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1:59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91刑初9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全威,男,1977年5月4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高新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威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全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全威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409 634.5元,退赔被害人耿某某。宣判后,被告人全威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吉中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我院(2015)吉高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我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勇、代理检察员李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威同被害人耿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3月下旬合伙成立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后,采取虚构与国电吉林新源公司(经查无该单位)订购承揽服装加工合同的手段,以预交定金等名义,多次骗取耿某某及其爱人温某某给付的服装订购款合计人民币22.08万元;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1.5万元;骗取耿某某迈腾轿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7万元)。具体行为如下:

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全威以交定金的名义骗取耿某某人民币3.3万元,由耿某某的爱人温某某转汇到全威提供的江某的个人账户。

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全威以同样方式骗取耿某某人民币4.08万元,由耿某某的爱人温某某转汇到全威提供的江某的个人账户。

2014年五一节后,被告人全威以公司做38套样装,需要资金,经耿某某同意,由其爱人温某某在公司给全威现金人民币7.8万元。

2014年5月底,被告人全威以吉林市某区王姓领导(查无此人)要五套工装,以及领导亲属结婚,再做三套同规格样装,需要向上海报鸟公司再次交定金的名义,再次向耿某某爱人温某某要钱,温某某在吉林市松江中路浦发银行取款5.9万元,让王甲在公司交给了全威。

在2014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全威告诉耿某某,公司需要在翠江锦苑一号楼开一个门市店,其本人已经筹款2.4万元,还需要6000元,待凑齐3万元后,先把定金交上,2014年7月24日,温某某让王甲将5 000元汇到被告人全威的农业银行卡上,后又将1 000元现金交到被告人全威的手上。

2014年9月,被害人耿某某多次催促被告人全威吉源国电的工装和公司的样装是否到货,全威谎称工装已做完,并通过物流转到了沈阳,2014年9月15日,在没有钱交纳物流费的情况下,由温某某的弟弟王甲向朋友王乙借出4 000元,王乙将该款直接汇到全威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622×××××101)。

2014年4、5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入股后,被告人全威以公司要进一批样装,需要2万元为由,给被害人刘某某打电话,刘某某通过全威提供的工商银行账号(622×××××101)汇入1.5万元,2014年5月4日,全威再次给刘某某打电话,说公司为吉林国电定购了一批工装,需要给领导回扣10万元,刘某某与耿某某打电话核实后,于当天在内蒙额尔古纳工商银行给全威汇出5万元,于2014年5月6日在内蒙霍林河工商银行又给全威汇款5万元。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全威以开车去恒晟纺织有限公司参加围标的名义将被害人耿某某的吉BDR662迈腾轿车骗走,后以成交价14.5万元的价格卖给吉林市二手车行业务员钱某某,被告人全威拿到车款10万元现金后逃匿,经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吉BDR662迈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7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全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

被告人全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7.8万元和5.9万元(现金)我没收到。(刘某某)汇入(我)卡中的1.5万元,卡在耿某某手里,我不知道。(刘某某)汇入(我)卡中的10万元,我承认是我取的,是刘某某入股的钱,钱都是大家一起花的。(另外)五笔钱,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全威同被害人耿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3月下旬合伙成立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全威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与并不存在的所谓“国电吉林新源公司”订购承揽服装加工合同,全威于2014年4月10日以预交定金的名义,骗取耿某某3.3万元。其又于2014年4月23日以同样方法骗取耿某某4.08万元,该二笔钱款均由耿某某之妻温某某转汇到全威提供的江某个人账户上。2014年劳动节过后,全威以公司做38套样装需要资金,经耿某某同意,由温某某筹集7.8万元在公司将现金交给全威,全威对此事实予以否认。庭审中温某某作证说不是她将该笔7.8万元钱交给的全威,而是耿某某交给的全威,双方交割该笔钱款时没有出具书面收款凭据。2014年6月19日,全威以吉林市某区查无此人的某领导要五套工装,以及该领导亲属结婚,再做三套同规格样装,需要向上海报(喜)鸟公司交定金的名义,再次向耿某某之妻温某某要钱,温某某在吉林市松江中路浦发银行取款5.9万元后将该笔钱款交给其亲属王甲,她让王甲送其上班,王甲一个人回到公司后将钱款交给全威,王甲没有让全威出具收据,双方交割该笔钱款时无其他人证明,全威亦对此事不予承认。全威在2014年7月份期间对耿某某说,公司需要在翠江锦苑一号楼开一个门市店,其本人已经筹款2.4万元,还需要6 000元,待凑齐3万元后,先把定金交上。2014年7月24日,温某某让王甲将5 000元汇到被告人全威的农业银行卡上,后又将另1 000元现金交到全威的手上。2014年9月,耿某某多次催促并询问全威“吉源国电”的工装和公司的样装是否到货,全威谎称工装已做完,并通过物流转到了沈阳。2014年9月15日,在没有钱交纳物流费的情况下,由温某某的弟弟王甲向其朋友王乙借出4 000元,王乙将该款直接汇到全威提供的工商银行卡上。

