让受害人领儿子到培训中心面试。半年后王某甲多次向孙长红追问此事是否办妥,孙长红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退钱而后逃避。案发以后被告人孙长红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孙长红将赃款退还给被害人王某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长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长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7月份某日,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其朋友刘某认识被告人孙长红。后三人在吃饭聊天过程中,王某甲说想花钱给自己儿子找个事业编制工作,孙长红称自己在某市人事局有朋友,能帮忙打听一下。事后王某甲多次给孙长红打电话询问此事,孙长红谎称能够托人为王某甲儿子办理某市人事局事业编制工作,不经考试,便能录用,但需要花费“人情钱”35万元,并承诺当年10月份就能上班,如果10月份不能上班,最晚不超过第二年2月份。2012年7月31日,王某甲通过邮政银行将35万元汇给孙长红。孙长红收到此款后,又以给王某甲儿子调好的科室为由,先后两次让王某甲给其汇款共计10万元。汇款后王某甲多次催问孙长红办工作事宜的进展,孙长红表示正在办理之中。2012年12月份某日中午,孙长红为骗取王某甲信任,让王某甲领着其儿子到某市人事局培训中心“面试”,面试结束后又找理由让王某甲继续等待。此后王某甲又多次催问孙长红办工作事宜的进展,孙长红均找理由推脱。最后王某甲得知孙长红办不成此事,便多次要求其退还钱款,其拒不退回,并躲避王某甲。后王某甲于2014年7月11日报案,孙长红于2014年10月17日在异地被抓获归案。孙长红到案后,其亲属将赃款退还给王某甲,王某甲对孙长红表示谅解。
经审理查明,能够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孙长红供述:⑴、2014年10月17日讯问笔录。我今天来漯河西站准备坐G503次列车去长沙南。⑵、2014年10月27日讯问笔录。我在河南省漯河市火车站被抓获的。原因是我给柳河县某镇王某甲的儿子办工作拿了他45万元,事没办成,钱也没有还他。2012年6、7月份某日,王某甲和我亲戚刘某,请我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王某甲说想给他儿子找个好工作,办个事业编,公务员,不用通过考试,说我在通化有能力,想让我帮忙在通化联系,当时我没答应,我说回去看看。之后刘某给我打了几次电话,跟我说帮王某甲办一个,我说办不了,之后王某甲又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让我帮忙办一下,又在通化请我吃饭,我不好意思就答应他了。过了一段时间,王某甲问我办工作要用多少钱,我说要用30多万元,又过了几天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说他儿子办工作得花35万元,不用考试是正式的编制,过2、3月份就能上班,我告诉王某甲过几天给我汇钱,我把我的邮政银行的卡号(户头是我的名字,)告诉了王某甲。王某甲把钱汇给我之后没几天,我跟王某甲说要给他儿子调个好的科室,需要5万元,他就给我汇过来了。后期这5万元没够,我又让王某甲给我汇了5万元,加一起总共是10万元。后期我把这45万元给替我办事的人送去了。这个办事的人是谁我不能说,我怕给这位领导惹麻烦。替我办事的领导出事了,进监狱了。领导说45万元就能办成事业编制的事,是领导答应之后,我才向王某甲要的钱。我给领导45万元没人能证实,当时就是我们两个人。我除了找这位领导,还找过某市人事局的侯某,我们是朋友。我是在找这位领导之前找的侯某办事。大约在2012年冬天的12月份左右的一天中午,因为我收到王某甲45万元之后,王某甲追着我让我帮他儿子找工作,我没办法就领王某甲一家三口找到侯某,想咨询一下办事业编工作的事。我是领王某甲一家人去咨询,不是去面试。我把王某甲儿子要上通化人事局工作,办事业编的事跟侯某说了,侯某当时表态说王某甲儿子没有文凭,办不了,然后我们就走了。