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青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27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614号

罪犯王青,女,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二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青犯抢劫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青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5日被告人赵荣辉、王青经密谋后,携带卡簧刀、绳子、胶带等作案工具,由王青电话联系被害人刘淑华(系王青以前邻居)后,进入长春市二道区万科花园小区31栋102室被害人刘淑华家后,二人持刀威胁被害人,将其捆绑殴打后,威逼被害人说出家中财物所在地。被告人王青二人抢走首饰14件,价值人民币33561元;黄黑色KONICAK-88型照相机,价值人民币100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0元。实施抢劫后,因害怕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赵荣辉让王青将绳子放于其身旁左侧,欲用绳子勒死被害人灭口时,被害人刘淑华女儿魏莉秋夫妇回到家中,被告人赵荣辉用刀胁迫魏莉秋夫妇将其二人送到长春市彩虹广场附近。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返还被害人。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03.4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64.6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青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9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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