刘某某于2014年4、5月份入股该公司后,全威给刘某某打电话以公司要进一批样装为由,需要2万元钱。刘某某通过全威提供的工商银行账号汇入1.5万元。全威于2014年5月4日再次给刘某某打电话,谎称公司为“吉林国电”定购了一批工装,需要给“领导”回扣10万元钱,刘某某与耿某某打电话核实后,于当天在额尔古纳工商银行给全威汇出5万元,于同年5月6日在霍林河工商银行又给全威汇款5万元。

全威于2014年10月13日以开车去“恒晟纺织有限公司”参加围标的名义将耿某某的吉BDR662迈腾牌轿车骗走,后以成交价14.5万元的价格卖给吉林市二手车行业务员钱某某,全威拿到车款10万元现金后逃匿。经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吉船价认字(2015)0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价值为:吉BDR662迈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7万元。案发后该迈腾牌轿车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扣押,并于2014年10月21日返还给耿某某。

另查明,全威的母亲李某某代替全威返还给被害人耿某某45 500元赃款,公安机关扣押全威12 865.50元,已返还给耿某某。全威诈骗的总额为36.88万元,实际骗得被害人现金为29.88万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全威的第一次供述与辩解:

问: 耿某某是否有一台车?

答:他有一台车,是迈腾轿车,车牌号是吉B-DR662,是2013年初的车。

问:这台车是不是让你给卖了?

答:是的,我给卖了。

问:什么时间卖的车,具体讲一下。

答:是在2014年10月13日卖的,因为我个人想用钱,短期内也没有来钱的路子,我就想到把耿某某的车给卖了,当时耿某某的车在我手上,我就去中环滨江花园那里看一下二手车的情况,由于给的价格太低,我就把车又开回到公司,在公司电脑上查找的58同城网,通过网上电话联系了一家二手车公司,公司叫什么名我忘记了,与二手车公司签定的合同上有这个公司的名称,联系完后,这个公司来我所在的公司看车谈的价格,最后谈定的14.5万元,当天给我10万元现金,余款商定过户后再给我,当天在卖车之前,也想到卖车得有车主的身份证,我就给耿某某打电话,说恒盛毛纺公司有个招标项目需要法人的身份证,耿某某没有给我身份证,当时我想要他身份证,是因为买车的人要车主的身份证过户,在这个情况下我给耿某某打电话说要身份证招标用。

问:卖耿某某的车,耿某某同意吗?

答:他不知道我要卖他车的。

问:当时车怎么在你手里?

答:耿某某这个车平时接送孩子上学后,基本上是公司所用,谁都可以开。

问:卖完车后耿某某是否给你联系?

答: 下午一点多我卖完车后,耿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接孩子,下午2点半王甲(耿某某小舅子)给我打电话问我什么时间回来,他下午四点要接孩子,我说一会就回去,通完电话约有半个小时,我就把电话关了。关完电话之后,我就去吉林市大福源二店那边租车去了,当时我租了一台本田雅阁,租金交了9000元,押金5000元,然后我开车往赤峰方向走了。

问:二手车行给了你多少钱?

答:二手车行先给了我10万元定金,说好过完户再把剩下给我

问:10万元钱的去向?

答:租车花了1.4万元,买衣服,吃饭,玩,另外在赤峰租个房子3000多元,现在还剩一万多点,在我自己的卡里。

问:你们公司情况?

答:我们公司坐落在五星国际名家515室,公司全称是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耿某某,我是股东,另外还有朱某某。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公司成立我是负责经营运营管理,到目前为止我没有现金入股。

被告人全威的第二次供述与辩解:

问:公司是什么时间开业的?

答:公司是2014年4月7日开业的。

问:接着讲?

答:在公司开业当天,我告诉耿某某说,有个项目可能能成,这个项目是加工工装,是为丰满电厂加工的,要加工80套男装和20套女装,成本需要16万元,大概是60万元的销售额,我告诉耿某某我要用上海的宝(报喜)鸟来加工这一批服装,但要先下定金,耿某某当时也同意并让我运作,当时我给他算了一下,100套工装成本价是16.5万元,按30%的定金来算,应给服装加工厂交3.3万元定金,耿某某也同意了,当时耿某某没给我现金,过了两天后耿某某的爱人(温某某)打到了江某的卡上。

问:为什么打到江某的卡上?

答:在我与耿某某成立这个公司之前,我欠上海江某约7、8万元钱,我告诉耿某某把定金打到这个卡上就行,江某的卡是在上海的一个农行开的卡,

问:还给江某打过钱吗?

答:好象给江某打过三笔钱。第二笔也是以加工服装的名义向耿某某要了4.08万元。剩下一笔有没有这个事我现在记不清了。

问:接着讲?

