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143号
罪犯丁椿乘,男,1997年5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诸城市人,初中肄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本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2012)长刑二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椿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丁椿乘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朱文静与李某庭系长春市108中学的同年级同学,丁椿乘原系该校学生,与朱文静关系较好。2011年12月17日左右,朱文静给丁椿乘打电话,说李某庭经常骚扰她,让丁找李唠唠,丁找到王秋生、何国强、商佳鹏,让三人陪其找李某庭,如果唠不好,就打李一顿,三人答应。12月24日17时许,丁、王、何、商四人来到108中学,与朱文静一起在校门口等李某庭,李出来后,朱向丁指认李并当面指证李对其骚扰。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丁椿乘、商佳鹏、何国强用拳脚打李某庭,王秋生用丁事先给的卡簧刀刺李某庭胸、腹部和背部数刀,致李被锐利刺器刺破心脏、左肺致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丁椿乘是主犯,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情节,其与同案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6.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丁椿乘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主犯,致死被害人的刀具系其提供,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椿乘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