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39号
罪犯秦美洁,女,1992年4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江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美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91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秦美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井龙海于2010年4月初上网与被害人张某结识后,谎称自己是长白边防军人,名叫“刘辉”。多次聊天后,井龙海与秦美洁预谋策划将张某骗出后控制其人身自由,向其家人索要5000元钱,如果其家不给就将其送到山东当小姐。2010年4月21日,井龙海与秦美洁二人骑摩托车来到江源,并将张某骗上摩托车一直驶往临江市桦树镇西大川村,井龙海采取暴力手段将张某强奸,后二人始终控制张某人身自由,不让其报案、逃跑、与外界联系,期间井龙海多次强奸张某,并向张某的朋友赵旭峰索要10000元。直至2010年5月21日下午张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58.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61.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秦美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绑架一人,犯罪性质恶劣,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美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