答:在今年9月份,由于公司计划在翠江锦苑租个店,我也开始筹划这个租店这个事,有一天我给耿某某打电话谎称人家店需要定金3万元,我手里已经有了2.4万元,还需要6000元钱,耿某某相信了,就让王甲给我了6000元现金。另外在十一国庆节前,我跟耿某某说沈阳物流需要4000元费用,中间环节我记不清了,最后是王甲让其朋友给我卡里汇了4000元现金。另外还有一个5.9万的钱也是耿某某给我的。

问:以上这些钱是以什么理由给你的?

答:以上这几笔钱都是以做服装加工的理由向耿某某要的。

问:那么你与上海的宝(报喜)鸟报装加工公司谈这个业务了吗?

答:没有与上海宝(报喜)鸟谈过这个业务,是我自己虚构出来的。

问:另外耿某某还给你过7.8万元是怎么回事?

答:这笔钱我根本没有印象。

问:接着讲?

答:另外开业前后,耿某某告诉我说他要用1.5万元,问我有没有工商银行的卡,我说有,他说这个钱是刘某某找人借的,于是我就把我的工商银行卡给耿某某了,这个钱怎么用的我也不知道,当耿某某还我卡时我的卡仍和我交给他时一样,卡中没有余额了。公司开业时我跟耿某某说,公司为了业务需要一台别克商务车,他说他可以给他朋友刘某某(刘洋)说,因为当时朱某某已经退股(开业之前退股了),耿想把股份给刘某某,以十万元入股,占30%股份,因为当时有一台二手别克商务车,价格在十万元左右,这样情况下我也同意了,朱某某与刘某某做了股权变更,变更当时刘某某说没钱,等到月底再给钱,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某分两笔给我打了共计10万元,这个十万元钱中,给耿某某了5万元现金,另外交了1万元宝马车定金,印象中我又给耿某某了1万元现金,余下3万元钱是耿某某给我的,他让我自己生活中零花用。

被告人耿某某的第三次供述与辩解:

问: 你是因为什么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

答:因为我涉嫌诈骗耿某某的钱。

问:诈骗多少?

答:具体数目我记不太准确,大约有十多万元,因为不是一笔,另外还把他的车给卖了,我得到了10万元。

问:你在高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所供述的是否真实?

答:真实。

问:你讲一下怎么骗耿某某钱的?

答:我与耿某某在2014年成立一个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公司座落在船营区五星国际名家515室。公司是2014年4月7日开业的。在公司开业当天,我告诉耿某某说,有个项目,这个项目是加工工装,是为丰满电厂加工的,要加工80套男装和20套女装,成本需要16万元,大概是60万元的销售额,我告诉耿某某我要用上海的宝(报喜)鸟来加工这一批报装,耿某某同意并让我运作,这样陆陆续续向耿某某要钱。耿某某就让他爱人温某某或王甲以现金或是汇款的方式给我钱,还有二、三笔我让耿某某直接汇到上海人江某的卡上了。每次都是我向耿某某要钱的,因为他是公司法人代表。至于他怎么安排谁给我钱,我不清楚也不管。

问:有没有丰满电厂需要工装的项目?

答:没有。都是我虚构的项目,以这样虚构的项目向耿某某要钱的。

问:那么你也没有与上海的宝(报喜)鸟服装加工公司谈这个业务吗?

答:是的,没有与上海宝(报喜)鸟谈过这个业务,也是我自己虚构出来的。

问:你骗得耿某某的钱都用在什么地方了?

答:除了还江某钱外,基本上我都是自己花费了。

问:你再想一下你骗取耿某某钱的数目?

答:第一笔以给服装加工厂交3.3万元定金名义,向耿某某要后打到了江某的卡上。第二笔也是以加工服装的名义向耿某某要了4.08万元。第三笔是在今年9月份,由于公司计划在翠江锦苑租个店,我也开始筹划这个租店这个事,有一天我给耿某某打电话谎称人家店需要定金3万元,我手里已经有了2.4万元,还需要6000元钱,耿某某相信了,就让王甲给我了6000元现金。第四笔在十一国庆节前,我跟耿某某说沈阳物流需要4000元费用,中间环节我记不清了,最后是王甲让其朋友给我卡里汇了4000元。第五笔还有一个5.9万的钱也是从耿某某那里骗来的。以上五笔共计14.28万元。这几笔我是认可的。

问:另外的耿某某还给你过7.8万元是怎么回事?

答:这笔钱我根本没有印象。

问:耿某某的车你是怎么卖的?

答:当时我手头没有钱,用钱的地方也多,才想到把耿某某的车给卖掉,通过58同城网找到了一个二手车交易公司,对二手车行的人员讲耿某某有事需要用钱,委托我卖的,其实也是我编的理由,最后与二手车人员谈到14.5万元,当天二手车人员给我10万元现金,余款待过户后再给我。卖完车后,我到江北一个租车行租个汽车,并把手机关掉后去赤峰了。

问:接着讲?

