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雅珍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3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494号

罪犯韩雅珍,女,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长高开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雅珍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55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韩雅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春岩、刘斌等人均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众一汽平台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自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13日止,被告人张春岩、刘斌等人预谋盗窃后,乘该单位装配车间的汽车生产线无人之机盗窃汽车零部件,所盗物品均卖给长春市汽贸城万利达汽车配件商店的被告人韩雅珍、姜广喜。被告人韩雅珍参与盗窃一次,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94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十次,价值人民币132875.7元。案发后大部分赃款赃物返还。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67.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8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525.8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韩雅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雅珍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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