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鹤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4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34号

罪犯刘鹤,女,1986年1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辽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189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刘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鹤于2009年9月间,以每克550元的价格,从沈阳一名叫军哥的手中购买冰毒20克,回辽源后,除自己吸食外,还贩卖给葛朋程冰毒两次两袋,贩卖给小薇冰毒四次四袋。被告人刘鹤,又于2010年1月18日,以每克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徐光伟冰毒1袋,约1克。被告人刘鹤又于2010年1月19日晚8时许,为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李万福、徐光伟,积极联络被告人李洪录求其为自己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刘鹤将李万福及徐光伟提供的一万贰千元及自己的一千元共计一万三千元毒资交给被告人李洪录,在颐和山庄其家门前将毒品交给刘鹤,被告人刘鹤立即返回自己家中并联系李万福等人来取毒品,在李万福、徐光伟到刘鹤家中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毒品16.64克。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5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9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79.5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刘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多次贩卖毒品,除部分毒品供自己吸食外,其余均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社会危害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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