答:另外开业前后,耿某某告诉我说他要用1.5万元,问我有没有工商银行的卡,我说有,他说这个钱是刘某某找人借的,于是我就把我的工商银行卡给耿某某了,这个钱怎么用的我也不知道,当耿某某还我卡时我的卡仍和我交给他时一样,卡中没有余额了。公司开业时我跟耿某某说,公司为了业务需要一台别克商务车,他说他可以跟他朋友刘某某(刘洋)说,因为当时朱某某已经退股(开业之前退股了),耿想把股份给刘某某,以十万元入股,占30%股份,因为当时有一台二手别克商务车,价格在十万元左右,这样情况下我也同意了,朱某某与刘某某做了股权变更,变更当时刘某某说没钱,等到月底再给钱,在这种情况下,刘某某分两笔给我打了共计10万元,这个十万元钱中,给耿某某了5万元现金,另外交了1万元宝马车定金,印象中我又给耿某某了1万元现金,余下3万元钱是耿某某给我的,他让我自己生活中零花用。

(二)耿某某的陈述:

答:我来报案,我被全威骗去了33.7万元人民币和一台黑色迈腾轿车。

问:希望你如实讲一下过程并如实报案,否则要负相关责任。

答:我能如实报案。

问:你详细讲一下过程?

答:可以,我有个公司叫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我本人是法人代表,公司在船营区临江门五星国际名家公寓楼515室,公司主要对外进行服装销售业务。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一个全威的人,在今年2014年4月8日,全威告诉我说有个60万元的定单,这个定单主要是100套西服定单,购买单位是吉林新源国家电网,他说后,我出于对他的信任也决定接这个活了,双方并约定给他合同标的额的30%进行提成。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公司是销售服装而没有加工能力,全威他主动提出联系一个生产厂家帮我们加工这批定单,但是得交定金20万元,我当时提出不能一次付清,因为我没有收到定购方的定金,全威联系的加工方我也没看到样品。我要求分批付款,全威同意了,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我爱人(温某某)和王甲多次给全威22.2万元。

问:全威联系的加工单位你知道吗?

答:全威告诉我联系的是上海的报喜鸟服装公司,我也没有去过。

问:那么钱是转到加工方的帐号上了吗?

答:不是,全威给我的是个人帐号,这个事我也问全威了,为什么是个人帐号,他说那边个人关系好,加工费便宜,所以就用个人的帐号。

问:你讲一下每次付钱的情况?

答:第一笔应是今年的4月10日,我爱人在银行给全威转帐3万3千元,转到全威给提供的帐号上的,全威提供的由帐号户名叫江某,帐号是6008480031659270313,第二笔是4月23日,又往这个帐号汇了4.08万元,这两笔钱都是我爱人在松花江中学边紫光绅苑楼下的中国银行操作汇出的。过了五一节后,全威说让我们公司做38套样装和260料卡(衣服成份标签),需要资金,我说此事钱都是我爱人给办的,让全威还找她,最后再合算一下成本的钱,在这个情况下,我爱人在公司给全威7.8万元现金,当时王甲在现场。到5月底全威又以钱不够为由,再次向我爱人要钱,因为我爱人没有时间,我爱人就叫王甲取了5.9万元现金在公司给了全威。到9月份期间我多次催促全威国电的工装和公司的样装是否到货,全威说都已做完,并物流到了沈阳,同时向我要4000元的物流费。当时王甲和他朋友在一起,王甲没有钱,王甲就让他朋友王乙给全威汇了4000元,汇到全威提供的他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面了。卡号是6222020802010234101。

问:接着讲?

答:还在今年的5月初,全威说要给定购方领导10万元回扣为由,再次向我要钱,我也同意了,由于当时我没有钱,我就向朋友刘某某借10万元,由我朋友直接汇到全威个人在工商行的帐号上。我朋友告诉我分两笔汇给全威的帐号上了,并把回执以微信图片方式给我发了过来。另外我公司是2014年4月8日开业的,内蒙古我朋友刘某某前来道贺,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和全威认识了,第三天刘某某就往全威的工商行卡上汇了1.5万元,这个钱是怎么回事,我也不知道,直到我到你们公安报案,我朋友才说出来还有这笔钱,这笔钱也是全威以公司做料卡的名义向刘某某要的。

问:全威告诉你加工方何时交货没有?

答:我告诉全威加工方交货越快越好,我不知道具体日期,因为全威手里有合同,我看过一次合同上甲乙双方的签字,内容没有来得及具体看,全威就很快收了起来,我说放我这里,全威说放他这里方便。

问:接着讲?

答:2014年10月13日上午,我爱人的弟弟和全威同在我的车上,我爱人的弟弟给我上楼送菜时全威没上楼把我的车开走了,开走后全威给我打电话说他把车开走了,并要我的身份证,我没同意,并要求他把车给我开回来。我再次打电话时就关机了,一直到现在仍处于关机状态。整个事联贯起来后我感觉我被骗了,我于2014年10月14日,我去吉林新源国家电网相关部门进行询问定购服装的事,新源国家电网根本没有定购服装这回事。

问:你车是什么样的?

