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学恩、任守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1:53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年九刑初字第33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学恩,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九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系吉林省镇赉第一监狱服刑人员。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8日从镇赉监狱解回,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守贵,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系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人员。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从四平监狱解回,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 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市看守所。

九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九检刑诉字[2015]第350号起诉书、长九检刑检刑变诉[2015]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石学恩、任守贵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学恩、任守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守贵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份期间,伙同被告人石学恩假冒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身份,利用该公司在九台市农村商业银行×××号帐户骗取赵宝琴、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远克迟投保费,共计人民币204330元;又假冒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身份,利用该公司在九台市建设银行×××号帐户骗取杨秀莉、杨秀满投保费,共计人民币74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石学恩、任守贵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郝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现金交款单、收条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学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守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任守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石学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于2013年12月份离开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到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起诉书指控的润大事实与其没有关系,另外存入双扶公司的钱也支出来给任守贵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守贵伙同石学恩于2013年9月至2014年2月份期间,以假冒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职工身份,给人办理社会保险为名,利用上述二公司银行账户(润大公司九台市农村商业银行×××号、双扶公司九台市建设银行×××号)骗取投保费。其中经郝某某介绍,骗取赵宝琴人民币41,610.00元、赵某某人民币37,500.00元、李某某人民币36,000.00元、王某某人民币44,610.00元、远克迟人民币44,610.00元、杨秀莉36,400.00元、杨秀满37,60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78,3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任守贵、石学恩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7月23日九台市公安局南山派出所民警将任守贵从四平监狱解回;7月28日将石学恩从镇赉监狱解回。

3、交款通知单、现金交款凭条:载明赵宝琴交款人民币41,610.00元、赵某某交款人民币37,500.00元、李某某交款人民币36,000.00元、王某某交款人民币44,610.00元、远克迟交款人民币44,610.00元、杨秀莉交款36,400.00元、杨秀满交款37,600.00元。

4、九台市人民法院(2014)九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载明一、被告人任守贵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石学恩犯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三、被告人任守贵、石学恩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八千一百九十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四、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占用的赃款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一十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某证言:我是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司公司的法人,2013年6月25日我通过郭洪霞认识的石学恩,然后聘用石学恩在我单位上班,在他上班期间用过我单位银行帐户、公章、财务章、法人名单和支票给别人办理社保。2013年7月到2013年11月16日期间我陆续借了石学恩467310元钱,后来因为点矛盾我把他解聘了。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是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的法人,2013年12月我通过郭洪霞认识的石学恩,然后聘用他到我公司工作,在他工作期间,他说可以帮助我公司职工办理社保,但是得先办几个外单位人员的社保,要借用我公司帐户,我同意了。2013年12月底开始我公司就陆续存进来钱,钱也陆续被石学恩支走。因为我手机有显示。2014年2月18日,石学恩通过我公司存取钱达到三十八万多。2014年2月25日,他又通过我公司存取钱七万五千元,帐户余下287元钱,之后他再也没有往我公司打钱。石学恩通过我公司共打进给他人办社保钱481400元,共支走480600元。

3、证人郭洪霞2014年3月28日15时32分至16时50分证言:石学恩是通过我认识的张某某,2013年夏天我在张某某公司上班,我把石学恩介绍给张某某的九台市润大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工作。石学恩和杨某某也是通过我认识的,大约是2013年11月或12月,石学恩对我说他能给别人办社保,我就想到杨某某和我说过他自己要办社保,我就介绍石学恩和杨某某认识。2013年冬天的一天,我和石学恩拿着三张支票去找杨某某,杨某某拿出双扶公司的财务章和名章给石学恩,石学恩拿着章自己往支票上盖的,其余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4、证人郝某某2015年1月21日9时30分至10时40们证言:我通过任守贵给赵宝琴、王某某、远克迟、杨秀莉、杨秀满、李某某、赵某某、杨淑艳办社保,但都没有办成。办社保的钱都是通过银行转帐交给公司了,2013年8月15日我带着赵宝琴在九台市西出口九台农商银行向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交了41610元。2013年9月11日,我带着赵某某在九台市西出口九台农商银行向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交了37500元。2013年9月12日,我带者李某某在九台市西出口九台农商银行向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交了36000元。2013年12月11日我带着王某某在九台市西出口九台农商银行向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交了44610元。2013年12月16日我带着远克迟在九台市西出口九台农商银行向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交了44610元。2014年2月25日我带着杨秀莉在九台市二道街中国建设银行向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交了36400元。2014年2月25日我带着杨秀满在九台市二道街中国建设银行向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交了37600元。杨淑艳交给了多少钱我记不住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宝琴2015年1月20日14时55分至15时30分陈述:2013年8月的时候,被郝某某骗去了49610元,她说能帮我办理社保,结果没有办成。2013年8月15日,郝某某带着我来到九台市西出口农商银行,她向我出示了一张交款通知单,上面写着收款单位和帐号,还有开户银行、收款单位是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上面盖着该单位公章,她拿出了事先填好的九台市农村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让我交的款。

