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年长刑执假字第00365号
(2013)长刑执假字第365号
罪犯赵连友,男,1951年10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梨树县人,大学文化,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四刑经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连友犯受贿、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11日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长刑执字第5157号刑事裁定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于2013年9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赵连友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连友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赵连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连友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本裁定假释之日起计算,自2013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李晓春
代理审判员 孙 宁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