当时没有提到让我帮王某甲儿子办文凭的事,侯某只是提到王某甲的孩子没有文凭,想办事业编办不了,但提到能给王某甲儿子办公益性岗位的事,但是王某甲不同意,说办公益性岗位不用花那些钱。我找过侯某两次办工作的事。在这次咨询的前20多天,我打电话问侯某现在人事局能进吗,侯某说不经考试进不去,后来王某甲一直催我,我怕王某甲不相信,我就领王某甲和他儿子当面跟侯某说。问:你怕王某甲不相信什么?答:当时我答应给王某甲儿子办某市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公务员,后来王某甲要求他儿子能上某市人事局工作,王某甲催我让我帮他办,我找侯某办事业编,侯某说办不了,王某甲还是不相信我,我就让侯某当面和他说办不了。王某甲给我汇钱的时候是当年的7月末。刚才我没说明白,是在我咨询侯某之前我已经把钱给这位领导了。我当时不知道招录事业编制公务员的程序。这个领导说他以前给别人办过,他说能办了这个事,我也不懂,就把钱给他了。这个领导出事进监狱了,45万元钱也一直没还给我,我也一直没有钱还王某甲。问:当时你为什么没有及时把钱还给王某甲?答:我还了10万元,还的是王某甲办工作的45万元。张某不知道我给王某甲儿子办工作的事,我没跟他说过,他也没问过我。我给王某甲打了35万元的收条,上面写着“收到王某甲人民币35万元,系王某甲给孩子办理工作所需费用”,收到人:孙长红,2012年8月1日。另外有10万元打到别的收条上了。其他收条上总共有36万元,后期这10万元是王某甲给他儿子调科室,我向他要的,也打在这欠条里面了。另外16万元是我和王某甲合伙做买卖借的钱。还有10万元也是借的。问:后来你为什么走了?答:我上黑龙江伊春包工程去了。问:我们公安机关传你几次为什么没有到案?答:当时工作忙,我手里也没有钱还王某甲,所以没敢过来。⑶、2014年11月04日讯问笔录。大约在2013年8月分的一天,我在某市汇丰酒店门口当着杨某的面还给王某甲10万元,当时没让王某甲打收条。我还还过王某甲8.5万元,是分三次还的,但这笔钱跟我还王某甲的10万元是两码事。还王某甲10万元是给王某甲儿子办工作的钱。给王某甲儿子办工作的钱给领导了,给哪个领导我不能说,领导出事进监狱了,我不能给领导添麻烦。我弟弟孙某替我还给王某甲57万元,包括借王某甲12万元,这事我同意。我当时不是故意骗王某甲的,王某甲多次求我,我不好意思才帮他办这事,没想到替我办事的人中途死了,钱也要不回来了。⑷、2014年11月10日讯问笔录。我当时把45万元给了通化一个叫姜某的人,让他帮忙找市领导办的事。姜某在今年6月份死了,钱也要不回来了,说把钱还给他也没有意义,我自己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我就没说。大约在2012年的8月份,王某甲把45万元汇给我之后,半个月左右,我就把钱给姜某送过去了。当时没有人能证实,我把钱用塑料袋装着交给他,就我们两人。他说办公务员的事必须得找市委领导,别人都办不了,他还要我办这个事别着急,得需要很长时间。姜某跟某市里领导都很熟,而且以前帮别人办过事业编。⑸、2015年2月28日讯问笔录。问:你怎么知道35万元才能办成此事?答:当时这个事是我找姜某说的,姜某说办事得需要35万元。后来王某甲说想让他儿子去个好科室,所以我又分两次向他要了10万元,这10万元钱也给姜某了,当时没有别人在场,别人也不知道这件事。姜某在2014年7、8月份的时候死了。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⑴、2014年7月11日询问笔录。我来刑警队报案,我被一个叫孙长红的人骗了45万元。2012年6、7月份我通过朋友刘某的亲属张某找到张某亲属孙长红,让孙长红帮忙联系二手车买卖(刘某说孙长红在通化挺有势力)。有一次我和刘某在某市的一个饭店请孙长红吃饭,在吃饭的时候我和孙长红、刘某说想给我儿子找个正式工作,安排个事业编,想找个人办一下这件事,花点钱也行,看看谁能办了这件事。当时孙长红说某市人事局有个铁哥们,等过后打听打听,看看能不能帮我办这件事。过了几天我给刘某打电话问孙长红能不能办我儿子工作的事,刘某说:“这事我得问我姐夫张某”。刘某问完他姐夫后跟我说:“我姐夫说孙长红能答应的事就能办”,之后我就经常给刘某打电话问孙长红这件事准不准成,刘某就让我自己给孙长红打电话,以后的事我就跟孙长红直接联系了。有一次我打电话问孙长红到底能不能办我儿子工作的事,她说能办,之后我又给孙长红打了几次电话具体合计我儿子工作的事。