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朴男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3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144号

罪犯朴男杰,男,1994年8月12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延中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朴男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78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朴男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金长男、朴男杰为赎回因玩赌博游戏输钱后当的手机和MP4预谋实施抢劫,于2010年3月24日19时30分许到金长男家,由金长男进屋拿一把铁锤装在书包内,到和龙市文化街文盛社区9组附近将铁锤拿在手里,用衣服掩盖后来到来福商店,朴男杰假装购买雪糕将店主胡某芝引到冰柜前面,金长男趁胡拿雪糕之机,用铁锤朝胡头部击打数次,致胡某芝重症颅脑挫裂创当场死亡。二人拿着该店的现金535元逃离现场。金长男用部分赃款购买一些吃的东西,剩余的501元藏匿于朴男杰家院子内的木材堆内。朴男杰系从犯,犯罪时未成年,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粘线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23.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朴男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朴男杰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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