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连友故意杀人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6-07-14 01:4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4年长刑监字第00014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杨连友:

你因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于2006年4月6日作出的(2006)长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杨连友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的主要申诉理由在本院一审时已经提出,经本院审理并通过判决予以认定。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

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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