我问孙长红需要花多少钱能办了这件事,孙长红说得需要30万元。又过了几天孙长红给我打电话说办我儿子的事最少得需要35万元,能在某市人事局给我儿子安排个正式事业编制工作,不用考试,收到钱之后保证在当年10月份上班,如果10月份上不了班,最晚第二年2月份肯定能上班,我当时在电话里就同意这件事了,但钱始终没有给孙长红汇过去。后来我又和孙长红见了一次面,我跟她说我儿子没有大学毕业证,没有毕业证能不能办了这件事,她跟我说没事,毕业证的事她办,她能给我儿子买到大学本科毕业证,经过问询之后,我就相信孙长红能办成这件事了。大约在2012年7月末的,我把35万元汇到了孙长红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1882400091611575)里,她收到钱后给我回电话让我等着,说拿着这些钱给我办这件事。我给她汇完钱的第二天(2012年8月1日),我和刘某到某市找到孙长红,让她给我打了个收条,内容是“系王某甲给孩子办理工作所需费用,收到人:孙长红”,打条时刘某在场了。之后我就经常给她打电话催问这事办的怎么样了,她跟我说正在给我儿子办大学毕业证呢,毕业证还没办下来,让我先等着。我每次给她打电话她都是用这个理由拖着我。期间孙长红又跟我说要给我儿子在人事局调个好的科室还需要加5万元,让我再给她那个卡号汇5万元,我就又给她汇了5万元。又过了一个多月,孙长红又打电话跟我说调工作的钱不够用,让我再给她汇5万元,我就又给她汇了5万元。又过了一个多月,在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我给孙长红打电话问她事办得怎么样,她还是说大学本科毕业证没办下来,让我再等等。当年快要过春节的时候,我又打电话催她,她没办法了跟我说不行让我儿子先到某市人事局上班吧,我说手续没办成不能去上班,后来她又跟我说让我领我儿子先到某市人事局面试一下再说。过后的一天中午,我和我媳妇梁某领着我儿子到某市人事局培训中心二楼的一个办公室里,当时孙长红和一下50多岁的男的在屋里面,孙长红介绍说这个人是人事局侯局长,是给我儿子办工作的人,侯局长看看我儿子说这小孩行,只要把大学本科毕业证拿来就能办成我儿子事业编制这件事,然后孙长红说她能帮我儿子买到大学本科毕业证,让我们回去先等着,等我儿子的毕业证下来就能直接上班了。又过了3、4个月,大约在2013年2月份,我每隔几天就问孙长红事办得怎么样了,她每次都说我儿子的大学毕业证没办下来,让我先等着,就这样拖了我一年多。等到2014年3月1日那天,我给她打电话问她这事能不能办了,她跟我说事办不了了,我向她要办事的那45万元,她说给我办事的那45万元被她占用了,给不了我,等以后有钱再给我。我就开始经常打电话催她还钱,她始终不露面,说在外地。最后这次报案之前,我打电话向她要钱,她说她在黑龙江省伊春,不知什么时候能回来。期间我又打听别人,得知不经过考试,尤其像我儿子这样初中毕业的,根本办不了事业编制。前一个多月我还能联系上孙长红,最近一个月就联系不上她了,给她打电话她不接,又多次去她家里找她,家里没人。孙长红为给我儿子调个好科室向我索要10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过后我让她单独给我打的收条,还有5万元的收条是后来孙长红让我和她一起做倒卖楼房生意,我借她16万元,然后她给我打了一个21万元的收条 ,把这5万元加了进去。孙长红就跟我说找某市人事局的那个侯局长给我办的,我不知道侯局长叫什么名字,具体什么职位我也不清楚,孙长红就介绍他说是人事局的侯局长,管培训中心的。孙长红具体怎么给我办的,我不清楚。后来我经过打听,这个侯局长根本不是某市人事局的局长,就是一个科长。这个人事中心的位置和某市人事局不在一个地方。关于我儿子面试的事,之前我也没想明白为什么是在中午下班时间,他一个人就能面试,而且自己看了看我儿子也没说什么就说我儿子面试能过了,让孙长红为我儿子搞一个大学本科毕业证,孙长红就让我们回去等着了,现在想一想就是被骗了。我借给孙长红两次钱。第一次借给她16万元,第二次借给她10万元,当时这两笔借款都没打条,过后我害怕跟她说不清楚,找到她让她给我打条,打条的时候是2013年5月10日,因为之前有给我儿子调工作的5万元没打条,所以这次我让她给我在16万元的借款里面加上了5万元,她给我打了21万元的收条,又给我打了一个10万元的借条,但是这10万元,她在今年春节前还我8.5万元。