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云萍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1:22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608号

罪犯贾云萍,女,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四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云萍犯贩卖毒品罪、非法储存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吉刑三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贾云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7月,贾云萍伙同他人在住处卖给张超冰毒品12.8克,麻古2.325克,关喜生冰毒10.4克,贾显月冰毒约3克,温忠及朋友冰毒7.5克,麻古1.508克,苏明辉冰毒1克,范华冰毒4.8克,麻古4.728克。2012年夏,贾云萍在四平市卖给黄彪冰毒2.7克,麻古0.279克。2011年4月6日,在梨树卫校等处卖给郑大为冰毒5.8克,麻古0.651克。2011年4月至7月间,在四平起点宾馆等处卖给周辉冰毒0.3克,麻古0.093克。贾云萍于1998年底开始,在其住宅内私存TNT炸药12块,步枪子弹7发,空包弹1发,信号弹6发,雷管32枚,拉火管3枚。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锁钉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67.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贾云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触犯多种罪名,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云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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