答:是2013年新款黑色迈腾,车号是吉BDR662。

问:你和他有没有其它的经济纠纷?

答:没有任何纠纷,这次是我们第一次合作。

耿某某的第二次陈述:

我个人包括我公司都没有使用过全威个人的工商银行卡,包括刘某某给全威的1.5万元我当初根本不知道这个事,后两笔各五万元,刘某某汇过来后跟我微信群里说这个事我才知道。这两笔钱都是和全威一起取的,是全威亲手操作的,没有经过我的手,让他拿走了,因为当时全威说没有钱花,我当时的心态是,全威能拿到60万元的订单,顺着他的心情来,不想让他不高兴把订单退了怎么办,说白了就是溜须他,听他的,他用钱就让他先用着。

(三)刘某某的陈述:

问:你是如何认识全威的?

答:我是通过耿某某在2014年4月份认识的,我和耿某某是中学同学,有次耿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成立一个公司,让我过来喝酒,在喝酒过程中认识的。耿某某给我介绍全威也是他的朋友。

问:全威向你要过钱没有?你讲一下

答:要过,一共要过两次钱,我是分三次给他汇的。事情是这样的,公司开业前的第三天,我从霍林河来吉林,有次耿某某和全威我们三个人在一起,谈及公司的事,因为当时听他们说以前的股东朱某某退出了,但手续没有完善呢,他们两个说的意思,希望我入股,我也同意入股了。在公司开业后的第二天还是第三天,全威就给我打电话说,公司要进一批样装,需要2万元,当时我只有1.5万元,全威就让我先汇1.5万元,于是在2014年4月10我把钱在长春市汇到了全威给我提供他个人的工商银行的卡号,全威的卡号是 6222020802010234101。在5月4日这天,全威给我打电话,说公司为吉林国电定购了一批工装,需要给领导回扣钱10万元,我就给耿某某打电话核实,因为耿某某是法人代表,耿某某在电话里说,他知道这个事,让我给全威汇10万元钱,我于当天在额尔古纳工商行给全威汇了5万元钱,汇完后我给全威打电话说先给他汇5万元,当时是用我爱人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给全威汇过去了,我爱人名字叫徐某。等过两天我上班再给他汇五万元,于是在5月6日我在霍林河工商银行又给他汇了五万元。我也打电话告诉全威了,全威说收到了。同样这笔钱也是用我爱人徐某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给汇出的。这样我共计给全威汇出了11.5万元人民币。

问:这11.5万元都是以做工装的名义汇给全威的吗?

答:是的,都是以公司需要钱购买、加工工装的名义全威向我要的,否则我与全威只是一面之交,我不可能给他钱,也不能借他钱的。

(四)证人温某某的证言:

问:耿某某成立公司的事你是否知道?

答:我知道,是在2014年4月8日开业的,开业后公司有耿某某、全威、朱轶楠,后期有刘某某这个事我就不知道了。

问:他们公司的钱、帐目怎么让你经管?

答:因为他们公司成立后在我这里开户,另外我有个手机银行汇款不收取手续费,所以他们这个公司涉及到钱的事,一般耿某某告诉我,我就给他们取钱办理,但有时全威也直接向我要过钱,特别是小数目时,可能耿某某不知道我也给全威了,后期报案后,我和耿某某对帐,耿才知道的情况也有。

问:你给他们钱是他们公司的钱还是你的钱?

答:是我的钱,他们公司一分钱没有,开设帐户时也没有钱。问:通过你手都给过谁钱?

答:给过江某、还给过全威,

问:你讲一下情况?