如果没有给我儿子办工作的事,我不可能把钱借给她做买卖。⑵、2014年9月2询问笔录。孙长红以给我儿子办理工作为由骗了我45万元,另外还向我借了26万元,现在还了8.5万元。侯局长没有说要给我儿子办公益性岗位,之前我跟孙长红说的是要给我儿子办正式事业编,要是办公益性岗位工作,我就不能给孙长红那么多钱了。⑶、2014年11月01日询问笔录。孙长红说还我10万元,没有这事。她就还过我三次钱,共计8.5万元,我当时没给她打条。这8.5万元是孙长红借我的10万元里面的钱。孙长红说还了我10万元是给我儿子办工作的钱,她在撒谎,因为当时还这8.5万元的时候,她还没告诉我我儿子的工作办不了。杨某是通过我认识的孙长红,我跟杨某说过孙长红为我儿子办工作要了我45万元的事。孙长红是今年5月份告诉我,我儿子的工作办不了。我问她这45万元哪去了,她说这钱用在工地包活了,现在给不上我。⑶、2014年11月3日询问笔录。今天孙长红的弟弟孙某为他姐还了我57万元,其中45万元是为我儿子办工作给孙长红的钱,12万元是孙长红向我借的钱,余下的5.5万元,我自愿放弃,不予追究。我对孙长红表示谅解,希望法律从轻对孙长红处理。
3、证人王某乙证言:2014年7月17日询问笔录。我是初中文化。刘某是我父亲的好朋友。我父亲通过刘某联系到某市的孙长红。大约在2012年8月初,我爸跟我说:“给你办这个工作,孙长红向我要了35万元,保证当年10月份就能上班,如果当年10月份上不了班,第二年2月份也能上班,不用考试就可以正式入用”,当时我爸还跟我说他已经把35万元办工作的钱汇给了孙长红。过了一段时间,我听我爸说孙长红要给我在某市人事局调个好的科室又向我爸分两次要了10万元。大约在2012年年底,我爸跟我说孙长红让我到某市面试一下。过后的一天中午12点多,我爸和我妈梁某带我到某市人事局培训中心二楼的一个办公室里,当时孙长红和一个50多岁的男的在里面,孙长红和我爸介绍说那个50多岁的男的是人事局的侯局长,这个人就是给我办工作的人,然后那个侯局长看了看我说,这小孩行,只要把大学本科毕业证拿来,就能办成事业编,孙长红说能给我整到大学本科毕业证。他们交谈了几句,孙长红就让我们回家等着,毕业证下来就能直接上班了。大约在2013年2月份,我爸跟我说别着急大学本科毕业证还没办下来,等毕业证下来就能上班了。后来孙长红没有把大学本科毕业证办下来。大约在2014年3月份的时候,我爸和我说孙长红给我办工作的事没办成,而且45万元让她自己用了。自从把钱给她以后,她就一直以大学本科毕业证没办下来为由拖着我们,她就是以给我办工作为名骗我爸的钱。孙长红在给我办事业编工作的时候,还向我爸借过钱,但是借了多少我不知道。
4、证人梁某证言:2014年9月2日询问笔录。我爱人叫王某甲。大约在2012年6、7月份,王某甲跟我说通化有个女的叫孙长红,在通化挺有办事能力,她答应要给我儿子办一个某市人事局正式编制,不用通过考试,直接可以上班,但是向我们要35万元办工作的钱,我问王某甲准成不,王某甲说她和刘某是亲戚,大伙都说她挺可靠。大约在7月31日,王某甲跟我说孙长红追着要办工作的那35万元,我就把邮政银行卡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就给孙长红汇钱了。后来又过了不长时间,王某甲跟我说孙长红要给我儿子在某市人事局调个好的科室,需要5万元,我又让王某甲给孙长红汇了5万元。又过几天,孙长红说调科室的钱不够用,又让我对象给她汇了5万元。王某甲说孙长保证当年10月份就能上班,最晚不超过2013年2月份。大约在2012年12月份,孙长红上我和我对象带着我儿子到某市人事局培训中心面试,面试时孙长红和一个50多岁的男子在屋里,孙长红向我们介绍说他是某市人事局的侯局长,孙长红让那个叫侯局长的看看我儿子怎么样,能不能行,侯局长说这孩子行,个挺高,长得挺好,就是需要个大学文凭。这个工作挺好,是国家正式单位,待遇也行,到年底还有奖金。孙长红说大学文凭的事她去办,交谈了一会后,她就让我们回家等信。侯局长没说给我儿子办公益性岗位的事。孙长红说她能帮我儿子买到大学本科文凭的毕业证,不用我儿子去上学直接能拿到毕业证,但到现在孙长红也没有给我儿子办成大学本科毕业证。我儿子今年22岁,是初中学历。孙长红以做生意为由向我家借了26万元,后来她一直没有给我儿子工作的事办成,我对象就向她要钱,她还了我们8.5万元,现在还欠我们17.5万元。
