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35号
罪犯孙淑侠,女,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淑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吉刑一终字第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0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淑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春,被告人阿卜力克木﹒麦麦提、张迎男让被告人张有、孙淑侠种植大麻,承诺秋收后负责收购大麻烟,并教授了种植大麻和加工大麻烟的方法。2006年和2007年,被告人张有、孙淑侠、张铁男在长岭县永久镇种植大麻后各加工出大麻烟10公斤,并卖给被告人阿卜力克木﹒麦麦提。此外,张有、孙淑侠还指导他人种植大麻和加工大麻烟,并帮助被告人张文和被告人程洪艳分别将12.5公斤和10公斤大麻烟卖给被告人阿卜力克木﹒麦麦提。2008年秋,被告人张有、孙淑侠、张铁男种植大麻后加工出大麻烟130公斤。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收尾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4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淑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亲属种植大麻,加工制造大麻烟,并指导村邻种植大麻和加工大麻烟,严重破坏了正常农业生产秩序,并为其他毒品类犯罪提供了物质基础,社会危害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淑侠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