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46号
罪犯李迎春,女,1965年12月8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延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迎春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李迎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迎春于2011年3月15日至17日,受崔英玉(自称韩国人)指使,在延吉市联系了欲偷渡去韩国的李恩京等6人并将上述人藏匿在延吉市小营镇新丰村一租房内。被告人李迎春于2011年3月17日19时许将上述人员中的李恩京等人安排乘坐刘爱巍(已判决)驾驶的面包车,刘爱巍带领包括李恩京在内的8名人员(均自称是北朝鲜公民)从延吉市前往山东省济南市时,在延吉市高速公路西出入口被公安边防人员抓获,随后韩京文等4名人员在被告人李迎春租用的平房内被公安边防人员抓获。2011年5月31日,被告人李迎春受崔英玉指使,再次采取上述手段,将欲偷渡至韩国的金明淑等4人(均自称是朝鲜公民)从延吉市送往长春市,当面包车行驶至延吉市高速公路西路口时,被公安边防人员抓获。当日7时50分许,被告人李迎春在其住处被公安边防人员抓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79.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迎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迎春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