5、证人刘某证言:我和王某甲是朋友。孙长红是我姐夫张某的姑舅姐姐,家是某市的。孙长红和王某甲是通过我认识的。大约在2012年6、7月份,我和王某甲、孙长红在某市的一个饭店请孙长红吃饭,王某甲说想给儿子找个正式工作,安排个事业编,想找个人办一下这件事,花点钱也行。孙长红说她有个铁哥们在某市人事局,她打听打听看看能不能办了这件事。过了几天,王某甲问我孙长红能不能办他儿子事业编的事,因为我和孙长红不熟悉,就问张某,张某说只要孙长红答应的事,她就能办,之后我告诉王某甲说:“我姐夫说了,孙长红答应的事,就能办”。之后王某甲总给我打电话问孙长红能不能办了他儿子事业编的事,我就告诉王某甲直接给孙长红打电话。大约在2012年7月末的时候,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孙长红答应给他儿子办事业编的事,但是得给她拿35万元办事的钱,他让我问问张某,孙长红这人准不准成,我又给我姐夫张某打电话,把王某甲给孙长红35万元钱办他儿子工作的事说了,我姐夫说只要是孙长红答应的事就能办,然后我又把我姐夫的话告诉了王某甲。大约在2012年8月初,王某甲带我到某市找到孙长红,让孙长红给他打个办他儿子工作那事的35万元的收条 ,打条时孙长红还告诉王某甲让他回去等信,等到当年10月份就能把某市人事局事业编的工作安排了。又过了一个多月,王某甲打电话跟我说孙长红要给他儿子在某市人事局调个好的科室,分两次向他要了10万元,当时我也没说什么。大约在2013年年初的时候,我给王某甲打电话问孙长红给他儿子办工作的事怎么样了,王某甲说还没办成呢,在等孙长红的信,我跟王某甲说实在不行就别办了,把钱要回来吧,王某甲说等等吧。之后我又给王某甲打电话问过几次这事,王某甲还是说等孙长红信呢。就在前些天,王某甲找到我说孙长红给他儿子办事业编那事没办成,他向孙长红要钱,孙长红不给他钱,说办事的钱自己都用了;王某甲还跟我说他现在联系不上孙长红,给她打电话都不接了。王某甲在这事之前跟孙长红不认识,之前我跟孙长红都不认识,只是有一次我们找她办事时才认识的。我知道孙长红倒卖楼房向王某甲借过钱。
6、证人侯某证言:2014年8月5日询问笔录。我是某市人事局培训中心的主任,我分管公务员、技术员、专业军官的培训工作。我是通过朋友认识孙长红的。大约在2012年年底的一天,孙长红给我打电话说她有个非常好的朋友家的孩子是柳可县某镇的,现在没有工作,家里有点钱,认可花钱,想让我帮忙给孩子找个正式工作,我跟她说要是想找个正式的带编制的工作,我办不了,现在必须要经过考试,要是安排个公益性岗位或者临时工,还能研究研究,但是也得通过考试,而且需要学历,她说也行,然后我就把电话挂了。又过了不到一个月,还有20多天过年,大约中午的时候,孙长红又给我打电话说她把那个朋友和孩子都领来了,让我看看,我说让我看也没有用啊,她说大老远来的,就看看吧,我一听她这么说,感觉都挺不容易的,就让他们过来了。当时她那个朋友和媳妇领着孩子一起到我办公室,孙长红给我们介绍认识了一下,她的那个朋友姓王,家是柳河某镇的。我和那个姓王的说现在要想办事业编制必须得通过考试,而且还需要学历,就是办公益性岗位都得通过考试,姓王的那个人说如果要是办公益性岗位就不办了,当时孙长红说给她朋友家的孩子办个假的大学毕业证能办了事业编制工作的事不,我说办不了,要是公益性岗位还能找人联系一下,但也得通过考试,他们一听我这么说就没再说啥。过后有一次我在某市见到孙长红,我跟她说事业编的事我真办不了,她没说什么就走了。孙长红没有跟我说过领孩子到我办公室面试的事。孙长红第一次问我这事的时候,我就明确告诉她不经过正式考试是不可能办事业编的,所以也不可能收她的钱。我听说孙长红现在在松原市的一个工地里干活。我能认出照片上的人就是孙长红本人。
7、证人杨某证言:我与王某甲是朋友。我是通过王某甲认识孙长红的。2012年6月7月份的时候,王某甲跟我提过要给他儿子办个某市人事局事业编工作的事,说孙长红要帮忙给他办,得花35万元。后来我又听王某甲说要给他儿子调科室又给孙长红汇了10万元。后来听王某甲说孙长红在通化有点实力,我就求王某甲跟孙长红说一下,帮我爸办一下退休的事,当时孙长红答应了能办。在当年冬天11月份左右,我跟王某甲为我爸的事,找孙长红几欠,但至今没办成。孙长红是怎么帮王某甲儿子办工作的我不知道,听孙长红说在当年年末,最晚不超过第二年的2月份,后来我跟王某甲去找孙长红时,孙长红让王某甲再等一等,后来这事一直拖到今年的4、5月份。听王某甲说孙长红这事办不成了,钱也还不上了。孙长红还王某甲10万元的事我不知道,也没听王某甲说过。去年夏天在汇丰酒店门口,孙长红说还过王某甲儿子办工作其中的10万元,没有这件事,孙长红从来没有当我的面还王某甲的钱。王某甲向孙长红要过钱,说是孙长红做生意向王某甲借的,具体多少不清楚,但听他们说话的意思应该有十几万元,听王某甲说是在办工作之后借的。之前他们不认识。2012年冬天,我上通化找孙长红给我爸办事,孙长红说让我给王某甲打电话,让王某甲把他儿子的一寸照片捎给她,是为了给王某甲儿子办大学文凭用。我听孙长红说是办某市人事局的事业编工作。
