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6)吉刑申1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明浩:
你因故意杀人一案,对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及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刑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李明浩教唆李东振杀害他人的事实,有李东振供述、被害人陈述予以证实,且与李明浩的供述相一致,并有多名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李明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李明浩提出其受到刑讯逼供的申诉理由,经查并无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且其在本次审查过程中未能提供新证据支持其申诉,故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