答:在公司开业那天,公司内挂的样装,这是全威借的,他说开业后这得还给人家,告诉我准备3.3万元钱,这几天要用,在2014年4月10日这天,全威给我打电话问我,钱准备好没有,我说准备了,他说给我一个卡号,让我把钱汇到这个卡上,他说是生产厂家的业务员之类,当时我也问他,用汇到人家企业的帐号上不,他说汇到了个人卡上与企业帐号上的价格是不一样的。当天全威把对方的户名和卡号告诉了我,我就把钱汇了过去。全威给的帐号户名叫江某,帐号是6008480031659270313,汇完后我告诉了耿某某,耿某某说知道了。第二笔是4月23日,又往这个帐号汇了4.08万元,也是全威给我打电话要的钱,他当时要钱要的很急,说是做服装的材料钱,对方给的价格很便宜,时间也急,怕时间长人家不是这个价格了。让我还汇给这个人了。这两笔都是我在松花江中学边紫光绅苑楼下的中国银行操作汇出的。第三笔是全威告诉我的,说孙区长(好像说是船营区)每次我们和全威在一起时,全威总有电话打给孙区长,看样子是非常熟悉的他们两个人,开业当天全威告诉过我,说国家电网(丰满)有一批工装就是孙区长介绍的,有天晚上在家耿某某也告诉我说,好像孙区长这里又增加服装定单了,过了五一节后,有天晚上我们在吃饭,全威告诉我,这几天让我准备8万元,但我觉得全威给我要钱之前,耿某某全威他们已经聊过了,我也没有细问,在五月十几号,耿某某在他朋友宋超那里借了三万元给我了,我从我的工资卡里取出1.9万左右,然后在我手里凑了4.8万元,加上耿某某给我的3万元,共计7.8万元,在公司给全威了,当时王甲在场,这钱我是装在黑色塑料袋里的。第四笔也是过了不到多长时间,我在他们公司,全威闲聊天,说孙区长的妹妹家孩子要结婚,要做几套高档次私人定制的服装,我们也能挣不少钱,但是也需要我们先垫付钱的,又过几天全威问我还能拿出多少钱,我说我在浦发银行申请的雇佣金,我的额度只有5.9万元,他说也行,当天王甲开车拉我到浦发银行,浦发银行往我卡里汇入5.9万元,我从我卡里再取出来后王甲先把我送回了我单位,我就让王甲把钱给捎了过去。我到单位之后,全威给我打了个电话说王甲回来了把钱给他了5.9万元。第五笔全威要租翠江锦苑的门市,他之前跟我说过多次,让我和耿某某投资100多万元,他也投一百多万元,让我们先拿钱,我说我不管,耿某某当时也不同意,在9月下旬他说他自己要单独干,他自己交定金的钱不够,向我借6000元,并说他和房东在一起很着急,我说我也没有钱,我也想想办法,在这个情况下,我让王甲拿我的信用卡去透现了6000元,事后王甲告诉我,他给全威卡上汇了5000元,另外1000元当面给全威现金了。

问:你是否和耿某某、全威等一起去过通辽?

答:去过。是在五一之前,由我和耿某某还有王甲、张某(莹)、全威我们这几个人坐别克商务车一同去的通辽,途中的费用都是耿某某拿的现金给付,包括回来全威也没有花费什么钱,只加过一箱油,在通辽住宾馆也是耿某某拿的钱。但王甲、张某和全威他们从通辽去过一次霍林河,去时耿某某告诉了王甲,让王甲花钱,回吉林给王甲报销。

(五)证人王甲的证言:

问:全威骗取耿某某的钱,把你知道的情况讲一下?

答:我知道通过我姐温某某以及我自己交给全威钱的情况,给你们说一下,第一笔是过了五一初,我和我姐姐温某某去公司后,看我姐姐把一个黑塑料袋交给全威,把里面是成捆的钱拿出来给全威过目后说,这个钱是7.8万元是我和耿某某凑的,全威接过钱后就放他自己包里了,然后我和我姐姐就离开公司了。第二笔是5.9万元,时间是5月底,我和我姐姐在松江中路浦发银行取的现金,钱从银行取完后,我拿着钱到了公司交给全威,当时全威已经在公司等我给他送钱。第三笔是在9月15日,全威打电话说服装到了需要交物流费4000元,我姐夫和我姐姐手里都没有钱了,让我也想一想办法,看看我能不能借到,在这种情况下,我向我朋友王乙借了4000元,汇到全威提供的他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面了。卡号是6222020802010234101。第四笔全威要在翠江锦苑一号楼那里办个实体店,他也告诉我了说他已经向他爸要了2.4万元钱,还需要6000元。随后我姐姐告诉我去银行刷6000元,于是我到大福源三店那里刷了6000元,我刷完之后给全威打了电话,全威告诉我留1000元现金给他,余下的5000元打到他卡里,于是我把5000元汇到他卡上了,汇完钱后我在翠江锦苑给全威了1000元现金。第五笔是2014年8月8日,我姐夫与我姐姐没在家,全威给我打电话说他要去霍林河那里谈单,让我借3000元路费,我就从我妈妈的存折里取出了3000元,汇到全威给我的农行帐户上了。

问:全威把车开走卖掉的事情你知道吗?

答:知道,2014年10月13日上午,我给我姐姐家买菜后,顺道开车到船营分局附近他家的楼下接他,接到他后,全威说他要开车去恒晟纺织有限公司围标去,让我回家,于是我们一起开车到我姐姐家楼下,我就拎菜上楼了,全威把车开走了。

问:还有什么讲的?

答:平时全威充话费,玩游戏等都是通过我支付宝给他垫付的,前后花的也有1万多元。

问:你与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我是在公司帮忙的,平时开车和打扫卫生,干点零活。

(六)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问:你讲一下2014年10月13日买二手车的情况?

