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执字第03462号
吉林省
罪犯冯中宝,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人,现在北郊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北郊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中宝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申请撤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执行机关撤回罪犯冯中宝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