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29号
罪犯冯立新,女,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作出(2011)农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立新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冯立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王强、冯立新二人经事先预谋后,由冯立新以乘坐出租车为名,将被害人张健骗出,当张健驾驶吉A-1W905号红旗轿车行驶至农安县巴吉垒镇黄金村东1500米处村路上时,王强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逼住张健,冯立新用事先准备的胶带将张健手脚捆上,将张健扔在红旗轿车后备箱并声称找地方将其杀死,当车行至巴吉垒镇孟城子村时,张健打开后备箱逃脱。被告人王强、冯立新抢走红旗轿车一台、诺基亚手机两部、香烟两盒。经估价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8,233.00元。2010年11月4日,被告人王强、冯立新将被害人于亮、李爱梅、王丹骗至冯立新二哥冯志远家,对三人进行殴打恐吓,不许三人往外打电话,并强行向于亮、王丹分别索要人民币1,000.00元和200元,将被害人于亮和王丹一直拘禁至11月9日被警方解救。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一监区参加劳动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258.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冯立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一起,又非法拘禁他人,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其行为危害性之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立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