答:因为我们是做二手车的生意,在网上也发布信息广告,在13日这一天,我接到了一个电话,他问我收车不,我说收车我问他是什么车,他说是迈腾轿车,是2012年出厂的,2013年1月上牌的车,他问我能给多少钱,我说车如果没有毛病(事故)最多出到16万元,他就告诉我说先让我过去看看车再定价,简单谈完后,我和于建明就坐车到临江门五星大厦的楼下,与全威(后来才知道他叫全威)在楼下看了车,车有事故我就告诉全威我给不上16万元的价格,他就让我们去他的办公室,我们就去五楼的办公室进一步进行谈价,我同时向他要了车的手续,我都要了车的大照,行车证,我给他要车主的身份证,他给我拿了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等,他说是和车主一起经营的这个公司,车主在哈尔滨玩德州扑克输钱了,暂时回不来,但车主的户口本和驾驶证都在,车主让他把车卖了, 急需要给车主送钱去,并说此事不能让车主的爱人知道,他说完这个情况后,我们就开始进一步谈价,最后商定我们负责此车的违章过户等一切事宜,在这个基础之上给全威14.5万元成交价。由于当时没有车主的身份证,他说他也是公司的股东,我们要求加盖公司的公章,他同意了可以盖公司的公章。

问:这个车新车多少钱?

答:新车根据这个车的配置市场价格裸车在20万元左右。

问:你们谈完价格后,车怎么处理了?

答:我们谈完后,与全威签定了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后,因为没有原车主的身份证,过不了户,约定先给全威10万元定金,待2014年10月20日等车主回来后进行过户再结清余额4.5万元车款。我们到船营公安分局对面的邮政储蓄取了7万元,又到了对面建行取了3万元,共计10万元现金,把钱给全威了。

问:全威以前与你们认识吗?

答:不认识。

问:也就是说这台车的交易是在车主不在现场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

答:是的。

问:接着讲?

答:我们是在13日交易后,我们就把车开走存放起来了,我在14日给全威打电话就打不通了,昨天是20日,我又去他单位,见到了原车主,才知道这个车是被全威偷卖的。

(七)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问:你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替全威还耿某某部分钱款的一个记帐名细,你讲一下怎么回事?

答:全威从他们公司走之后, 2014年10月16日,耿某某由于欠房东的房租钱(公司办公租用的房子),房东不让他走,耿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房租钱给全威了,但现在房东仍向耿某某要房租,并不让耿某某离开公司,我想以后他们还要合作,我在家通过各种办法又凑了2.8万元现金,此时王甲、温某某早已来我家等我筹钱呢,然后一起到他们公司,我把2.8万元交给了房东王丙,王丙给我写了收据,由于房费半年是3.7万元,还差9千元,通过与王丙协商,过几天后,我又交了9千元,这样我一共交了3.7万元房租。

问:从你记的帐上看,王甲8000元是怎么回事?

答:我一共给过王甲两次钱,一次2000元,一次6000元,王甲跟我讲,全威向王甲借过钱,现在王甲的透支卡也还不上到期了,我只好给王甲了2000元,过后没多长时间,王甲再次给我找电话,说以前借给全威的钱,是他向同学借的,现在这个同学干活受伤了,急需用钱,在这种情况下我又想办法给了王甲6000元,这样一共给了他8000元。王甲没有给我写收据。

问:还有一个写的550元、450元、100元是什么意思?

答:时间我记不清,是耿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家里没有人,自己一分钱没有特别困难,供热费也交不起,我接完他电话后我说我去你家看看,在这种情况下,我去了他家,他说他存折还有点零头,我就给他了450元钱后,一起打车去他们的公司,到了公司看到门上贴有欠电费的通知,我就又给耿某某100元,让他交电费。这样一共是550元钱。

(九)书证:

1、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章程

2、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

3、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加工合同:

定作方:国电吉林新源公司

承揽方:吉林东亿豪服饰有限公司

合同金额:陆拾万元整。

但无签字盖章。(空白合同)

4、常住人口登记表。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在逃人员:全威、签发日期:2014年10月16日

6、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打出的交易明细。

从该卡上可以看出:2014.4.10转给江某的账号6228×××××0313 人民币3.3万元。

7、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打出的交易明细

从该卡上可以看出:2014.4.23转给江某的账号6228×××××0313 人民币4.08万元。

8、温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的银行:BANCS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从该明细单上可以看出:2014年4月10日转出3.3万元;2014 年4月23日转让出4.08万元。

9、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借记卡明细查询:用户名江某的卡号:6228×××××0313,收到一笔3.3万元、一笔4.08万元。

10、中国农业银行合约信息查询:全威的卡(客户号):1622102816424648,个人证件号:220211197705040313。从该信息查询上可以看出:2014年7月24日收到5000元; 2014年8月8日收到3000元。王甲转汇到全威的卡上,同王甲的证言相吻合(5000转卡上,另外1000元给全威现金。)

11、工行汇款凭条:交易时间:2014年9月15日14点31分50秒,汇款金额:4000元。该交易是王乙借给王甲的的钱。由王乙直接汇给全威,该钱是全威以交物流的费用骗取。

