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清福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2:03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296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宁江区(户籍所在地:扶余市)。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1月26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传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8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邱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经共同预谋后,采取偷配失主赵某某摩托车车钥匙的手段,将失主赵某某停放在宁江区人民商场附近的济南牌轻骑125型摩托车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5 415元。

2007年8月某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邱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张某某等人经共同预谋后,窜至吉林油田扶余采油厂采油9队16号井组52-017井场,采用拧开采压阀放油的手段,将原油0.628吨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2 640.11元。

次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邱某某、周某某等人经共同预谋后,再次窜至吉林油田扶余采油厂采油9队16号井组52-017井场,采用相同手段,将该井场原油0.314吨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1 320.06元。

2007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邱某某、周某某、于某某、张某某、洋子等人经共同预谋后,再次采取相同手段,将该井场原油1.1184吨盗走,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 701.75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邱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4起,赃物总价值合计人民币14 07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并有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邱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韩某、张某甲、刘某某、姜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及身份信息、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松价公鉴字【2007】2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轻骑牌摩托车保修凭证和合格证、含水证明、丢失证明、二○○七年原油价格证明、吉林油田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关于非专业人员打开井口取样阀门或丝堵可能产生后果的说明、办案说明、本院(2008)宁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扶余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核查证明和户籍证明(朱某某)、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工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作案4起,赃物总价值合计人民币14 076.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犯罪,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涉案部分赃物被收缴,且同案犯已赔偿失主损失,量刑时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宁江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考虑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缓刑。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缓刑的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朱 晶

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肖 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