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45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刑更1034号

罪犯张青,男,1961年7月23日生,满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该犯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9月1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现羁押于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9月10日作出(1991)刑一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张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1991年5月15日起,至2006年5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因患刚赛尔氏综合症,经吉林省劳改局批准于1994年4月7日保外就医一年,1995年4月6日保外就医期满。该犯保外就医后,于1995年4月7日起脱离监管机关监管,下落不明,2015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收监执行。现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向本院提出罪犯脱管期间不计入刑期的建议书,建议该犯自1995年4月7日至2006年5月14日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建议补期。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张青保外就医后脱离监管机关监管,脱管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罪犯张青自1995年4月7日至2006年5月14日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现刑期至2027年1月18日止。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