12、浦发银个人业务凭证:温某某于2014年6月19日在浦发银行透支5.9万元的凭条。

13、刘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支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可以看出2014年4月10日给全威的卡汇款1.5万元。

14、刘某某的爱人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支行“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可以看出2014年的5月6日汇款5万元。

15、刘某某提供的徐某于2014年5月4日汇给全威5万元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凭证。

16、全威在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从该清单上可以看出2014年4月10日收到汇款1.5万元,2014年5月4日收到汇款5万元,2014年5月6日收到汇款5万元,2014年9月15日收到汇款4千元。

17、机动车交易合同:

甲方(卖方):全 威 乙方(买方):钱某某

交易金额:14.5万元。甲方在2014年10月20日前提供有效证件协助乙方过户,过户后将余款4.5万元付清。

18、证人钱某某2014年10月13日买车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吉林市锦绣营业厅所取款7万元的交易明细和在中国建设银行吉林市支行取款3万元的交易查询凭条。

19、耿某某的小型轿车注册信息和行驶证复印件。

20、高新分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扣押、返还迈腾轿车的手续。

21、收据:今收到耿某某2014年下半年房费2.8万元及余款0.9万元,收款人王丙。

22、补充协议

23、写字本复印件:房费18000 +10 000+9000=37000元。王甲2000+6000=8000元。额外:550(450还房贷100电费)

24、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情况说明:

在办理全威涉嫌诈骗案件过程中,全威虚构与“国电新源公司“签定供货合同,骗取被害人耿某某的信任,2014年11月21日,我单位办案民警刘合庄、张晓明经被害人指认(全威多次到此处谎称谈业务,让被害人在外等候)去位于丰满的国家电网了解情况,经与该单位书记和办公室主任了解到,该公司并不是所谓“国电新源公司”,该公司全称为“国家电网公司新源控股有限贡任公司”,总部在北京,该公司并没有与任何单位、个人签定商谈过为职工定购工作服等相关事情,更主要是该公司没有权限签定任何合同,合同订立权限在北京总部。仅因新源二字与该公司重合,其它与该单位没有任何关联,无法出证。

25、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全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6、刑满释放证明:全威于2006年7月30日释放。

27、破案经过。

28、吉林市船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吉BDR662迈腾轿车价值人民币17万元。

29、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扣押物品及返还物品清单:扣押全威人民币12,865.5元,已返还给被害人耿某某。

30、其它证据: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全威诈骗耿某某第三笔7.8万元,在本次庭审中温某某作证说不是她将该笔7.8万元钱交给的全威,而是耿某某交给的全威,双方交割该笔钱款时没有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控方提交的温某某的证言中,温某某说是她将该笔钱款交给了全威,与庭审中温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王甲亦不能证明其在当时的现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全威诈骗耿某某第四笔5.9万元,虽然有温某某的银行取款证据,但不能因此就证明温某某的亲属王甲将该笔钱款交给了全威,当时只有王甲和全威一对一的证据,且王甲没有让全威出具收款凭据。全威虽在以往的供述中承认其收到该笔钱款,但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证明责任应由控方来承担。以上控方指控的二笔金额,是因被害方不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被告人借支不履行相关手续,被害方不向借支方索要借款的书面凭据造成的结果,不利后果应由被害方承担。故控方指控被告人全威诈骗的上述二笔款项因证据不足,本院无法认定。证人温某某、王甲及耿某某就该二笔款项所作的相关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全威否认其收到刘某某的1.5万元,因控方有证据证明该笔钱款已汇到其银行卡中,其没有证据否认该事实,其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全威辩解刘某某分二笔汇给其10万元被公司股东共同消费,其不能向本院提交相关的书面证据及发票,其辩解亦不能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刘某某11.5万元的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对控方其他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采信,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全威骗取的第三笔7.8万元、第四笔5.9万元,被害人本应严格履行财务制度,由全威出具收款凭据,而实际上被害人未要求全威出具借款凭据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证明双方就该两笔款项进行了交割的事实,责任应由被害人承担。公诉机关对指控全威骗取耿某某的第三笔7.8万元、第四笔5.9万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全威骗取刘某某的1.5万元及10万元款项有证据证明已汇到全威的银行卡中,足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全威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数额巨大的(数额巨大的起点为5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全威的亲属替其返还给耿某某45 500元,公安机关扣押全威12 865.50元已返还给耿某某。认定全威诈骗的数额为36.88万元,实际骗得被害人现金为29.88万元。被骗迈腾牌轿车作价17万元,全威实际骗得被害人钱某某现金为10万元。全威对其诈骗的另五笔罪行表示认罪、悔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全威诈骗被害人其余六笔款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应依法对被告人全威作出有罪的判决。

综上,根据被告人全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全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全威退赔被害人耿某某25 434.50元(已扣除耿某某所得返脏款58 365.5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某115 000万元,退赔被害人钱某某100 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琰

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

人民陪审员  刘清荣

二О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郭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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