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52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58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出生,朝鲜族,文盲,无职业,住梅河口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2日被梅河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6年1月15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5日以梅检刑检刑诉[20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光庆

审判员  侯 良

审判员  甘 甜

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金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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