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43号
罪犯于德荣,女,1964年4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集安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集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德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于德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于德荣与被告人刘树武系夫妻。二人在集安市青石镇青石村经营德荣综合商店,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建材,兼营化肥农药。2008年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于德荣、刘树武夫妇用“一车倒一车”的方式多次向被害人张树军、秦玉彬赊购化肥,欠被害人张树军化肥款369259元,欠被害人秦玉彬化肥款21300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于德荣以到化肥厂家拉化肥价格便宜为由,骗取集安市青石镇青石村村民王晓彬等十七人化肥款36680元,2011年春天给付部分化肥后,剩余20650元化肥没有给付。综上,被告人于德荣合同诈骗总价值411209元,未退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8.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75.6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于德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采用赊购化肥的手段多次诈骗生产资料公司,诈骗数额巨大,未退赃、未返赃,被害人损失未得到弥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于德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