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淑荣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4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42号

罪犯李淑荣,女,1961年5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长汽开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淑荣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2010)长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0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淑荣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18日16时至19时许,为向有关国家机关要回被找去谈话的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方正村书记单会臣(系被告人李淑荣配偶),被告人李淑荣召集被告人杨景喜、许开利、李迎红,两次商议组织村民冲击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并承诺承担费用。2009年9月19日8时,被告人李迎红、周秀、欧振山、欧长林、李占国、单大龙等人同方正村200余名村民,闯入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十余小时,封堵大门,殴打、辱骂维持秩序的警察及工作人员,强行占领管委会领导办公室直至当日17时,致使管委会全天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2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淑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淑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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