2、被害人赵某某2015年1月20日16时35分至17时20分的陈述证实,2013年9月的时候,被郝某某说能帮助办理社保,骗去37500元,结果没有办成。

3、被害人李某某2015年1月20日15时35分至16时20分陈述证实,2013年9月的时候,被郝某某骗去了36000元。

4、被害人王某某2015年1月20日15时55分至16时45分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1日被郝某某骗去了54610元。

5、被害人远克迟2015年1月20日16时48分至17时30分陈述证实,2013年12月16日,被郝某某骗走了52610元。

6、被害人杨秀莉2015年1月20日17时38分至18时15分陈述证实,2014年2月25日,被郝某某骗走了36400元。2014年2月25日后郝某某带其到九台市二道街中国建设银行,郝某某出示了一张交款通知单,上面写着收款单位和帐号,还有开户银行,收款单位是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上面盖有该公司的公章,她拿出了事先填好的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杨秀莉当时拿着交款单交了36400元。

7、被害人杨秀满2015年1月20日17时35分至120分陈述证实,2013年9月份的时候,被郝某某骗走了37600元。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石学恩的供述

被告人石学恩2015年7月28日15时10分至16时10分供述:2013年春天,我在任守贵家认识的郝某某,当时任守贵对郝某某说我能办社保,我当时就对郝某某说:“我不能办,任守贵能办。”之后郝某某就商量任守贵,让任守贵给她认识的人办社保,当时因为我在现场,任守贵就没细说,后来在任守贵家也见过郝某某几次,当时我和郝某某互相留过电话,现在电话号早就不记得了,记得有一次(大约是2013年)郝某某给我打过电话问办社保的事情,我就对她说我不会办,让郝某某问任守贵。

2013年7月,任守贵找到我,任守贵问我做什么呢,我说在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当办公室主任并管润大劳资工作,我就跟任守贵说:可不可以用润大这个公司来办社保?任守贵说可以。我和任守贵共同商量以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给人办社保,让办社保的人往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帐上打钱,任守贵去找社保工作员去办理社保。任守贵当时对我说收钱办社保的人在润大办不了社保,也可以在润大收完钱后去别的单位办理社保,我和任守贵商量后,我也问张某某了(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老板),张某某也同意了,当时我也认为任守贵能给别人办社保。之后任守贵就联系人,让人交钱,说能给交钱的人办社保,后来陆续任守贵给我人名和身份证号,钱数,我就按着任守贵提供的人写有润大公司交款通知单(我自己做的),写完润大公司存钱的存款单,之后任守贵拿着单子找人存钱,存完钱后,任守贵回来找我写润大公司的支票,我写好后,任守贵拿着我写的支票去支钱,我就和任守贵去银行支钱,我支完钱后把钱给任守贵,任守贵给我写收条,后来陆续任守贵给我提供人名和身份证号还有钱数,也全是这样办理的。交款通知单(我自己做的),写往润大公司存钱的存款单、支票全是我填写的,任守贵没有填写过,因为任守贵不会填这两个单子。任守贵写字不好看,有些字也不会写。往润大公司打钱的人,一个也没有办成过社保,有些人钱返了,大部分没办成社保的人的钱没有返。

