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489号
罪犯王建平,女,1979年6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7日作出(2013)二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建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建平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8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王建平在沈阳市其暂住地,利用手机群发器发送广告,招揽制贩假证件、印章等业务,并负责与购买假证件、假印章的人联系及商谈价格,再由“老板”制作假证,将假证通过快递邮寄给买证人。所得赃款均被挥霍。公安机关在王建平暂住处收缴并扣押电脑一部、信息群发器一个、军车牌照、印章等总计39项,其中中国共产党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委党校函授学院公章各一枚,经鉴定为假公章。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案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56.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2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02.83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八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平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