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497号
罪犯袁霞,女,1967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桦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袁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11年4月7日4时许,被告人袁霞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李金晖经营的小辉通讯手机店内盗窃20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930元。案发后被告人返还4部手机,价值2450元。二、2012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霞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轻工市场院内杨金章经营的床上用品大全商店盗窃家纺用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609元。案发后赃物全部返还被害人。三、2012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袁霞在桦甸市袁淑琴经营的商店内盗窃鸡雏12只,后鸡雏被追回。经鉴定被盗鸡雏共人民币48元。四、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霞在桦旬市二道甸子镇孟祥玲家将孟祥玲放在屋内门口处的一双女式休闲鞋盗走。经鉴定,被盗女式休闲鞋价值人民币12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霞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五、201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袁霞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郑崇海经营的粮米加工厂盗窃铁制小推车1辆。后被害人将车追回。经鉴定,被盗小推车价值人民币150元。六、2013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袁霞在桦甸市二道甸子镇王华经营的天正商行盗窃化妆品、补品等物品,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134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霞将盗窃物品全部返还给被害人王华。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15.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袁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袁霞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