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中宝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34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刑执字第03462号

吉林省

罪犯冯中宝,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人,现在北郊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北郊监狱于2015年1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中宝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审理期间执行机关申请撤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执行机关撤回罪犯冯中宝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