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286号
罪犯李成章,男,1992年3月2日生,汉族,吉林省双辽市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3)朝少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成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李成章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0年9月20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判认定,李成章伙同竭东阳、祝长忠、赵继红、陈冬雪于2013年4月19日22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蝶恋花舞厅门口,经事先预谋,将房某带至李、赵在南关区平治小区的暂住处后,采用暴力殴打、用菜刀威胁等手段,将房某挟持到长春大街与大经路交汇处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处,强行取出房某卡内人民币2000元后抢走,又将房某携带的价值人民币260元的手机及一些零钱抢走。期间,祝长忠采用暴力殴打手段,欲强行与房某发生性关系,因房某反抗及李成章等人的到来而未遂。李成章有立功情节,其家属代其缴纳罚金并积极返赃。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五监区参加工艺品制作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00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成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实施抢劫犯罪,又系累犯,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成章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