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桂波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21号

罪犯高桂波,女,1961年11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2013)长经开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桂波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高桂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1年11月9日因传播邪教法轮功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2011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曲广义、高桂波曾因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劳动教养释放后继续练习法轮功,以住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乐东小区21栋1单元1楼中门为窝点,由被告人曲广义收集、制作传单、书刊、光盘等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并与被告人高桂波共同向刘学富、张春国、胡云蛟、曲淑珍等人进行传播。2012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曲广义、高桂波住处查获尚未传播的法轮功邪教宣传单、图片、标语等854份,宣传法轮功邪教的书籍、刊物共计340册,宣传法轮功邪教的光盘315张及多种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工具。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09.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桂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桂波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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