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01967号
c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书
罪犯王学平,男,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人,现在北郊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北郊监狱于2015年8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王学平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
现在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97.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审理期间罪犯王学平自然刑满释放,决定如下:
对罪犯王学平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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