2013年12月底,我来到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打工,任守贵给我打电话,知道了当时我在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打工,任守贵说十六人办五、七社保,想把这十六人的钱打进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打工帐上,之后任守贵把钱拿走,任守贵自己办社保,不是以双扶职工办理,当时我同意了。之后也是任守贵给我人名和身份证号,钱数、我就按着任守贵提供的单子写出每个人的交款通知单(找杨某某盖的公章)往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存钱的存款单,之后任守贵拿着单子找人存钱,存完钱后,任守贵回来找我写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的支票,找杨某某盖财务章,我再和任守贵一起去银行把办社保的钱取出来了给任守贵,任守贵给我出一个名单,在名单下边写上收条。在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的交款通知单(我自己做的)、存款单、支票全是我填写的,任守贵没有填写过。任守贵通过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存入二十多万办社保人员的钱,后来通过我支出来全上他拿走了。我个人不能给别人办社保,我只找任守贵办社保,但最终一个人都没办成。我只知道郝某某联系过人办社保,具体联系谁,联系几个人我不知道,因为帮任守贵联系人办社保的有好几个人,有人想办社保后,任守贵就直接告诉我想办社保人员的人名、身份证号、钱数,我就按着他提供的单子写出每个人的交款通知单、存款单,我也不问是谁联系的人。

2、被告人任守贵的供述

被告人任守贵2015年7月23日15时25分至17时19分供述:2013年春天,石学恩(我认识十来年了)去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打工,我和石学恩研究可联系人办社保,当时我们研究是找人往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帐户存钱,之后找人给这些存钱的人办社保,后来陆续有人通过我,也通过石学恩往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司帐户存钱,这之后我见到了郝某某,我就和郝某某说,可拉人往润大帐户里存钱,这也是我和石学恩一起整的,存钱的人,可以用润大职工的名义办社保,办社保的人往润大帐户存钱后,再以现金的形式给郝某某好处费,之后郝某某就拉人来,郝某某拉人来后,她告诉我想办保人的人名和身份证号,我就告诉石学恩,石学恩打交款通知单并填写的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通知单上有收款单位为: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帐号为:×××,开户银行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款通知单上还有交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和交款金额。石学恩填好“交款通知单、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现金交款单”后把两张票据给我,我又把两张票据给郝某某,之后郝某某将两张票据交给办理社保的人由本人自己拿着票据到银行交或者郝某某领者办理社保的人去银行交款。这些往润大交钱办社保的人,叫什么名,我记不清了,郝某某联系这些交钱日期为2013年夏天和冬天。2014年春天,石学恩到九台市上河湾镇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工作,石学恩和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的老板杨某某说好,可以拉人往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帐户上存钱,也是以给人办社保的名义。可以拉人往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帐户上存钱办社保的事,我也和郝某某说了,郝某某拉来两个往九台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账户上存钱办社保,郝某某拉人来后,告诉我想办保人的人名和身分证号,我就告诉石学恩,石学恩填写交款通知单和九台市建设银行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现金交款单,之后石学恩把票据给我,我又把两张票据给郝某某,之后周志芳将两张票据交给办理社保的人由本人自己拿着票据到银行交或者郝某某领着办理社保的人去银行交款。这些往九台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办社保的人,叫什么名,我记不得了。通过郝某某联系了7、8个人,一共交到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公司和九台双扶珍珠岩公司20多万元,办社保交的钱我占一部分,石学恩占一部分,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占一部分,但这几人谁具体占多少,我不太清楚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石学恩、任守贵无异议,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学恩、任守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石学恩、任守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石学恩提出的,其于2013年12月份离开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到九台市双扶珍珠岩矿业有限公司工作,起诉书指控的润大事实与其没有关系,另外存入双扶公司的钱也支出来给任守贵的辩护观点,经查,石学恩于2013年年底离开润大公司,而被害人赵宝琴、赵某某于2013年9月11日、李某某于9月12日、王某某于12月11日、远克迟于12月16日向润大公司在吉林省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设立的账号交的款,上述五被害人均系经郝某某介绍,由任守贵将石学恩填写的交款通知单交给郝某某,由郝某某带各被害人到银行交的款;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办理社保人存入双扶公司在建设银行账户481400元,石学恩共支走480600元。对被告人石学恩的上述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任守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七名被害人均系任守贵通过郝某某介绍,被骗取的大部分钱款也被任守贵非法占有,被告人石学恩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由于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系被告人任守贵、石学恩在本院(2014)九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的漏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守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与(2014)九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31年3月10日止。)

二、被告人石学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与(2014)九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27年3月18日止。)

三、被告人任守贵、石学恩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八千一百九十元加上二十七万八千三百三十元共计人民币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二十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四、九台市润大原生态农副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占用的赃款四十六万七千三百一十元,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岳丽华

审 判 员  刘双贵

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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