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277号
罪犯朱焕章,男,1994年2月2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朝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焕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朱焕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7月9日23时许,朱焕章、刘雨经预谋,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共青团花园内,采取持刀威逼、殴打等暴力手段,抢走王某俊背包一个,内有手机、收费站等外品,致王某俊头部、颈部等处受伤,所抢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25元。7月13日零时许,朱焕章、刘雨经预谋,在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45街区杨柳大街北侧人行道,采取上述手段,抢走孙某朋夹包一个,内有手机等外品,所抢款物共价值人民币3050元。朱焕章家属代其积极返赃,依法缴纳罚金。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五监区参加一汽坐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54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62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朱焕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犯罪,在犯罪中致伤一人,后果严重,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焕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