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2277号
决定书
罪犯董吉于,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德惠市杨树镇杨木林村石碑屯,在吉林省长春监狱服刑改造,2002年3月5日入监,实际执行刑期十三年七个月十二天。2006年1月21日本院作出(2006)刑执字第93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9月21日本院作出(2010)长刑执字第335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2001年7月26日上午,在德惠市杨树镇北卡路村楚家屯与昌铺屯之间村路上,路遇从此经过的宋翠兰,顿起抢劫歹念,遂从路边捡起一块石头,击打宋翠兰头部数下,抢得人民币60元,后将宋翠兰拖至附近黄豆地内,逃离现场。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监狱认为,罪犯董吉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现在吉林省长春监狱七监区参加缝纫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0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0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1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351.5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之规定,经研究对罪犯董吉于予以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应该下调减刑幅度。
罪犯董吉在卷材料缺失,执行机关申请撤卷,我院同意执行机关撤回申请。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