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616号
罪犯孙晓霞,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日作出(2009)朝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晓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8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孙晓霞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孙晓霞2006年初至2008年5月期间,在长春市朝阳区清华路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家属安排工作为名,多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460000元。2008年5月至6月间,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园丁花园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张艳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分三次骗取人民币155000元。2008年8月间,在南关区通港大厦谎称自己是南航工作人员,以收取大客户代理费为名,分别骗取长裕房地产公司人民币30000余元,王珊珊177756元。总价值人民币82万余元。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98.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328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738.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孙晓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晓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