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627号
罪犯肖丽娟,女,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通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丽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民事赔偿人民币58801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09)长刑执字第263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2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肖丽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肖丽娟与被害人孙明仁同居一年多,因感情不和,肖提出分手并搬到姐姐肖丽杰家居住。2012年5月11日,被害人孙明仁两次到肖丽杰家中以放火威胁肖继续相处被肖拒绝,5月12日凌晨孙明仁又来到肖丽杰家院内,把房门用铁丝扭上,肖姐夫郭显林将门踹开,三人冲到屋外,孙明仁用铁锹砍三人,锹被郭显林抢下,肖丽娟夺过铁锹照孙明仁的头部击打,致孙倒地,其姐姐、姐夫劝阻,肖不听,仍继续用铁锹击打孙的头部,直至孙头部出血才住手。孙明仁因颅脑重度损伤而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四监区参加服装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6.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肖丽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丽娟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