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忠风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460号

罪犯孙忠风,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2002)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忠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10183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9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吉高刑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7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342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5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167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418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孙忠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的屯邻丁某某向该犯借拖拉机犁地未果遂怀恨在心,2000年7月3日下午两点丁某某持树枝到孙家抽打该犯,后又到厨房拿菜刀砍该犯,该犯夺下菜刀向丁某某面、臂等处猛砍数刀造成丁某某死亡。原判决认定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平缝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5.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忠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邻里纠纷故意杀人,主观恶性深,民事赔偿未履行,被害人家属损失未得到弥补,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忠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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