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占山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2:09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刑初字第2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占山,男,48岁,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通化市东昌区,住通化市东昌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8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8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犯包庇罪,于2013年12月1日,被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监视居住,2014年5月19日因犯包庇罪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13日以吉通东检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占山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占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占山于2013年12月8日16时在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集贸市场内,用镊子盗窃被害人鞠某衣兜内的中兴N983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谭占山于2014年2月13日11时在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新华市场内,用镊子盗窃被害人刘某衣兜内的三星手机一部,案发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占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不予收押决定书、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证人纪某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鞠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谭占山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占山无视国法,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谭占山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占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与原判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先前因包庇罪羁押12日已扣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崔 敏

人民陪审员  郭玟希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禹含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