8、证人孙某证言:孙长红是我二姐,我姐姐孙长红帮王某甲儿子办工作欠王某甲45万元,还有我姐向他借的12万元。既然我姐欠王某甲钱,我积极还他,今天已经凑足了57万元,已经和王某甲达成了协议,希望得到王某甲的谅解。我一次性还给王某甲57万元,王某甲对我姐不予追究。
9、说明:证实张某因在外地做生意无法到案取证,公安人员与2014年11月18日11时01分与张某联系,张某证实孙长红是他两姨姐姐,他知道孙长红为王某甲办工作的事,时间为2012年6、7月份。当时听说孙长红为办这事向王某甲要了35万元,后期又要了多少钱不清楚。王某甲和刘某是通过他认识孙长红的,王某甲为儿子办工作的事曾经问他孙长红在通化是否有这个能力,他说孙长红在通化认识人多,交际广,有些能力,但是能否帮王某甲儿子办成这件事,不敢保证。听说孙长红为王某甲儿子办工作是在某市人事局找的人,具体怎么找的人办这件事,不清楚。
10、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4年11月3日,孙某为其姐孙长红退还给王某甲45万元办工作之款项,替孙长红偿还给王某甲欠款12万元,王某甲对孙长红表示谅解。
11、收条(收据)、借条、转账凭单:证实⑴王某甲于2014年7月31日给孙长红汇35万元。⑵孙长红于2013年5月10日给王某甲出具收据、借条共三张,金额分别是5万元、21万元、10万元。
12、武汉铁路公安处漯河西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孙长红系网上逃犯,于2014年10月17日被抓获。
13、漯河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实孙长红于2014年10月17日被抓获后,于当日被羁押在漯河市第二看守所,于2014年10月26日被移交给柳河县公安局。
14、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柳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4年10月27日将孙长红从漯河市第二看守所解回,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
1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孙长红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证实⑴侦查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⑵公安人员与证人张某通话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孙长红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长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亲属已退还赃款,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长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孙长红于2014年10月17日被羁押,于2014年11月4日被释放,已被羁押19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艾鹏飞
人民陪审员 孙 炜
人民陪审员 刘洪文
二0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诗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